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反反美麗灣大違建
在地居民向監察委員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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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0

陳情記者說明會: 時間:本(6)月21日(星期二)上午十時 地點:東河鄉公所

陳情團體: 反反反美麗灣行動聯盟、臺東環境保護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台東分會、刺桐部落、都蘭部落以及關心此案的台東居民

陳情內容: 台東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4日與美麗灣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美麗灣)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BOT方式進行開發,開發面積達6公傾,為圖利廠商美麗灣,台東縣政府不惜違法分割加路蘭段之土地,以規避環評使美麗灣得以動工,更在法院認為台東縣政府放任美麗灣違法施工及所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顯然違法後,仍執意於99年8月11日發放建築執照、同年9月21日發放使用執照予美麗灣,台東縣政府及所屬建管單位,顯然涉嫌包庇、圖利特定廠商,且已嚴重踐踏司法威信及人民司法感情,懇請監察院依法查辦,以維護公平與正義。

違法失職情事如下:

(一)美麗灣為規避環評審查,於94年2月21日以興建規劃之需要為由,請求台東縣政府協助地號之分割,台東縣政府於94年3月間依美麗灣之請求分割出台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4號面積0.9997公頃之土地,且經台東縣環境保護局認定為1公傾以下免環境影響評估,於94年10月17日核發建造執照使美麗灣可進行主體建築物之施工,一場海洋浩劫就此展開,台東縣政府顯然違背土地管理者之權責,包庇廠商違法濫建事證明確。

(二)93年12月14日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全區開發面積為6公傾,考量現有環境限制及景觀因素後,建蔽率最高為10%及容積率最高為30%,不料,台東縣政府在未經環境影響評估之前,逕於94年10月7日核發建築執照予美麗灣,建照中建蔽率卻提高為37.12%、容積率提高為115.45%,並一再允許廠商變更投資計畫,使投資規模一再擴張,從議約時房間數為50間,一再擴張至80間,顯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三)台東縣政府圖利美麗灣之行為,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47號撤銷環評審查結論及99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判決要求相對人應命美麗灣公司應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在案。台東縣政府視司法於無物,於99年8月11日再發放建築執照,同年9月21日發放使用執照予美麗灣,使美麗灣得以於100年1月4日復工,更藉由訴訟之拖延,企圖為廠商護航,已造成龐大司法資源之浪費,行政機關之違法濫權至此,已經造成土地環境無法抹滅的傷害,更可能因此造成美麗灣鉅額的投資損失,台東縣政府嚴重違法失職之行為,已重創司法威信並撼動法秩序,非法治社會所能容忍,社會輿論皆已大加撻伐。

(四) 按依憲法第97條第2項之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就糾舉或彈劾案」,再按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2條但書之規定:「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陳訴人等對於台東縣政府違法之情形屢次監察院陳情,惟皆不獲回應,也讓台東縣政府更加肆無忌憚,一再包庇美麗灣,一再踐踏司法。爰此,懇請 監察院立即啟動調查,否則一再放任恐將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

歌手張震嶽6月20日早上參與反美麗灣大違建──「違˙離」集體藝術行動

主題: 
活動日期: 
20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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