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今(29)日在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以「馬總統欺騙原住民」為由,提出三大訴求以反對行政院所提出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對於人民的言論自由,本會敬表尊重,但是對於某些團體的誤解感到遺憾,對某些團體的曲解感到不解。本會將會繼續加強宣導與溝通。」
針對聯盟提出「要求有土地權的原住民族自治法案。」的訴求,原民會表示,在行政院所提出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內,不僅已經明文規定原住民族自治區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擁有「管理及利用」的權限,更對於「他人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國家限制原住民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國家設置資源治理機關」以及「在原住民族地區放置有害物質」等可能侵害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情形,明文承認原住民族自治區擁有否決權、參與權及共同管理權等權限,因此,這部草案絕對不是「沒有土地權」的自治法。
有關聯盟提出「要求政府立即促成並協助各原住民族召開自治籌備大會,肯認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組織。」的訴求,原民會指出,原住民族自治法公布施行後,政府就會依據該法的規定,協助原住民族籌組具有民族代表性的自治籌備團體,並且提供其所需的人力、物力與經費支援,讓原住民族在自決自主的規劃下,擬訂屬於自己民族的自治計畫書,並據以成立該民族的自治區。原民會特別指出,「事實上,這項訴求,也正是政府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立法的重要目標之一。」
至於聯盟提出「要求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兩公約』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推動由原住民族自行主導的真自治。」的訴求,原民會表示,行政院所提出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所賦予自治區的權限,完全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規定的「縣級自治」的基本要求。該草案規定自治區對於民族自治事項,不僅擁有縣級政府的權限,更明文規定將國家公園內的狩獵核准權、微量自用礦物採取核准權等專屬於中央政府的權限,也都全數賦予自治區政府行使。原民會指出,「這不僅沒有矮化原住民族的自治主體,更是對原住民族擁有自然主權的高度肯認。」
原民會特別指出,原住民族自治的立法工程歷經十年,就當前台灣的現實環境、條件而言,這部法案已經充分考量原住民族權益的最大化,是最具有可行性及務實性的折衷立法。
撰稿人:企劃處 曾興中(02)2557-1600轉1711
回應
Re: 社團反對院版自治法 原民會:加強宣導與溝通
原民會全篇魚目混珠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於其臉書上有回應:
一、原民會誤導大眾有對土地權作保障,實際上僅為在重重限制下的一小部份土地權利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授權來推動自治籌備,政府卻硬賴給自治立法,並限縮權利,阻礙自主
三、由政府設立控管的自治區,並非自治實體,無實際區域,乃是空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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