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統治?誰的自由?從勞動三法看工人運動

2005/01/18

  俗稱勞動三法的「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本週即將在立法院進入最後協商階段,並極有可能完成二讀、三讀的程序。各方爭議的焦點,放在工會法第四條教師組織工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明定權利事項不得罷工,以及第51條公用事業罷工限制及冷卻期規定上。各方「進步」、「退步」,或者「60分、80分、100分」之說不脛而走,似乎在以行政院勞委會主導的這個三法體制上,爭取到某一條或者某幾條的突破,就可以這個接受版本的通過。事情真的是如此嗎?到底我們該如何看呢?

【改革訓政時期老舊的法制?】

  打從國民黨執政時代,詹火生的勞委會起,眼前這個三法的版本,就不斷地發展著,1999年8月,勞委會提出以「公用事業罷工冷卻期限制」、「開放全國性總工會」以及「維持軍公教不得組織工會」為重點的工會法草案;到了陳菊擔任主委,把「工會法」定位為「工會組織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定位為「工會行為法」,條文大幅調動,加入「不當勞動行為」與「裁決制度」,成為2001年5月行政院通過、目前在立法院中版本的基礎。

  如果我們將時間推回到「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制定的時空去看。1925年,上海棉織廠發生五卅慘案、隨後工人階級反抗,發動的「省港大罷工」迅速蔓延全國,與帝國主義勢力勾結的蔣介石政權為之震動,1927進行清黨,形成「寧漢分裂」的局勢,1928年,國民黨北伐後,大勢底定,這個時候,頒布「訓政時期臨時綱領」。隨後,制定了「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動二法」本是為了打壓工會、限制罷工,以維繫政權的穩定而設。勞委會也以改革「訓政時期老舊的法制」形容此次的三法修正(見苦勞網討論組群 2003/04/28面對訓政時期制定的勞動三法,再不大刀闊斧修正,工會應往何處去!?)稱其為「訓政時期老舊的法制」固然沒有錯,但是,從歷史中,我們不能卻忽略幾個重要的線索:第一,二法制定當時,存在有強大到足以威脅政權的工人運動與階級政黨(中國共產黨),二法制定的目的,雖然在限制工人運動的力量,但另一方面,卻也不得不對工運勃興的情勢予以回應;第二,「中華民國」歷史上牽連最廣、影響最大的工潮與工會組織運動,是發生在「勞動二法」制定之前的,這也就是說,工會能不能組織、罷工能不能進行,跟法律規定是無關的,甚至可以說,法律只是鎮壓工會和罷工的工具,所謂(對工人來說)「進步的」勞動三法根本是不存在的。

【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統治的技術】

  現行的勞動三法,在工會組織上,的確限制重重,在「廠場」範圍裡,工會被「權利事項」、「調整事項」的緊箍咒緊緊框住,只能就個別的經濟範圍內、在國家規定的小圈圈裡,進行爭議。「訓政時期法制」必須和「訓政時期的統治技術」放在一起看,所謂法制,不過是統治技術失效時的安全瓣,黨國體制同時控制資本和工會,法律是輔助的工具,工會的目的在維持生產秩序。所以表面上,法律賦與工會「爭議」的職能,但是是被限縮在「經濟鬥爭」的層面上,前面提到的「五卅慘案」發生的原因,是日商資本無故開除中國工人,後來租界區的巡補彈壓抗議的工人與學生,隨之而來的「省港罷工」當中一個重要的訴求就是「反對帝國主義」,這樣的訴求,對政權形成了威脅,所以「勞動二法」劃定爭議的界限,不允許工人在自己的權益之外進行爭議。同時,在範圍上,也不允許工會跨越出廠場,進行大規模結盟。

  在省港罷工之後,國民黨開始注意到工會是一個可怕的力量,於是,一方面繼續鎮壓當時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一方面自己也開始來組織工會、把國家和黨的組織深入到工人組織裡,一直到1948年國民黨的「全國總工會」成立,跟隨政權把這樣的統治技術帶到台灣,在肅清本地的工人與民主運動力量之後,利用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與「生產事業黨部」、「全國總工會」的組織,深入控制工會的行動,一直到1980年代之後,自主工運興起,封閉的工人運動,才算有一些單點式的突破。

