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發會」之後,勞委會倉促推出包含「三制: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其他年金制」的退休金條例草案,引爆勞工界與輿論界分歧的意見。
到底「三制併行」是什麼碗糕?
此版本一旦通過,勞工退休將是「四軌運行」,因為草案第十二條、十三條:「..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以下,以簡表比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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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勞基法第五十五條 |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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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帳戶制 |
附加年金制 |
其他年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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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年資滿1年2基數;第15年起,每滿1年1基數,最高45基數。 |
勞工設立個人專戶,退休時一次請領。 |
退休後到死亡期間分期請領。 |
員工 300 人以上,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實施其他保險。 |
資格 |
勞基法勞工。 |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及自營作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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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 來源 |
雇主。 |
雇主。按月提繳進個人帳戶,提撥上限為薪資的 6% 。 |
雇主提繳最高 6% ,不足由勞工強制提繳。 |
雇主提繳。 |
性質 |
延遲給付工資。 |
強制儲蓄。 |
公共性年金 |
商業性團體險 |
優點 |
額度高,雇主責任明確。 |
年資隨人走,且落袋為安。 |
定期提撥,穩定退休生活。 |
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缺點 |
未落實執行,中小企業員工「看得到,吃不到」。 |
資方易轉嫁給勞工,形同強迫儲蓄。 |
參加人數不確定,安全性可疑,破產隱憂。 |
如果工會沒有議價及監督實力,就沒保障。 |
世界範圍的週期不景氣、匯率變動、通貨膨脹 --- 等,都會造成老年保障的縮水或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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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公司依法給付退休金的資深員工,舊制為佳。 |
給了金融機構很好的吸金、投機炒作來源,有可能養出金融怪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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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真大條!
我們再深入研究之後發現,這樣的制度無法保障勞工的老年生活:
1. 制度預設了官資責任上限,形同綁架勞工。
按照這個版本,原則上「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並且資方以6%為提撥上限。未來若在執行上出現赤字,唯有向勞工收取了。勞工雖說是以個人「自願」的原則選擇看來最「有利」的方案,但是攸關老年退休後生計,一但制度的遇到困難的時候,只有自動被套牢補繳,形同制度性綁架勞工。
2. 附加年金制與個人帳戶制的人數排擠效應,嚴重危及年金制的穩定性。
不管是附加年金制或是其他年金制,都有社會互助保障退休勞工的意思。需要有夠一定的人數規模,才保證給付可以穩定,如果人數不夠,將使得每月提撥的費用趨於高昂而難以負擔。「四軌並行」使得人數縮小,受保人一看苗頭不對,抽腿的效應一擴散,會危及年金制的穩定度。
3. 三個新制都得面對不可預測的金融風險。
全球化的時代,勢必對經濟帶來更大程度的變數。未來不論是世界範圍的週期不景氣、匯率變動、通貨膨脹---,三個新制度都將面對幣值波動與破產的危險。
結語
由於草案第十條明訂:「本條例所訂勞工退休制度之財務、費用及運用虧損,國庫不予補貼。」所以,未來這一個攸關全體勞工老年生活的制度,不管是發生給付過低或者是基金破產等等的嚴重問題,都沒國庫的責任。
對於資方而言,原本完全資方責任的勞基法退休金給付從公司的肩膀上挪開。加上資方以薪資6%為提撥上限,不足由勞方負擔,可以說是大大鬆了一口氣。對於勞方而言,退休金從「普遍看得到,吃不到」,變成「有風險,一定縮水,比較容易拿到」的老年棺材本。
所以,這是一個「政府卸責、資方不負責、勞工沒輒」的草案,是置全體勞工老年生活於風險中的草率方案。
(敬仁勞工安全衛生雜誌第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