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發回高院更審
辯護律師團:絕不停止爭取清白

2011/04/21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張心華

針對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人被控殺害汐止吳銘漢夫婦一案,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委託國際鑑識專家李昌鈺進行現場鑑識,鑑定報告結論為全案「不排除一人所為」,因此高院再更二審逆轉把3人從死刑改判成無罪。不過,最高法院今天以鑑定結果無法還原案發現場等理由,認為李昌鈺鑑定報告有問題,不能做為判決無罪的依據,因此撤銷高院再更二審無罪判決,將全案發回高院重審。

在李昌鈺為蘇案進行的「犯罪現場重建」,認為命案現場狹小,但檢方提出,兇嫌可以跳到傢俱上行兇,壓住被害人砍殺。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召集人律師蘇友辰則反駁,如果是這樣,被害人的血跡會濺到嫌犯、屋內其他地方,也就是說,血跡不會是完整的。蘇友辰說,現場採樣到的血跡都是「完整」的。

對於判決結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法院當然可以質疑鑑識報告的結論,也可以質疑現場重建的結論,但除了現場重建方式的鑑定,檢方還能提出什麼證據舉證?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指出,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應該要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但為什麼在蘇案裡,相對之下擁有較多蒐證權力,可以提供充分的證據的檢方,僅提出被告的自白以及當時獄友所聽到蘇案三人在獄中的對話內容做為證據。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認為,檢方應該要負「舉證責任」,只是在幾次的審判中,檢方手中握住的,僅僅只有刑求來的「自白書」,反而是律師一直提出的證據,被各種理由給排除。蔡季勳則質問,為何在這件案子中較為弱勢的被告得一直靠自己的力量去證明自己無罪?

蘇友辰說,「自白書」應該符合兩個要件,被告是在自由意志下書寫,沒有刑求等行為;另外,即便有自白書也不等於是「真實」,還需要「補強證據」,像是自白書中提到的兇刀、強暴,就應該找到使用的兇刀、留下的精液,但這些證據檢方都無法提出。而今天法庭中檢方挑剔3人在自白書裡,有哪些話跟王文孝所說是相符的,並要被告提出不相符的原因何在。蘇友辰痛批,他們根本不在現場,要如何證明不相符?此外,這份自白書是逼供之下的產物。

速審法第8條中規定,若被告獲判3次無罪,檢方不得再行上訴,但林欣怡認為,在審理蘇案的過程中,每個法官都不想讓這個案子在自己的手上結掉,這可能是因為司法文化、同儕壓力,「如果做出無罪判決,就等於是否定過去判決有罪的法官」,在這種心理因素下,法官只能不斷地發回更審,宣判無罪的可能性低,也就不會有第三次的無罪判決(蘇案於2003年高等法院再審及2010年再更二審宣判無罪)。

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也發表聲明,將會堅持這二十年來的信念,繼續協助蘇建和等人爭取清白無辜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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