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權奪利你死我活 朝野和解打壓勞工】
朝野各黨為了總統大位、立委席次,選舉時拼得你死我活、互不退讓,但近年來,不少勞工政策和法案修惡,朝野各黨總是砲口一致,拿勞工開刀!
為了公投法,朝野可以爭得頭破血流,但當資本家的巨斧砍向勞工,朝野各黨這時卻坐下來好好「協商」,通過對資本家有利的法案。「愛台灣」、「台灣好」,勞工卻不知道,這個正常的、偉大的國家究竟是資本家的國家,還是勞動人民的國家?民親合、泛藍合併、誰組閣、誰當總統,簡單一句話,政黨大和解到底是為了權位呢?還是為了人民的利益?還等不到政黨大和解,為了資本家的利益,朝野各黨就可以大和解地口徑一致,打壓勞工,從不手軟。
【朝野各黨要將勞工置於死地】
據報導朝野各黨將聯手在立院本會期強行通過「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這不是什麼「進步修法、疼惜勞工」,而是朝野各黨要將台灣勞工置於死地的陰謀!
在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工會法」只是統治工具而已。但當二千年號稱「民主」、「進步」、「改革」的民進黨上台後,情況不但沒變,勞工處境更加惡化、工會力量更為削弱、政治黑手深入工會。
【新勞動三法要消滅工會、摧毀勞工力量】
我們認為朝野協商版的三法修正案,是配合資方、消滅工會,嚴重扼殺勞工權益的惡法。雖然《工會法》草案表面上大幅放寬籌組各級工會的種類和限制,並規定勞工都應加入工會,但仍禁止教師等勞工納入工會法。另又大幅縮減會務假,並明定工會不當勞動行為,加強政府對工會的管制,嚴重妨礙工會自主運作、削弱工會力量,不僅讓資方容易限制工會活動,更讓政府便於統治管理。
此外,《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更出現諸多「閹割條款」,整個第五章爭議行為,不但曖昧地讓強勢資方握有和弱勢勞工同等的爭議武器,更進一步明訂瓦解罷工的條文,如直接剝奪部分行業罷工權、某些行業有冷卻期及事前通知、罷工期間不需給付工資、資方可使用替代人力,擴大爭議行為的範圍,卻限制了爭議行為的主體僅只有工會,完全忽略了台灣勞動者低組織率的現實情況。此外,官方並得以強制仲裁,直接摧毀罷工。
人人都知道,談判協商是要有籌碼的,沒有爭議的權利,沒有力量的展現,也就沒有協商的權利,那就算有工會也等於沒有,而勞工也失去了勞動市場上的議價能力,更不要談什麼團體協約了,更何況現在的團體協約法既沒有強制力,又沒有罰則,資方竟然還有強迫工會協商的權利。凡此種種讓資本家想作什麼就作什麼,那也就代表了勞工的處境將日趨惡化。
從先前勞退新制乃至現在積極推動「配合資方、消滅工會」的勞動惡法,不僅是勞委會已成了資方打手,朝野各黨都成了資本家的馬前卒;而陳菊主委甚至毫無誠信公然說謊,背棄往日「全力支持教師組工會」的承諾,試問,號稱人權鬥士的陳主委,您拿甚麼面對全國勞工?當總統大選時要「改革大進步」、「為台灣人民找尋幸福」的朝野各黨大和解時,台灣的勞動人民也將沒什麼未來和幸福可言。
對於這次問題重重的勞動三法版本,全國產業總工會竟然對限制爭議行為、遏制罷工權的行政院版本大加讚揚,甚至公開護航以所謂的「不能再等」要求各黨團盡速通過勞動三法,我們感到憤怒,全產總竟然可以如此堂而皇之的出賣工人集體的勞動三權!至於全國總工會的理事長林惠官雖然在日前(12日)的全總動員會議上,信誓旦旦地作出全面阻擋惡質的行政院版勞動三法過關,但卻又不將協商條文撤簽,也不阻擋親民黨團對這個版本的連署。林惠官委員過去常講「國民黨時代控制工會,民進黨現在消滅工會」,如果此話屬實,林委員這種兩面手法,不也正在幫民進黨消滅工會嗎?我們希望林委員能有一個一貫且明確捍衛勞工罷工權的清楚立場,而不要說那只是細節而已。
【全國勞工站出來!抵抗惡法到底!】
