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修正草案

2011/04/21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修正教師法第14條之3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校長、主任明知校園性侵害事件,因故意或過失隱匿事證、不為通報、虛偽或延遲通報者,應負刑事責任。教育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報行政院後,函請立法院審議。」因此特修正「教師法」第14條。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教師因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校園性侵害事件繼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修正條文第14條)

二、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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