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工資集體協商立法:官商進攻與工人利益

2011/05/27

責任主編:樓乃潔

按:截止本文收稿,本預計在2010年年底出台的兩個關於工資集體協商的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以下簡稱《集體協商》)和《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民主管理》)——至今難產(註1)。難產的背後,是有組織的老闆(註2)、國家和主流學界各方的討價還價,但工人的聲音始終沒有發出來。本文是對嶺南集體談判立法過程的簡述與分析,以求澄清本過程中的工人利益所在。

立法背景

八二修憲刪除“罷工自由”後,國家對罷工權長期缺乏明文規定。然而工人在利益嚴重受損時,難免聯合起來拒絕勞動,逼迫資本家讓步。在境外,相關法律普遍設置一堆框框,有嚴格的申請程式,並限制申請資格,規範人數、場地與方式。相反,當代中國的罷工行動頗為隨意,隨時、隨地、用任何方式(不勞動、廠內集會、上訪遊行、逛街)都可能掀起罷工。中國工人的集體鬥爭雖屢見不鮮,但有零散、無組織、不持續的特點,國際工人運動將這種自發鬥爭稱為“野貓罷工”。

隨著國內工人集體抗爭數量的增多,工人積累了越來越多的經驗,也逐漸意識到組織的必要性。2010年春夏之交發生了引人矚目的連鎖工潮,5月中旬到6月初的本田罷工中,甚至提出“重組工會”的要求。官方意識到工潮擾亂工商秩序,影響投資者信心,更擔心工人行動失控給資本帶來長遠損害。反觀國家暴力和行政機關對勞資糾紛的總體處理能力,不但難以有效“維穩”,反而時常激化矛盾。中央決心改革工會,使它勝任調解勞資矛盾的任務,嘗試將工人抗爭強行拉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勞資糾紛中的工人不得有“過激行為”,要“有話好好說”,以便老闆繼續平靜賺錢。

工人角度看立法

具體怎樣做呢?10年8月份,先後公佈了《集體協商》(草案),和《民主管理》(草案),向全社會徵集意見。

前者對集體協商的原則、內容、代表產生和協商程式做了詳細規定,重點推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除了相關職能部門外,它給工會規定了廣泛職責:指導和幫助開展集體協商,培訓勞方協商代表、監督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等。

如果說該條例還是一定程度的改良,客觀上有助於工人利用集體協商進行鬥爭,後者則是對工人的赤裸裸進攻。該法規定,企業1/5以上職工向工會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工會應向企業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8月26日出來的草案又將1/5改成了1/3)。另外,兩個“條例”都規定工會代表勞動者參與談判;並對談判過程“過激行為”(註3)進行限制性規定。政府努力以法律限定工人抗爭的管道和方式——工人被侵權,或希望提高待遇,只能通過工會、職代會運用集體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在集體協商過程中工人不得採用停工、怠工等過激行為。

說白一點,就是不准工人有積極的集體行動。過去工人面臨侵權時採取的罷工、堵路、堵廠門以及到政府門口抗議等手段,將被明確認定非法。關於這一點,廣東省總工會副主席孔祥鴻解釋說:“這項規定不是說不讓職工停工,而是職工方必須事先提出理性的、正當的訴求,把勞資雙方的利益衝突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來解決”。(註4)禁止工人“採取過激行為”的同時,對老闆破壞談判卻幾乎沒有任何約束。

可是在勞資談判中,工人憑什麼讓資方妥協,讓自己的“理性的、正當的訴求”得到滿足?代表們談判時,作為後盾的工人坐在車間一邊罵娘一邊幹活,是否有助於逼迫資方讓步?