經發會時,各黨都誓言拼經濟,通過「鬆綁」勞動法令的共識。勞基法修正,法定工時雖然縮短,但變形工時使勞工工作越長,實質薪資反而降低。勞退新制的通過並非有利勞工,而是大幅降低資方解僱勞工的成本。當資本家悄悄推動派遣勞動、人力外包、定期契約工--讓上一代勞工失業、下一代就業不穩定,政府機關也順應「民意」,研擬讓這些措施就地合法,而這都將是下一屆立委即將審議的法案。在野黨佔多數的國會,行政機關的政策能夠順利推行,這就不僅只是執政黨的政治責任了。
面對三法改惡危害勞動人權,在此勞工生死存亡之際,我們要勇敢站出來!表達基層勞工強烈反對「配合資方、消滅工會、扼殺勞權」的勞動三法改惡。同時,我們也呼籲全國的基層勞工一起強力動員包圍立法院,以行動來捍衛勞動三權!
時間:2005/01/20(四)、01/21(五)早上九點半
地點:立法院前中山南路大門口
新聞聯絡人:
自主工聯 劉 庸 0932053546
工委會 何燕堂 0921418698
勞權會 唐 曙 0932036294
南縣產總 黃育德 0919577671
向勞動惡法說「不」,全國勞工站出來,加入我們的行動行列!
連署單位:新竹縣產業總工會、台南縣產業總工會、高雄市產業總工會、高雄縣產業總工會、台北啤酒工場產業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勞動人權協會、工人民主協會…陸續擴大連署中
問題重重的勞動三法‧消滅工會的三法條文!
我們的訴求只有一個:
不刪除、修正下列條文
第五屆立法院本會期就不准通過勞動三法修正案
壹、針對【勞資爭議處理法】
刪除第五章爭議行為:第47條 ~ 第52條
一、修改第2條 ─ 將工會改為勞工團體 1. 限縮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主體為勞工或工會。(台灣工會組織率過低,如此明訂便排除其他可能之勞工團體)
二、刪除第47條 ─
1. 擴大解釋爭議行為的定義,除罷工外,任何阻礙事業正常運作或對抗之行動,皆屬爭議行為。
2. 限訂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明訂罷工就是消極的不提供勞務,排除勞工從事罷工抗爭過程中,為達其有效性所從事之其他抗爭行為。)
三、刪除第48條 ─
1. 限定權利事項不得行使爭議行為。(所以被解雇了也不能拉布條抗議)
2. 限定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之工會應於罷工前三日通知雇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 資方於罷工期間可使用替代性人力
四、刪除第51條 ─
1. 限制部分行業(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與行政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私立學校職員)不得罷工
2. 限定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之罷工有冷卻期
五、刪除第52條 ─
1. 明訂罷工期間,資方得拒絕給付工資
貳、 針對【工會法】
一、修改 第 4條-支持教師等全體勞工組工會,擴大工會組織範圍
1. 排除教師、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組織工會
二、刪除 第16條-反對縮減工會理監事人數,扼殺工會自主運作
1. 明文限制各種工會理監事人數
三、修改 第17條-將理事長對外代表工會改為理事會
四、刪除第31條、第42條-撤回工會不當勞動行為之條款與罰則
1. 明訂不得拒絕與有代表性之雇主與雇主團體進行團體協商
2. 明訂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勞工配合工會於團體協商、勞資爭議或其他期間從事不正當活動。
五、修改 第34條-反對限縮工會會務假,妨礙會務自主運作
參、針對【團體協約法】
一、反對資方擁有強迫工會協商的權利,否則資方動不動就可要求降低勞動條件之談判
誓死抵抗朝野各黨強行通過勞動惡法!連署聲明由此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