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婦女​團體說明如何監督政府​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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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4

    

 在廖婉汝、黃淑英、彭紹瑾等委員的支持下,立法院本會期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的三讀,意謂自民國101年元旦起,女性朋友如果在工作、教育、財產、參政、健康、婚姻家庭和社會文化等領域受到歧視或權利受損時,已經可以循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的模式來請求權益保障。 

    代表「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主持記者會的台灣婦全會秘書長何碧珍表示,我國於2007年正式對國際宣示簽署聯合國CEDAW公約,行政院雖於2009年提出第一次的「國家報告書」,但因缺乏國內法化的必要程序,導致兩年來空有美好概念,仍然無法解決包括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許多國家行政執行中法條的權益矛盾、過時引用、解釋對抗等既存扞格。此項CEDAW施行法的通過,意義非凡,代表台灣婦女權益的推動將進入另一個實質作為的階段。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理俐表示,CEDAW公約的主要精神不僅是讓女性享有完整人權,更清楚界定歧視女性的定義,強調政府要承擔消除歧視的責任,並鼓勵民間團體參與監督;雖然我國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 但通過CEDAW施行法後,將能把聯合國婦女人權監督機制落實於台灣,不僅是獨步全球,也代表台灣主動遵守國際規範,響應全球重視婦權潮流。 

台灣現行法規無法真正保障婦女人權

    台灣目前面臨現行法無法保障受暴婦女、遭懷孕歧視的職業婦女、遭歧視的新移民女性、原住民女性、跨性別及同志等情形。勵馨基金會副研發長伍維婷指出,大部分警察在處理家暴案時,經常以勸解、調解方式進行,不會協助或主動告訴被害人收集現場之證據,只有少數警察會逕行逮捕。如有逮捕,也以被害人是否持有有效保護令作為主要逮捕原則。 

    職場中懷孕歧視的現象仍相當普遍嚴重,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指出,台灣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懷孕歧視,但相關的民眾申訴機制功能不彰、對違法雇主的制裁效果有限。以CEDAW條款來說,台灣雖有法規,但相關的行政措施,包括勞政人員訓練不足、對民眾宣導不足等,仍有待檢討改進。 

    曾昭媛指出,根據勞委會對現行移民法的解釋和施行細則,新移民女性若不幸遭遇喪偶、受暴離婚等處境,又沒有親生子女的話,則喪失合法工作權利。跨性別和同志也不易保有工作權。雖然台北市政府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於今年五月作成台灣第一件跨性別歧視而受裁罰的案例,然而,案件當事人在走完艱辛的申訴過程後,面對的仍然是失去工作的現實,以及處處缺乏性別友善廁所、友善職場的環境。因此以CEDAW條款來說,台灣的相關政策措施仍有檢討之必要。

CEDAW施行法可以做什麼?

  1. 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可援引公約

    律師尤美女指出,雖然2007年總統簽署CEDAW,但是聯合國秘書長拒絕台灣的存放,以致民眾與律師在法院進行訴訟、以及法官作判決時,無法直接源引公約條款。台灣通過CEDAW施行法後,從明年元旦起,人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可援引公約來請求其權益。 

    台灣女性學學會常務監事陳瑤華進一步說明,聯合國公約委員會累積數十年的經驗和建議,從明年元旦開始,國內起草及執行各種法令應引述公約、經驗和建議,作為國內立法及司法的參考依據。以最近行政院的《家事勞工保障法》被批評缺乏國際視野、法務部倉促刪除法律性侵要件有關被害人意願部分的文字為例,如果這些法案事先研究聯合國相關公約的規定,參考公約委員會做出的裁定和建議,就不會發生國外已經確定不可行的議案而國內還在沿用的現象。 

  1. 檢視及修正恐龍判例、法規及行政措施

    律師尤美女指出,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與行政措施、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判例等,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進行與完成全面之檢視及修正。希望在該法施行後三年內,上述受暴婦女、懷孕的職業婦女、原住民、新移民、跨性別以及同志等所面臨的歧視案例能消失無蹤。  

因應CEDAW施行法,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應馬上起動準備機制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秘書長李萍指出,行政院將於院內增設「性別平等處」,並於明年元旦正式上路,與CEDAW施行法之施行日期一致,據此,相關性別平等、性別主流化及CEDAW施行法之推動應馬上起動作準備,以因應其施行。 

民間婦團將持續監督政府落實國際婦女人權公約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秘書長何碧珍表示,未來將持續監督各院監督機制之設置、國家報告制度的設立、各級政府機關所主管法令之檢討等進度,同時,推動民眾申訴與對政府作為違反CEDAW之檢舉機制。     

    【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參與團體: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婦女新知基金會、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東吳大學人權學程、台大婦女研究室、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展翅協會、世界和平婦女會、台灣女性影像學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連署團體:台北市雙胞胎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中華心理衛生協會         

      新聞聯絡人: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何碧珍 (02)2733-4668分機11            

附件:一、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大事記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三讀通過條文 
 
 

附件一:

民間推動台灣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稱CEDAW公約)之策略及時程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國際部整理

2011523

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大事記:

時間 工作策略 負責單位
20044 召開「民間婦女團體參與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第48屆大會」,陳瑤華教授建議CEDAW國內法化。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大婦女研究室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

