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我把加班費變少了!中壢某印刷電路板廠「變形工時」變變變!

2006/09/01

  中壢某印刷電路板員工向本中心電話申訴,表示公司要把原來每日上班8小時的制度變成12小時(因為中間有一個小時的休息要扣掉,所以實際一天只有11小時)、做三休一;每月做完180多個小時後,剩下的工作日才以假日加班(加發一倍)計算、第9個小時後才算1.33倍、第11個小時以1.66倍計算。。但是如果在正常工作日請假的話,就要從加班時數裡扣掉正常工作日的請假時數。

  「資方永遠走在法律的前面」!幾年來,官方不斷地放寬彈性工時或變形工時的有關規定,許多規定其實是把已經存在的違法事實合法化;但是法條每修正一次,資方就更往前跨一大步,變形得更凶。勞基法第30條、第30條之一已經放寬每日可以挪用兩小時的規定,只是製造業等1996年之前就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大部份還是要遵守每週48小時的挪用上限規定。然而這樣的規定並沒有被資方放在眼裡。所以像派遣工、定期契約工(臨時工等)浮濫的問題,勞委會一直以「現實上已經存在」為理由企圖修法立法來將之合法化,實際上只會造成兩種效果:1.原來違法的情況會因為得到鼓勵而更普遍(在量的方面);2.違法的程度會隨著法條的放寬而愈來愈嚴重(在質的方面)。

  至於變形工時、彈性工時在這幾年來的修法,表面上的理由是為了因應八四工時實施以後「畸零工時」(就是週六那兩個小時)以及許多四班三輪、四班二輪的問題,實際上的目的就是要減少加班費的支出。因為班表怎麼排其實都可以不受法定工時的影響,問題只是那些部份算作正常工時、那些要算延長工時或假日加班。在過去,把底薪壓低來鼓勵工人加班是許多公司慣用的手法,也因此長期以來加班費變成工人重要的「正常」收入之一部份,也養成了我們台灣工人愛加班的習慣。現在資方要進一步砍人事成本,官方就配合修法,讓工人做到昏頭也算正常班。這還不算最衰的,勞基法第84條之一還把許多職務排除掉工時上限的規定之外,像保全員,一天做12小時、一個月休息四天,月薪兩萬,可能一毛加班費都沒有。官、資雙方的說法是:保全是「監視性」、「間歇性」的工作,偶爾巡一巡,平常就坐著看監視器就好;實際上的保全員往往除了防盜、防災、防火等工作外,還要澆花、掃地、收信件或收管理費等等,幾乎變成打雜,就像陳水扁家屬的隨扈也要澆花、蹓狗、搬家一樣。 官方也喜歡說服勞工,說彈性工時對勞工很方便:你平常8點上班5點下班,今天突然要帶小孩去看醫生,就可以「彈性」變成10點上班7點下班。這對於大部份基層勞工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彈性也好,變形也罷,都是要員工配合公司,(通常是配合訂單)。以前旺季大家加班多,淡季也還有基本收入;現在加班費等於不見了。以後如果官方成功推動取消基本工資、擴大定期契約工適用範圍,可能工人只好旺季吃麵、淡季喝湯。

  對於這個申訴案,除非員工趕快開始籌組工會,否則不管怎麼申訴,可能都要有換工作的心理準備。工會不是萬能,沒有工會則是萬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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