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原住民模範部落遇見國家…

2007/05/01
靜宜大學生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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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聽到三位司馬庫斯部落居民因為執行部落集體所託付的責任,將路邊風倒櫸木頭帶回部落而遭判刑的消息傳來,我感到一陣錯愕!心想,如果以司馬庫斯在原住民族發展上所開拓出來的部落主體性、實際的共同管理機制、生態旅遊以及維護生態保育的積極作為,這種相當於部落模範生的成績,尚且被法院以竊盜犯定罪,那麼這七年來政府在新夥伴關係的政策推動上,意圖建立政府與原住民族的正常對待關係的種種作法,不免令人生疑,是否僅是一場政治遊戲?連帶著,原住民自治、傳統領域繪製、部落議會、自然資源共管、傳統慣習的肯認可能都淪為僅是紙上作業的表面功夫。因為,當在這個事件的現實面上,原住民部落遇上了國家,其嚴酷且保守的面貌已經無法再被堆滿了甜蜜笑臉的外表所包藏。而我相信,這段時間參與在新夥伴關係的建構與努力的朋友們,現在內心應該都在淌血!我的疑慮絕對不是無中生有,以下數例說明:

  1. 因為颱風吹倒的櫸木擋住聯外道路,司馬庫斯不待政府協助便自主發動清理,且將有價值的櫸木公開地置放於路旁一個月有餘,此舉充分表現出自主管理的部落作風,後來卻是林務局將主要木材切割搬走,留下殘材。部落此等光明磊落的行徑像是竊盜犯意圖不軌、偷偷摸摸的模樣嗎?這種常識判斷即知之事,而代表國家的林務局與司法檢警單位,選擇視而不見,反因部落取走殘材,以森林法52條的竊盜罪名來解釋、起訴且量刑。

  2. 三位司馬庫斯部落的居民乃是因為部落會議的決議,受命去拿回風倒櫸木殘材作為部落公用,並非三人看到木頭,臨時興起個人利益之心,意圖占為己有,此等執行公意而非己利的作為,部落舉證歷歷,而國家卻選擇視而不見,而以竊盜犯單獨起訴此三人。

  3. 在法庭上,代表國家的林務局以及檢警司法單位在審理的過程中,明明有原住民基本法以及森林法15條有關於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使用林間產物的法條存在,國家代表卻選擇了忽視該法條精神來理解部落作為,又一次地選擇視而不見。

  4. 在獲知一審判決之後,部落代表與代表國家的林務局溝通協商的會議中,林務局只肯接受尊重司馬庫斯部落有「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的概念,而推諉原住民基本法與森林法中已經白紙黑字地載明了「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的文字但尚未有施行的細則,也不願意正面肯認「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的精神,更有甚者,訂定施行細則的進度還是國家行政單位不可推諉之責任,怎可因細則未定而忽略了主條文的精神呢?不過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是選擇了視而不見。

  以上種種的跡象顯示,徒法不足以自行,原住民立委常常強調的白紙黑字法律條文,徒留知法、玩法、弄法之嫌,對於弱勢的原住民毫無幫助。如果國家的執行手,不管是行政、立法、司法的部門,沒有深切體認新夥伴關係背後不同文化背景互相尊重與理解的精神,例如「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概念的真正意涵,而從國家基層到高層的人員徹底進行一整套多元價值觀反省的過程,那麼就算是有合於部落自治的法律以及明顯的意圖或行為,恐怕都將淪為視而不見的處境,新夥伴關係就一直會像無主孤魂一樣,飄盪在選舉口號與原住民天真的被動期待之中。然而,堅定像司馬庫斯部落的居民呢?我且引用泰雅族記者比恕伊.馬紹在聆聽審判時的記錄,她寫道:

  我不是被告,我坐在法庭的旁聽席內。

  三個小時後,離開座位,那時,才真正體會到,原來在法庭內,我的族人,是多麼的勇敢而弱勢。

  「承不承認有罪?」審判長一開場是這樣問的,我記得。

  威嚴的聲音迴盪在法庭內,審判長和兩位法官,同時等待著三名被告司馬庫斯的三位族人回應。然後,我聽到族人依序的回答。

第一聲,「不承認」。

第二聲,「不承認」。

第三聲,「不承認」。

  那是簡短有力,絲亳不畏懼的聲音。

  這不是司馬庫斯這三名被告族人第一次跑法院,也不是第一次堅決否認犯罪。

因為『承認』,就是認罪。

「我們沒有罪,因為這是祖先的土地。

在部落集體決定之下行使的動作,沒有盜取國家資產,

我們不是小偷,我們何罪之有?」

  畢竟,權利從來就不會自己從天上掉下來,我毫無保留地支持司馬庫斯部落的無罪抗告與上訴,並將以實際的行動與論述,像夥伴一樣地跟她們並肩前行。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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