20047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政策暨國際部,針對CEDAW25條說明(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約),召開理監事會,一致同意積極推動台灣加入簽署、落實聯合國CEDAW公約。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485日至6 召開推動加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際研討會。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4827 陳瑤華教授在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9次委員會議會前會提出「台灣加入CEDAW公約」案,決議由外交部評估可行性,內政部邀請相關單位研商對策。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2004830 CEDAW推動小組第一次籌備會議:正式成立「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由婦全會理事長尤美女當召集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徐遵慈、YWCA秘書長李萍當副召集人。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4915 內政部邀請民間婦女團體、專家學者、政府各部門召開研商評估推動我國加入CEDAW公約之會議 內政部
2004918日及920日,兩日 邀請中國人權前駐港主任Sophia Woodman女士來台召開CEDAW  圓桌會議與工作坊。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4111 CEDAW推動聯盟第二次會議:

擬提CEDAW專家名單。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41116 邀請紐西蘭教授Margaret Bedggood紐西蘭運用CEDAW經驗分享。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5513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10 次會議決議:由外交部及內政部主推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2005523 CEDAW推動聯盟第三次會議:各團體報告推動CEDAW的進度以及「婦女人權學習手冊」中文版正式出版。

正式提出草擬「推動CEDAW四年工作計劃綱領」想法。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575 CEDAW推動聯盟第四次會議:

研擬「推動我國落實CEDAW四年工作計劃綱領」,由張珏教授送行政院婦權會國參組提案。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5919日~21 舉辦「婦女與國際人權法研討會」,邀請國際女法官人權教育中心主任Anne Tierney Goldstein教授,演講CEDAW之實務操作。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2005930日~116 第一屆女性國際事務講堂

CEDAW及北京行動綱領為培訓內容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6111 CEDAW推動聯盟第五次會議:

擬定2006年推動CEDAW行動綱領,呼應內政部通過政策性補助「推動CEDAW四年計劃綱領」。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6712 行政院第2997次會議決議通過將外交部函送我國擬加入聯合國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公約)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院會

外交部

200688 CEDAW推動聯盟第六次會議:

監督行政院外交部之推動。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6814 CEDAW推動聯盟第七次會議:擬定向立法院遊說(Lobbing)之 說帖。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6828日至29 召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種子教師培育系列計劃之一國際研習會,邀請2006NGO-CSW副主席Denise Scotto及世界心理衛生組織駐UN紐約總部代表Nancy Wallace來台演講。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69月~20071 監督立法院審議CEDAW公約,以說帖及研究報告致函立院朝野各黨委員支持通過本案。  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
2006107日~1119  第二屆女性國際事務講堂。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715 立法院第六屆第四會期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台灣簽署CEDAW公約。 立法院
200729 陳水扁總統頒佈簽署加入書。 總統府
2007227 外交部於227日函送至駐紐約聯合國事務工作事務小組。 外交部
2007328 推動CEDAW:婦女團體平台討論會。 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2007329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329日表示,聯合國大會根據二七五八號決議文,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在聯合國中唯一合法代表,拒絕台灣參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的簽署。 聯合國 
200781 召開婦女團體面對面溝通平台台灣推動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研討會:檢視女性的政治與社會參與。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7825日~99 第三屆女性國際事務講堂。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71122 培訓推動加入聯合國CEDAW人才--國際和在地經驗的對話。邀請2006NGO-CSW副主席邀請Denise Scotto及世界心理衛生組織駐UN 代表Nancy Wallace來台演講。 中華民國社區發展協會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2007127 召開「2007 CEDAW研討會」。邀請CEDAW委員Anamah Tan ICW副理事長 Jane Prichard來台演講。 中華民國婦女協會(ICW)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

2008317 研商97年度行政院婦權會國參組事宜第2次討論會: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統籌及執行機制。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國際參與組

外交部NGO委員會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200848 編撰「CEDAW國家報告」第1次專案會議。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國際參與組

外交部條法司

2008529 編撰「CEDAW國家報告」第2次專案會議。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國際參與組

外交部條法司

2008721 CEDAW推動聯盟第八次會議:

研商NGOs提出CEDAW影子報告之機制與對國家報告之期待。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200872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內落實策略會議」: 擬定短中長期策略計畫。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2008814 CEDAW國家報告撰寫工作坊籌備會議。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2008818 「研商CEDAW公約施行法草案座談會」研商如何將CEDAW約國內法化。 內政部
200891 編撰「CEDAW國家報告」第3次專案會議。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國際參與組

外交部條法司

2008912 CEDAW國家報告撰寫工作坊(一)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2008922 CEDAW國家報告撰寫工作坊(二)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2008108 CEDAW國家報告撰寫工作坊(三)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20081014 -15 CEDAW機制培力國際研討會暨工作坊。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20081016 撰寫CEDAW Alternative Report工作坊---檢視台灣性暴力及性別暴力防治工作。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20081112 「台灣婦女團體CEDAW報告撰寫團隊」第一次讀書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20081215 「台灣婦女團體CEDAW報告撰寫團隊」第二次讀書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2009112 編撰「CEDAW國家報告」第4次專案會議。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國際參與組

外交部條法司

200925 「台灣婦女團體CEDAW報告撰寫團隊」第三次讀書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2009327 CEDAW 台灣國家報告發表暨專家諮詢會議。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20115 監督立法院審議CEDAW施行法草案,以遊說及聲明稿致函立院朝野各黨委員支持三讀通過本案。 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
2011520 立法院第七屆第七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CEDAW施行法 立法院
 
 
 

附件二:

三讀通過條文(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三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第六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九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通過附帶決議2項:
  1.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定之。
  2. 為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除行政院已於西元20093月正式完成我國初次CEDAW公約之國家報告之外,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應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通過後,依公約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政府應依審閱後之結論性意見,完成後續之追蹤實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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