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之前在媒體公佈,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自2005年7月1日適用勞退金新制,但令人錯愕的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 年6月6日行文,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報中央及地方政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臨時人員之退休權益一案,行政院做出核定:「經考量本(2005)年度預算籌編未及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之因素,決定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臨時人員,……自2006年1月1日起為其提繳退休金,……」,斷然推翻相關單位會商之決議。
勞委會三令五申要求企業在勞退金新制實施前,雇主不得進行不當對待而解除勞雇關係的行為,如今,政府為德不卒,讓各級政府更肆無忌憚地「調整組織」,大刀闊斧地「精簡人事」,又怎能要求企業守法?
請問政府,民間企業可否以經營成本難以負荷來延遲提撥退休金?
請問政府,民間企業可否把員工分成「正式」與「臨時」兩類來規避勞基法?
民間企業雇主違法,尚有法律拘束與保障,公務機構部分勞工不屬勞基法適用範圍,面對雇主是政府時,受法保障等於零,甚至無視立法院決議文,執意違法否決變更,政府不但有「有違憲之虞」,更侵犯基本「人權」。
當政府轉換成雇主時,員工因契約的變更、業務外包面臨工作權不保,這些勞工工作權猶如易碎玻璃,風中棉絮,既無安全感又無保障,被解僱時,申訴案件幾乎都是無法達成協調,即使調解,也必須花上很長的時間等待結果,員工權益相對受損,協調不成需逕循法律途徑解決時,訴訟標的與所費的精神體力,絕非一般勞工所能負擔。
請問,全國公務機關的約聘僱及臨時人員
你們還要看多少活生生的例子呈現在眼前,才能意識到危機已悄悄的侵蝕著你?
付出的青春,換來卻是踐踏的尊嚴,沒有任何最低勞動條件的保障,沒有退休金、資遣費,最後等待被雇主視為免洗碗筷用盡丟棄。
你們還要忍受多久政府朝令夕改政策,才能勇敢的站出來為捍衛工作權而作戰?
如果政府繼續不重視相關人員權益,大家是否該積極、團結上街頭「嗆聲」爭取,要求政府儘速公告將政府單位雇用之「約、聘雇」及「臨時人員」溯及1998年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且針對縣市長選舉發動反輔選,直至公務機關非正式雇員工作權與身分權獲明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