有人說,如果老闆不讓步,我就用腳投票——走人。可是再到另一個廠,工資還是這麼低,勞動條件還是沒變,走不走不都一樣嗎?資本生產的本質是要利潤最大化,利潤最大化要求控制成本。生產成本哪一方面最好控制?讓客戶出高價?壓低原料價格?降低土地租金及設備成本?可能性不大。因為老闆想達到上述目的,直接打交道的是另一群資本家。他們談判能力相當,所以成本一般不會有顯著變化。但是用工成本呢?面對單個工人,老闆掌握著生殺大權:聘不聘用,給多少錢,老闆幾乎處於絕對支配地位。這還不夠,一個工人進廠後的各方面生產生活,所有時間都給資本嚴格控制了。

怎麼辦?工人手中有什麼武器?是的,我們掌握著整個社會的生產,一兩個人停工或者離廠,對老闆利益的影響微乎其微。但是如果所有工人一起拒絕低薪和無保障的工作,生產將停滯,老闆要跳腳,不得不考慮向工人暫時屈服。所以集體行動的權利,是協商成功的前提。而兩個“條例”雖規定了工人有集體協商的權利,但同時又禁止工人在提出要求之前或者談判過程中罷工,事實上是剝奪了真正實現它的可能性。

為什麼說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建立,是官商的聯合進攻?

2009年爆發了世界金融危機,國內沒有上調最低工資標準。2010年四、五月份,廣東省大肆宣傳最低工資漲幅超兩成,深圳市卻一直沒表態。國內經濟復蘇,工廠利潤劇增,加薪空間擴大。兩年沒漲工資的工人眼睜睜看著老闆的腰包越來越鼓,也普遍有著較高的加薪期待,多半期望最低工資在1200-1500元/月這一區間(註5)。有的人大代表也提出,深圳市的相關標準應在每月1448元到1963元之間。(註6)各地五一紛紛上調最低工資的大氣候下,深圳市6月10日才公佈了1100元/月(註7)的新標準,且推遲到7月1日執行。這個數字大大低於普遍預期,也不合常理:深圳最低工資在國內多年領先,而此次的調整,卻落後於上海,並與廣州、杭州、寧波等市持平。

為何深圳市調薪緩慢?一心維護老闆昏了頭?威嚇工人少做白日夢?沒那麼簡單,國家的心思比單個老闆深遠得多。低標準出台,有多種原因。首先,剛走出危機的老闆們既爭搶訂單,又觀望市場走向。他們更希望壓縮用工成本,而不急於提高工人待遇。其次,預留足夠的加薪緩衝空間,可讓掌握談判的全總系統更方便做幾場漂亮的維權秀,確立群眾基礎;工人抗爭“贏得較大讓步”後,迅速產生滿足感,從而更加安於現狀。第三,中央既定的企業內遷大方向,要求沿海地區工資標準不可定得太高,影響內遷進程。

老闆以及國家為何允許工人有集體談判的機會?

近年來,主流學界與“公僕”們的改良調子越來越高。他們並非忽然找到了早已喪盡的天良,而是憚於有組織工人的反抗力量,主動出擊抑制不穩因素。資本主義對人的剝削,並不總是赤裸裸和血淋淋的;階級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無產反抗與財富積累達到某個高度,上層便著手推出一整套欺詐術。系統的欺詐術標誌著國家上層的統治技巧日益純熟:不再單純依靠暴力鎮壓異己,而設法把所有的反抗納入“和諧”可控的框架。

但是國家和老闆不怕工人借機團結起來,天下大亂?這種可能性早已考慮在內:目前包括工廠工人在內的勞苦大眾,至今還處於一盤散沙的狀態——工人缺乏自我組織,尚未積累足夠的自衛經驗,也就談不上真正的團結;覺悟偏低,不能看清勞資對立的根本矛盾,鬥爭目標不易深化;經驗匱乏使罷工欠缺周密安排,以工人代表制度為核心的基層組織遲遲不到位。這就造成了許多罷工難以持久。

相比之下,國家和老闆有錢有槍有傳媒,更有世界第二大工業國的物質基礎。國家的盤算,是以專職工會幹部和談判專家取代自發產生的罷工代表進行談判,給工人一點甜頭換取對方的感激和安心。廣深兩個條例的反復修改,重點之一是阻止工人輕易組織起來啟動談判,全總更是一再強調“以上代下”的談判模式(註8)。身處眾多“專業人士”的身心包圍,即便確實代表民意的職工代表也難免淪為配角。從鉗制工人的角度說,上層最希望看到工人習慣於依賴、等待和自我安慰,而不是直接戰鬥。

工人如何利用集體協商?

