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勞委會向中客工會提出的三大保證

2003/10/29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官員昨天至台中客運工會會員大會現場,處理工會決定於星期三動員至台北抗爭的事宜,勞委會所提出的星期五將開會研商資方解僱是否違法以及三大保證,一定程度上使得情勢急轉直下,造成今天工會北上抗爭的行程取消。

  在10月16日台中客運工會常務理事黃河宗及洪秋雲遭資方解僱後,10月21台中市勞工局擔不下責任,發函詢問勞委會解釋台中客運資方是否違法解僱,10月26日資方又大量解僱幾乎所有抗爭勞工,但勞委會至今始終無法做出決定,造成工會極為不滿,也是工會原本決定星期三北上抗爭的主因之一。

  事實上,資方違法的事實極為明顯,勞委會快速判定違法應是義務,並且不過是一場勞資爭議抗爭的起始階段。因為就算判定資方違法解僱,也不能保證資方就會收回成命,從此依法經營。有太多的例子是勞委會已經行文判定資方違法,而公司相應不理。在工會仍必須長期抗戰的情形下,勞委會判定資方違法解僱與否,不能成為官方為避免抗爭,和工會討價還價的籌碼。

  另外,勞委會所提出的三大保證,不是本身早應做好的業務範圍,就是舉手之勞,怎能一躍成為說服勞工的優厚條件。

  所謂的三大保證包括了,第一,保證對台中客運進行全面的勞動檢查;第二,只要工會將勞動狀況寫明,行文至勞委會,勞委會將保證轉文給交通部,希望交通部啟動收回台中客運路權的方案;第三,星期五開會時,保證請工會代表至現場說明,給與會人士參考。

  就第一點而言,對企業進行勞動檢查,是勞委會轄下勞動檢查處以及各地勞動檢查所的業務,現在卻提出「保證」對台中客運進行勞檢,是不是代表了之前沒有進行有效勞檢呢?

  昨天勞委會勞動檢查處處長傅還然表示,在人力物力的限制下,目前勞動檢查業務的原則是以申訴案為主,有勞工申訴,才會進行勞動檢查。也就是說,目前各大客運公司的勞動條件低下,勞委會並不會主動進行勞檢。根據資料,勞委會曾於1988年做過台灣地區三百人以上汽車客運單位勞動條件檢查,發現受檢的18家公民營單位中,竟然全部都違反勞動基準法中的規定。但十幾年過去,傅還然處長承認,自1988年之後,勞檢處再也沒有主動進行類似的檢查。

  勞委會這十幾年的消極態度,也造成了交通部在審核國道路權的時候,從來沒有想過要將勞動條件,作為重要的行車安全參考依據。根據「國道客運路線開放申請經營實施要點」與「國道客運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由交通部組成「國道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按照「經營計畫書」或「國道客運營運服務評鑑」來進行路權的審核,但不論是計畫書或是評鑑,不僅行車安全在評分上佔的比重極低,更沒有勞動條件這個評分項目。此外,審議委員會的設置要點中 ,也未有勞委會的代表出席。

  在第二點保證中,勞委會說明要將工會行文轉給交通部,希望交通部啟動收回台中客運路權,按照交通部以上的法規規定,是沒有根據的。交通部公路總局也表示,今年的評鑑,正在委託顧問公司進行中,結果要在年底才會出爐,如果要增加所謂勞動條件的評鑑項目,必須要等到評鑑結果於明年由審議委員會審核後,再決定是不是要檢討及增加評鑑項目。

  所以普通的行文及建議,是無法在短期內要求交通部變更法規與行政命令,立即加入勞動條件這個評鑑項目,更何況勞委會十數年來沒有針對客運業者進行全面的勞檢,提不出有力證據與統計呈現勞動條件的重要性,將沒有條件說服交通部以單一個案,打破原本的遊戲規則,收回台中客運的路權。

  何況公路總局也依照法令,只站在維持交通順暢的觀點表示,由於國道運輸的替代性高,如果台中客運能夠張貼公告,告知乘客停駛的現狀,並且與之聯營的客運公司能加開班次,降低台中客運停駛的衝擊,公路總局明確表達:「我們其實對台中客運公司目前的狀況沒有什麼意見。」

  除非勞委會是更強有力的介入交通部的客運審議委員會,參與審核路權制度的規劃、解讀與決策,否則極有可能淪為扮演台中客運工會及交通部之間的收發工作而已,這樣的舉手之勞,如同第三點保證,請工會代表至星期五會議時說明,由於工會代表只是表達意見,並沒有對會議結果有決定權或是否決權,對勞委會來說實在是太容易做到的順水人情。

  我們清楚就目前的法令及罰則,官方能做的實在是有限。勞委會應該要認識到台中客運的勞資爭議,短期無法解決,長期則需要趁著工會不斷地抗爭,改革積弊已久的制度不彰、法令不足的問題。而不是將業務範圍及舉手之勞,抬高成能解決工會所有問題的優厚方案,這對於改善沈痾已久的客運業勞工勞動狀況,只是鋸箭法,而不是有決心刮骨療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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