戳破國光石化與環保署的減碳牛皮

2011/04/19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責任主編:張心華

面對國光石化開發案將造成的高額溫室氣體排放台灣整體減碳目標之衝擊,國光石化於環評過程,屢次以「採用最佳可行技術」、「以油、氣取代燃煤」、「預估 2020 年可較 BAU 之排放量削減 77%,符合國家於高經濟成長時 2020年基線排放量削減45%之目標」,試圖淡化其影響。而更令人不解的是,應肩負溫室氣體減量職責的環保署,更於此次第五次專案會議舉行前,發新聞稿表示「開發單位承諾採取上述措施,對於我國目前已宣示「西元2020年時回到西元2005年排放量水準,西元2025年時回到西元2000年排放量水準」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期程的達成,有極大的助益。 」然而上述說法,不僅昧於事實,而環保署提出的多項減量建議,諸如將五輕關廠後的碳權移撥給國光之舉,更是公然違法。

錯誤估算BAU,誇大國光石化減碳成效

國光石化其在「溫室氣體」評估報告書中指出:「本案原規劃之溫室氣體排放增量為 12,279,784 噸 CO2e/年,在縮小開發規模後,排放增量降低為 7,292,979 噸CO2e/年」,且「若加上短、中期之減量措施,預估 2020 年可較 BAU 之排放量削減 77%,符合國家於高經濟成長時 2020年基線排放量削減45%之目標。」但上述論述,是基於對BAU的刻意誤解。

以國際能源總署於能源技術展望(Energy Technology Perspectives 2010)中分析新興能源技術的發展對全球減碳效果為例,其分析中所設定的基線情境(Baseline),是基於至政策分析的時間點為 止,全球能源與氣候變遷政策的發展狀況。因此其於推估基線情境時的工業部門的能源耗用,是基於全球平均的技術效率,而非單獨選擇最落後的製程效率,作為推 估依據。而環保署委託工研院運用MARKAL能源評估模型進行減量政策模擬時,其於推估BAU情境下,石化業部門的排放量時,也是基於當前的平均能耗以及能源供給結構。

然而在國光石化於推估其減量成效,卻是採用以下三類荒謬的設定,推估出不合理的BAU的高排放量,再與一般的建廠設計值比較,以此凸顯減量成效。

首先,根據能源平衡表的資料,當前石油煉製業的電力需求中,來自汽電共生的比例已達45%,而石化原料業的電力需求更是百分之百全來自汽電共生。而國光石化於報告書中,進行BAU情境估算時,則假設其電力全部都來自外購電力,因此會多排放330萬噸的溫室氣體,但此舉與事實不符。

再者,國光強調汽電共生系統,不以燃煤為燃料來源,採用天然氣以及燃油為主,因此可降低排碳量。但實際上,目前中油林園廠中的汽電共生廠,既未使用燃煤,燃氣的佔比亦已達30%,而今天國光石化不過是將燃氣增加到60%,因此其燃料替代的減量效果絕對未達其所宣稱的207萬噸。

此外,參考IEA國際能源總署於能源技術展望(Energy Technology Perspectives 2010)對BAU之設定,因其重視的是新興技術的引用,故不會將所購置的碳權量或是取得的碳排放額度納入溫室減量計算。因此國光石化在此將其納入估算,亦是欲刻意誇大其減碳效果。

資料隱蔽不實,低估排碳量

國光石化除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外,依據能源管理法之規定,其亦應送交能源局進行能源使用評估審查。但根據其提送能源局的能源使用評估書之內容,其除了汽電共生供應其製程電力所需外,其亦須要跟台電購置75MW 的電力,以供其港區、行政區、公共設施所需。然其於環評報告書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估算時,完全忽略此外購電力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亦即其刻意低估溫室氣體排放量達40萬噸之譜。此舉更觸犯環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碳權抵減,違法亂紀