正因為中國工人一盤散沙,集體協商起碼能讓工人有可能公開討論並表達意見,並真正坐在同一個桌子上跟老闆或其代理人進行談判。

工人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集體協商?不能孤立地看待集體談判,不能專注於條例的字眼修改,而遺忘工人集體的頭號自衛傢伙:對生產的影響和控制。條例固然力求關閉罷工的大門,但工人大可利用“職工帶薪開會權”的機會,達到停產的目的。一句話:讓老闆肉痛,是工人進行任何勞資談判的最佳保障。

除了利用“帶薪開會權”促成事實停工,工人還有向資方施壓的其他手段。集體談判期間的工人討論與代表選舉,客觀上形成一定的工人輿論。設法傳達談判集體的聲音,澄清資方動作、工會表現與國家手腳,既有助於提高工人自衛意識,也能幫助其他談判集體警覺老闆的騙局。

註釋:

1. 深圳工資集體談判新規難產 http://danbao.alijiedai.com/14083_101.html

2. 港商強烈抗議 深圳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被迫縮水 http://shop.sz.soufun.com/2010-10-26/3951968.htm 深圳新條例助工人加薪 港商將聯合聲明“不接受” 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cnpol/pages3/cnpol100915.shtml

3. 《深圳市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第二十四條 ……(五)集體協商正常進行期間,協商雙方不得有煽動或者採取停工、怠工、閉廠等爭議行動; 《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職工方未依法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或者工資集體協商期間,職工應當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不得採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過激行為。 職工有前款規定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4. 《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有望下月底出台 修改稿更加強調勞資三方平等權利,既維護職工權益也促進企業發展 http://gd.people.com.cn/GB/123937/123963/12351232.html

5. 深圳最低工資新標準有望7月起實施 http://nf.nfdaily.cn/nfrb/content/2010-03/19/content_10246964.htm

6. 深圳市人大代表:特區最低工資應至少1448元 http://news.hexun.com/2010-06-02/123870216.html

7. 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最低1100元/月 http://news.hexun.com/2010-06-09/123940328.html

8. 《深圳市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集體協商,是指工會組織勞動者一方,與用人單位就調整勞動關係、確定與勞動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平等協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集體合同,是指工會代表勞動者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係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會代表本單位勞動者一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十四條 勞動者一方的首席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主席擔任…… 《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六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工會確定,首席代表由企業工會主席或者工會主席書面委託的代表擔任……

建議標籤: 

回應

<a href="http://www.tb-chanel.com/">CHANEL康朋系列</a>
<a href="http://www.tb-chanel.com/">RARIS BIARRITZ系列</a>
<a href="http://www.tb-chanel.com/">Chanel間白色</a>
<a href="http://www.tb-chanel.com/">Chanel圍巾</a>
<a href="http://www.tb-chanel.com/">Chanel披肩</a>
<a href="http://www.tb-chanel.com/">Chanel套帽</a>
<a href="http://www.tb-chanel.com/">Chanel 冬季新款</a>
<a href="http://www.tb-chanel.com/">chanel眼鏡型錄</a>
<a href="http://www.lv-mn.com/">CHANEL斜背</a>
<a href="http://www.lv-mn.com/">台灣Chanel專賣店</a>
<a href="http://www.lv-mn.com/">chanel台灣旗艦店</a>
<a href="http://www.lv-mn.com/">CHANEL最新款式包包</a>
<a href="http://www.lv-mn.com/">chanel香奈兒手錶專賣店</a>
<a href="http://www.lv-mn.com/">chanel香奈兒手錶價位</a>
<a href="http://www.lv-mn.com/">chanel手錶陶瓷</a>
<a href="http://www.givenchy-000.com/">givenchy包包風向目錄</a>
<a href="http://www.celine99.com/">celine新款逐個數</a>
<a href="http://www.rolex-kk.com/">rolex勞力士3折售賣</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