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衛星電視換照引發爭議,討論的焦點大多集中在是否黑箱作業、政治力介入、並對審議過程多所誤解揣測、甚至標籤、污名化。由於新聞局至今仍未正式對外說明審議程序,但身為參與審議過程的一員,有必要針對相關疑慮提出澄清。
衛星電視執照審議的標準與過程,在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細則中已有載明,包括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歷年來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之核處紀錄、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等,因此,是否通過換照為綜合考量,並非單以任一項目作為換照標準。而審議過程包括初審、面談、複審等,初審時先由12位委員各自獨立閱卷、評分,經加總後平均以得分70(含)以上為通過初審,未達70分者為未通過初審。以70分為初審通過與否的標準,未必沒有缺點,因為得到平均成績69分者,不一定與得分70者在表現上有顯著差別。因此,初審之後,業者還有機會參加複審,複審包括補正書面資料及(或)參加面試。最後階段,也就是因颱風等因素延後至7月31日召開的決審,則是在充分討論後針對每個頻道的換照准駁採「無記名投票」,以獲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票為通過決審。每個頻道皆為單獨個案,因此,外界所關切的東森S台的換照過程,亦是個案處理,並非是所謂該集團另一新聞台的「替死鬼」。
事實上,這次換照審議過程容或有未盡周延及可受公評之處,但還是有其正面意義與進步性:要求新聞台必須對社會大眾負責,而不是對媒體老闆或對新聞局負責。審議委員作出了附帶決議作為通過換照業者的附帶條件,亦即要求通過換照的業者「在複審面談時所作承諾事項應列入營運計畫書」 ,並非提供新聞局對新聞台「留校察看」的權柄,或是允許新聞局擅用這項附帶決議來威脅或恫嚇媒體,甚至造成可能的「寒蟬效應」。其實,這些附帶決議的精神在於促使媒體只要履行正確報導、對觀眾負責的新聞專業要求而已。審議委員會的換照附帶決議,除要求新聞局落實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7條,並訂定停播處分之裁量基準,讓法規更加完善外,與閱聽眾權益最為相關的是:業者面談時所作承諾事項之具體作法,以及建立公眾參與及公眾監督制度,都必須列入營運計畫書。前項的目的是希望業者切實履行自己承諾的改善作法,而非敷衍了事,後者則為引入公眾監督機制,具體作法包括建立外部公評人、公眾參與及監督制度,並予透明化;電視台開闢固定時段,由媒體主管直接面對回應觀眾的建議與批評等。上述的作法,許多業者在面談時也予以正面回應,並且開始執行,目前也有兒少、婦女、性別,及人權團體希望能落實外部監督的權利。
雖然許多媒體都設立客服專線或相關申訴機制,但其處理過程未必公開,成效有限,以至於觀眾意見無法有效反應給媒體,公眾亦缺乏與媒體直接對話的可能,因此,即使媒體經常把觀眾權益掛在嘴上,但實際上卻仍以備受爭議的收視率作為節目製作的標準,造成媒體表現與觀重期待的嚴重落差。事實上,包括ESPN、CBS、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商業媒體,都設立類似機制,作為公眾參與及公眾監督的基礎,建立與觀眾的良好的互動。這些媒體皆設立的公評人(ombudsman),大多由媒體主管或資深編輯擔任,有些則除了主管外,也包括基層員工,甚至邀請社會代表一起參加。公眾監察人主要的工作在於接受觀眾的批評、質疑、建議,並且開設固定的版面或時段以及網站回應觀眾的意見,定期報告觀眾申訴的處理過程,更重要的是,公評人必須獨立運作,不受媒體老闆的左右。
而開設現場節目則使觀眾與媒體互動更為直接,權力關係更為平等,除了媒體主管可以向觀眾說明節目表現外,更能讓觀眾直接針對節目內容及相關服務提出建言與批評,真正作到尊重觀眾、服務公眾的經營原則,落實觀眾的近用權,讓媒體更具民主精神。公眾監察人等機制的設置,不僅是媒體自律的表現,更是一種公眾直接監督媒體的方式。
整個換照的法律規定並不完備,過程也有需要檢討之處,身為審議委員的我們也應該接受各界檢驗,然而,參與執照審議的目的不在於箝制新聞自由,而是希望為放任已久、市場失靈的媒體產業結構開啟調整的契機,更重要的是希望藉此引進民間社會力特別是觀眾的監督力量,讓媒體能與觀眾更良性的互動,使媒體經營朝正向發展。
回應
從這案子,再看看現在看你們反對的旺中併壹傳媒案,更是諷刺
這就是選擇性的正義吧....
S台當年腳尾飯事件,也不是放在新聞時段,而是放在節目裡,成了你們祭旗的對象
300多個S台新聞員工,就這樣解散,被安置或者離開東森
後來裁定復照時,你就是輕描淡寫,你們只是提供審議結果,撤照是新聞局的決定
但2005年的此時,管先生你,有沒有提出:"這樣貿然撤照明顯不妥"
三立後來作假新聞,你們幾位學者,也是輕輕放下
如果你們對媒體問題的立場一直一致
你們此時的反旺中案,會很有說服力
你們沾到民進黨後
我們寧可像苦行僧,也不想再碰你們的運動了
但麻煩你們,要就自己上陣,別把學生推第一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