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從一場災難走進另一場災難談新制勞工退休制度的問題與行動方向(四)

2003/03/17

  由於全產總參與了去年經發會整個工作的過程,其理事長黃清賢並擔任該會的「籌備委員」與「就業組召集人」,因此缺乏推翻經發會共識的正當性,非要在這些共識前提下,進行勉強的調整,針對「一主二輔」的主張,勞委會主委陳菊,已明確表示其「違背經發會共識」。勞委會用三軌並行,讓附加年金制形同具文,是敷衍,全產總用「一主二輔」讓個人帳戶制形同具文,則是硬拗。同時由於雇主提撥率不足與國家不負責(全產總版本第十條仍維持「勞保局及監理會辦理個人帳戶制驗附加年金制之行政業務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其基金運用之虧損,國庫不予補貼。」)條文仍然存在,退休金縮水及基金的安全性仍堪質疑,此外,全產總版本明確規定500人以上企業可選擇「個人帳戶制」,全產總認為這些企業只佔全體受雇者的9%,影響不大,但事實上,這些企業受雇者的收入是比其他受雇者高的,所以人數佔9%,收入則一定遠高於9%,依然會發生高收入者不參加附加年金制這個把餅做小的問題。

  也就是說,在經發會三大共識任何一項沒有被推翻之前,貿然進行退休金制度的改革,都是相當危險的。制度的問題,不單單是制度的問題,還牽涉到從制度中獲利及受害者實力拉距的問題,作為台灣十多年來自主工運重大成果的全產總,自從成立以來,每每放棄實力原則,這使得一切原為維護勞工利益的制度,都被翻轉過來,工時彈性化修法如此、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如此,而攸關勞工團結權的團結三法修法也是如此。去年,針對民進黨政府進行的農漁會信用部分級管理,這一個陳水扁號稱「失去政權也要改革」的重大制度,都可因12萬農漁民的上街頭而緊急煞車;可見實力原則,是如何地顛撲不破。在2002年12月初,立法院在勞委會的推動下通過了勞基法中放寬彈性工時的修法,根據全產總的說法,當初經發會時,勞工代表以「雖然我們對彈性工時讓步,但爭到了必須和勞動三法包裹立法的成就」來樹立勞工參加經發會的正當性,而現在官方根本對當時的「共識」視之如棄屣,事實上,根本是官資看穿勞工根本拿不出實力的結果,另一個問題是,從官方提出的「三法」、「大量解雇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來看,實在說不上有何「進步性」,所謂「交換說」是我們絕不能夠接受的。

  而早已經在政治修辭中被遺忘了的經發會共識,至今卻仍成為全產總的緊箍咒,甚至還把人家早已不屑的經發會共識自珍自重地當成是可資運用宣傳的「籌碼」,當官資一直都認為勞工應該三跪九叩來求福利,經發會之時不過是為了有形成好看的「共識」來要勞工平起平坐來當花瓶,目的達到了,怎麼還有可能允許勞工拿當年的共識站著和官方討價還價?

  其實「三軌並行」和「一主二輔」就社會大眾來看,不過是經發會共識下各自變異而成的同卵雙生兄弟,在一方面不對經發會共識作出決裂的姿態,另一方面在放棄甚至拿不出實力的情況下,一旦行政院和立法院聯手通過「三軌並行」,又如何能拿出理由和說詞來動員反對和「一主二輔」同出一源、大部雷同的新制,到時絕沒有人想看到「雖不滿意但勉強接受」這等說辭出現。

  制度的提出,不見得是現階段最緊要的問題,重要的是在眼前的這個關口,必須對假托改革,實則斷送台灣社會福利制度的事實提出準確的批判、發揮力量。

【勞退釋憲案與勞陣的主張】

  2002年7月間,有雇主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指出現行讓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的制度,違背憲法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精神,知名勞工法學者、現任大法官黃越欽,也附和這一項說法,他用1952年,ILO(國際勞工組織)「社會安全公約」中明訂的「政府」應負責老年退休安養條文,認為退休金的給付,應該是國家責任,而非雇主責任,之後,台灣勞工陣線發表「雇主責任還是國家責任」一文,提出勞陣「國家強制性的企業內福利」,認為勞退金「原本是『自願性企業福利』卻被國家立法要求企業強制實施,並由個別企業完全承擔,這是國家推卸責任的表現。」以一個勞工團體,公開接受釋憲案與黃大法官的看法,引起了相當的爭議。

【本系列之前發表文章】

苦勞評論 2003/03/15

別從一場災難走進另一場災難

談新制勞工退休制度的問題與行動方向(三)

苦勞評論 2003/03/11

別從一場災難走進另一場災難

談新制勞工退休制度的問題與行動方向(二)

苦勞評論 2003/03/08

別從一場災難走進另一場災難

談新制勞工退休制度的問題與行動方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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