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條款」與跨國文化工業

2002/10/18

  上個禮拜,在台北舉行的TIFA會前會,據說因為美方代表對我國堅持拒絕將著作權身後保障由五十年延長到七十年等問題,打算延後或取消台美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而同樣關於著作權保護年限的爭議,最近也在美國上演。

  這個爭議的起因是在1928年推出、美國著名的文化工業象徵「汽船韋利」中的米老鼠,如果依據美國法人的著作權保護75年來算的話,到2003年剛剛好到期,於是,1998年,在強大的利益遊說之下,美國國會通過將法人著作權年限延長到95年,這一個事後被譏為「迪士尼條款」的「桑尼‧波諾法案」,就在迪士尼準備高枕無憂渡過2003大限的時候,聯邦最高法院卻展開了對這個法案是否違憲的憲法訴訟。

  米老鼠是當年由葛立姆兄弟(Brothers Grimm)和安德森(Hans Christian Andersen)共同創作的卡通作品,時至今日,創作者早已不在人世,但是擁有米老鼠著作權的迪士尼公司,在這七十幾年的時間裡,卻靠著這個作品賺進了大筆的鈔票。迪士尼條款剛剛好證明了這一類著作權的保護,保護的是商業利益,而不是創作。談到商業利益,最近幾年來,迪士尼的營運狀況一直不好,在卡通影片、主題樂園的收入上一直下滑,主要的收入來源漸漸轉移到相關周邊的商品和授權金上,相關商品販售的所得,經常是電影票房的三、四倍以上。這也就是為什麼迪士尼公司那麼注重米老鼠的著作權保護年限是多少年的問題了。

  有人也將這次TIFA會前會中美方要求終身保護延長稱為「迪士尼條款」,不過這次美方的要求,和桑尼‧波諾法案的內容並不相同,不過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目前進行的訴訟,象徵意義是大於實質意義的,因為七十多年來,迪士尼的卡通人物,已經不知經過多少次的改版,所衍生出的著作、商標也已不知凡幾,迪士尼與美國政府的動作的意義還在「主權宣示」,特別是在迪士尼公司目前正積極向亞洲進軍,計劃在香港、上海興建主題樂園,上個月甚至傳出將在桃園機場附近也經建一座迪士尼樂園的計劃,主題樂園不賺錢,重點就在隨著這幾座樂園興建所帶動的周邊商品利益,決不能掉進亞洲國家這些「仿冒」廠商的口袋裡。

  而隨著迪士尼的獲利逐漸從娛樂事業轉向周邊商品的同時,世界各地更多對於迪士尼公司對環境、勞工的傷害以及血汗輸出行徑的批判,也逐漸引起了全球性的注意,從這個案例上,我們也看到這個跨國文化工業的幾張不同的嘴臉,在全球兒童的面前裝可愛、面對環境、勞工、第三世界國家人民面前目露凶光、在捍衛智財權壟斷利益上咄咄逼人。迷迷糊湖踏進WTO的台灣,對於跨國工業的進逼,總欠缺一些敏感度,在種種議題上,檯面上種種理由看得大家「霧煞煞」,背後卻是驚濤駭浪的利益追逐,這或許是在一波波自由貿易協定浪潮下,我們不得不注意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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