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執政者因為重視人權、人的價值,積極推動以「勞工為本」政策,宣稱保障勞工權益,魄力改革國民黨時代的勞工政策,存在許多對勞工人權的不當侵害。實際裡,卻又大落落帶頭公然違反,你又奈我何的姿態展現在社會大眾面前。
日前,中華電信工會的罷工事件,工會成員前往工作地呼籲同事參與罷工,警察高舉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警告牌,並遭強力驅趕,警方以公權力干預合法罷工,勞委會卻表示,罷工權利之行使,如涉及集會遊行等行為,仍應依各該法令規範,並非取得合法罷工權利後,即可當然不適用其他法律規範。反觀,BBC發動24小時罷工,全球的工會成員立即在各地的營業處所及辦公室外拉起罷工糾察線,希望員工開始走出辦公室、勸阻員工不要進入上班,並加入罷工糾察的工作,同樣罷工,結果卻不一樣。
勞委會基於實現平等之真義、符合國際潮流、排除就業歧視之障礙之立法精神,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但是,5月10日勞委會公開遴選勞退新制服務員,限制報考人的資格及學經歷,嚴重違反兩性作平等法基本規範之一「工作平等權部分:求職者享有平等之工作或就業機會」,一方面違背憲法賦予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及適當之工作機會,另一方面率先違法製造就業機會或工作之不平等對待。
1996年12月立法院通過勞基法第三條修正案的「一體適用」條款之後,勞基法才開始逐步至1998年底須涵蓋所有受雇者。
然而,現存於中央及地方政府長期僱用的臨時人員,有將近一半的勞工,其最低的勞動條件與基本勞動權益沒有受到國家法令保障,被分割為「適用勞基法」與「非適用勞基法」的「一國兩制」、「化外之民」荒謬現象。
政府一方面表示支持適用勞基法,另一方面又宣稱適用後對地方政府將立即造成財務嚴重負擔問題也不能不顧及,勞委會會再與縣市政府繼續溝通協調,相信在財源的問題獲得合理解決後很快就會適用。
試問,民間企業是否也可以經營成本難以負荷而群起效尤來規避勞基法?是否也可以群起效尤,都在勞基法之外設置「約聘、臨時人員雇用辦法」?或者跟著政府有樣學樣地把員工分成「正式」與「臨時」兩類,前者享有勞基法微薄的保障,後者聽其自生自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