國光石化提出可以五輕於2018年關廠後所減少的370萬公噸的排碳量,抵減其排放增量,而環保署亦表示贊同此作法,但此舉完全違反總量管制之精神,更是於法無據。

首先,依據國際總量管制之概念,當一工廠關廠,其騰出的碳權,應收為國家統籌管理,且若推行排放交易之時,此碳權既具有實質資產價值,形同國家財產。然而今日未有一個法令,可賦予環保署或經濟部,有權直接將此碳權,指定移撥給私人公司。不僅五輕關廠,不符合環保署所訂定的「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中可提供其他開發行為進行抵減的項目,檢視環保署所提出的「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增量評估及抵換規劃計算指引」,亦未將關廠後的碳權,列成開發行為可採用的抵換來源。

且依據環保署的看法,國光石化要達到溫室氣體零增量,其最主要的抵減來源需仰賴五輕關場所釋出的碳權,然依前述分析,此碳權的取得,不僅不符合總量管制此制度之精神,更是依法無據。顯見環保署所提出的「國光石化對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期程的達成,有極大的助益」的看法,只是護航之語,完全喪失作為環保主管機關,應積極運用各項政策手段,促成產業結構轉型,以真正落實溫室氣體減量之職責。

綜合以上三點,既知國光石化與環保署均無能去因應此高排碳開發案對台灣減碳目標所帶來的衝擊,唯有徹底否決此案,台灣的節能減碳,方能成為事實,而非口號。

回應

有關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趙家緯先生(以下稱「作者」)於苦勞網撰寫「戳破國光石化與環保署的減碳牛皮」乙文,係基於以下兩個錯誤說法,其陳述與事實不符,宜向社會大眾宣布更正。

首先,台灣目前沒有任何已公布的法律明文規定強制企業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國際公約係規範國家義務,也沒有對企業關廠後碳權轉移做細節規定。因此作者指責環保署「提出的多項減量建議,諸如將五輕關廠後的碳權移撥給國光之舉,公然違法」,是毫無所本,作者無法指出違反的是哪個法。而且環保署新聞稿中原來的文字是要求「開發單位應於民國105年前取得中油高廠老舊製程淘汰之碳權」,並非作者指稱的「環保署將碳權移撥給國光」。作者用扭曲敘述方式,誤導讀者。

目前能強制規範企業減少碳排放量的只有環境影響評估法,該法授權環評委員會審查環評報告,在通過環評報告書同時附帶條件,責成企業履行減少碳排放量的方法及數量。因此環保署提出其評估可行的減碳方法及數量,要求國光承諾,並建議環評委員同意將其納入未來假如通過該案時必須履行的負擔,完全是在環評法授權範圍的作為,並無違法。要求國光碳排放零增量,就是為了促進達成行政院揭示我國「西元2020年時回到西元2005年排放量水準,西元2025年時回到西元2000年排放量水準」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期程。

其次,開發單位民國100年1月提出之國光石化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紀錄審查意見補充修正資料之「溫室氣體評估報告書」中,已清楚列出其未縮小規模前原擬於第一期開發時外購電力600MW,第二期開發時外購電力450MW,間接二氧化碳排放量合計每年約573萬公噸,於採取最佳可行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BAT)後,回收本身之廢熱發電後,外購電力將降為75MW,間接二氧化碳排放量降至每年約41萬公噸。但開發單位民國100年4月最新提出之縮小規模替代方案(可參閱國光石化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專案小組第4次初審會議紀錄審查意見補充修正資料下冊附件9之「溫室氣體評估報告書」),已將外購電力完全取消,並非資料隱蔽不實,上開資料皆可於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網址:http://eiareport.epa.gov.tw/EIAWEB/main.aspx?func=00)查得。目前在經濟部能源局審查之能源使用說明書之資料,仍是國光石化開發案未縮小規模前之陳報能源局資料。因此,作者於該文中指責「資料隱蔽不實,此舉更觸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並不正確。趙家緯先生應上網瞭解實情。

環保署很喜歡跟民眾戰耶~都不去跟大企業計較,好奇怪~

真理總是越辯越明,感謝環保署針對作者文章提出回應。

但趙先生所提的三點(如下),環保署只回應了前兩點。我,一個公民,請環保署基於事實,回應趙先生所提之第三點("錯誤估算BAU")。感謝

1.資料隱蔽不實,低估排碳量
2.碳權抵減,違法亂紀
3.錯誤估算BAU,誇大國光石化減碳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