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3條修正草案

2011/04/21

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3條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人事行政局表示,教育部為配合立法院審查教師法第14條之3條文通過之附帶決議,因此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31條第1項第8款修正為「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校園性侵害事件繼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新增修正第43條第2項為:「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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