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流社會才准兩岸通婚?

2004/03/04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這篇短文刊登在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03.3.4)此處是原文,火氣大一點。真正火氣大的批評,前一天施威全已經在中時晚報寫過。同一天的中國時報社論也有。各位也可以參照。我這篇已經是很溫柔敦厚鄉愿到家的了。

  看到報紙刊登出這個消息,口中不禁喃喃自語:「Outrageous, Outrageous!!!」

  其實政府這麼搞,骨子裡根本就是種族與階級歧視。只是由於國籍法外人「歸化」也有相似的制度,所以變成「各國籍各種族一視同仁遭虐待」,種族歧視的「外觀」於焉去掉 ─ 或是換一個模式:歧視「所有」外國或準外國人。結果,更讓我看清,我們對(異國通婚的)婚姻家庭生活的侵害原來這麼大這麼可怕!這是把原本欺負外國人的條文,擴大到大陸人士身上。

  看著好了,一定有官員會說:「外國人要歸化也是這樣」「其他國家都這樣」等等鬼扯。「其他國家」哪有對「國民的『配偶』申請定居或歸化」課這個條件?「婚姻」何等神聖?那能這樣「以價制量」?五百萬...我出國留學的財力證明也不要二百萬;夫妻兩人在美國三年,也沒花到五百萬。

  今早看報,居然有官員說「新辦法基本立意也是為了大陸配偶著想,如果沒有經濟基礎,在維持基本生活都無著落的情況下,如何奢談美滿的家庭生活」。搞清楚,民主政府不配說這種高度父權主義的話,不能幫人民決定如何才是美滿生活。照他們的邏輯,台灣人自己結婚也應該有財力證明方能獲准。你敢這麼搞嗎?外國人、大陸人民沒有選票(或說不是你的票),你就不在乎是嗎?

  我也指出這個命令訂定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地方。那些「公開透明」、「預告及評論」的基本規定,我們的法律學術與實務界都非常輕忽。多數人居然主張「不影響效力」。這個案子可以讓大家看看,行政機關忽視這些程序,結果有多麼嚴重!而行政機關在法律界的縱容之下,又是多麼的忽視這些條文?

  【補充:我剛剛才發現,原來新修正的兩岸關係條例,明文規定完全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難怪…這不是司馬昭之心—就是要偷偷摸摸亂搞—嗎?憑什麼呢?美國如果個別法律排除行政程序法,通常是因為它那個法要自己規定一套特種程序。請問兩岸關係條例的相關子法有什麼其他程序?你不適用行政程序法,那總要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吧。請問你「發布」在哪裡?

  當初我們藉著「亞太營運中心」目標之一「行政透明化」之便,才把命令訂定的「預告及評論」加到行政程序法。也才勉力打敗保守的行政機關,逼使他們履行最起碼的決策公開程序。如果每個機關每次修法都給你這樣亂搞,排除掉這些「最基本」的程序規定,那還得了!

  反面來看,我希望這倒可以讓我們的行政法學者看看,命令訂定程序,是不是遠比原來想像中要來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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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修訂了大陸地區人民的定居辦法,規定申請定居的大陸籍配偶必須提出五百萬元的財力證明,真是讓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蒙羞!在憲法上,這不當侵犯了婚姻與家庭生活自由之權利,更是不折不扣的階級歧視。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這個命令在程序上、效力上也大有可疑之處。

  首先,這個規定實質上形同禁止兩岸婚姻!每一個人享有婚姻與家庭生活,毫無疑問是普世承認的基本權利,也是大法官釋字242號解釋承認受我國憲法保障之權利。但這一規定卻對於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課以如此高的負擔,實際上等於剝奪絕大部分兩岸通婚配偶之間的共同生活權利。其次,此規定以高額財富當作婚姻生活的門檻,是對婚姻的「階級」歧視—只有「上流社會」的人才有資格與大陸通婚。這當然牴觸了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階級,法律上一律平等」之規定!試想,我們要容許政府幫我們挑選、決定婚姻對象以及婚姻生活方式嗎?我們容許政府對婚姻生活課處重稅嗎?其他國家就算擔心移民帶來的社會負擔,對於國民的配偶,也必然另眼相看,免除絕大部分之擔保義務。因為家庭天倫不能剝奪,這是自明之理!

  除此之外,更根本也更明顯的法律問題是:這個極惹爭議的規定,是否曾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與第一五一條,於發布前,先將草案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以供民眾陳述意見?它定案時,是否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七條第三項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這種茲事體大的命令,如果先前沒有踐行「預告與評論」程序,同時又逕行規定三月一日生效—而非如其他法規,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那就是標準的「突襲性決定」,完全沒有讓利害關係人置喙的餘地。合法性與正當性都大有問題。輿論大譁之後才被迫延緩三個月施行。請問內政部原來在急什麼?為什麼要跳過正常合法的命令訂定程序?

  台灣在歷史上不就是個移民國家嗎?為什麼先到的移民,可以對晚到的移民這樣不友善?政府不是口口聲聲邁向全球化嗎?這種排外恐外的心態,全球化國家云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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