  不過,這樣的突破,是很有侷限性的,一直到今天為止,工會的爭議行為,幾乎都沒有突破過「經濟鬥爭」與「廠場鬥爭」的範圍,也就是說,即使形式上,所謂的訓政時期,以及隨後而來的戒嚴體制,已經成為過去,但是工會本身,卻還停留在訓政時期;另一方面,所謂「自由化」的潮流興起,國家控制工會的組織,發生崩解,國民黨的生產事業黨部不再能介入工會的運作,民進黨也從未曾在工會裡建立自己的組織體系,但是,維持生產秩序這一個目的始終還是存在著的。

  如果,我們用「自由化」來形容這一個秩序的改變,那麼,執行維持生產秩序任務的工會,首先必須先「自由」,資本主義社會的邏輯是這樣的,一切的交易,是出於雙方的自由意志,工人的勞動條件,必須出於工人的同意,一千個工人有一千張嘴,誰說了算呢?所以老闆需要工會、國家也需要工會,需要有代表性的組織,讓他出來,說了算數。所以說,不是「自由」就是好的,「自由」也可以是一種統治技術。

【自由就是好的?】

  我們可以這樣形容新版的「勞動三法」,它是舊的「訓政時期法制」,和新的「自由民主統治技術」的結合體,工會組織從來沒有突破過的東西,對不起,一切照舊,照訓政時期的規則來玩,甚至比訓政時期的規則更近逼一步;已經突破了的,像是聯合會、全國性總工會,讓你去組織。

  舉例子來說好了,訓政時期的工會法,可沒有規定權利事項不得罷工,是工人自己劃地自限,沒有逼迫官方承認權利事項是可以罷工的,所以這一回兒,官方拿了筆,把這條線畫上去;訓政時期的工會法,也沒有規定公用事業不可以罷工,可是公用事業的工會,自己搞不起罷工,抱歉,官方只是在做他應該做的事而已,在警察面前搞過群眾運動的朋友應該會知道,群眾退一步,警察的封鎖線就往前一步,你不往前推擠,要自己往後面轍,封鎖線就一步步地逼上來,這是當然的道理,在這一點上,勞委會和警察,本來就是一樣的。

  當然,勞委會不是警察,所以他不會只做「劃封鎖線」的工作,新版的勞動三法,他們正恰如其分地在封鎖線外開始進行「自由民主統治技術」的工程:劃定工會的任務,工會是當老闆需要工人同意的時候,會跳出來同意的那個人,所以工會人不要太多、嘴不要太雜,一定要有個頭,可能叫理事長什麼的,必要的時候,可以來咬咬耳朵、密室協商、利益交換一下。這樣的工會,不需要武器。勞委會已經綱舉目張地規定了工會是「勞工對資方進行協商的組織」,依照「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有人建議改譯為不當勞動對待或不公平勞動行為)」的「適格」(Appropriate Bargaining Unit),和「排他」(Exclusive Representation),的兩大原則,工會只是乖乖坐下來和資方談判的單位,他們的責任是加強資方提出條款的正當性,不讓資方在需要有人同意的時候,找不到同意的對口。依據從訓政時期以來,就一直貫徹的「維持生產秩序」這一基本目的,所謂資方協商義務、不得打壓工會云云,正是資方為了得到這一個橡皮圖章的必要代價。

  總而言之,「維持生產秩序」是勞動三法修正一以貫之的目的,八十年來,不曾改變;除此之外,勞委會的主要目的,是確定可以「自由」同意資方所提出的要求的橡皮圖章;至於確定「訓政時期」的封鎖線,如權利事項不得罷工、教師不得組工會……等等目的還是其次的。

【統治者給的,不是自由】

  過去是穿了軍裝在鎮壓工會,現在是穿了西裝,一樣在鎮壓工會,不過是換上一套文明一點的說辭罷了。在此時此刻,我們已經不想再討論新勞動三法到底是進步還是退步,或者到底有幾分的問題,統治者給你的自由本來就不是自由。

  從1928年,到1949年,20年的時間,「訓政時期」的法秩序,並沒有發揮作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在中國共產黨與各地工潮、學潮與農民組織的武裝革命運動下,蔣介石政權被推翻了,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就如同它根本不曾制定一樣,對於1930、1940年代的中國工運,起不了任何作用,也就是說,勞動二法,本身是一部一制定就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它在中國已經死過一次,難到我們今天還需要對這腐屍頂禮膜拜,或者該對新修正的勞動三法心生畏懼嗎?

2003/05苦勞評論我們說有,我們就有 從勞動三法的修法談工會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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