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7月8日(五)上午10:00 準時開始
地點:女巫店(台北市新生南路3段56巷7號)(台大新生南路側門新體育館對面巷內)
與會來賓:
藝文工作者:胡德夫(音樂創作人、歌手)、馬修.連恩(加拿大音樂家)、陳明章(音樂創作人、歌手)、達卡鬧(音樂創作人、歌手)、馬志翔(導演、演員、編劇)、原物料樂團小涵、張鐵志(文化評論人、作家)、王郁雯(台東視覺藝術代表)
學術、環保、社運領域聲援:鄭村棋(社運人士)、陳昭倫(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中心副研究員)、孫秀如(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信託中心主任)
主辦單位:反反反美麗灣行動聯盟
新聞聯絡人:馬躍.比吼 0960-296747;達卡鬧 0920-368747;饒愛琴 0922-219161;林淑玲 0980-946795
7月10日下午,「反反反美麗灣行動聯盟」及全國各地藝術家再發起「千人牽手吼海洋」行動暨「不要告別.東海岸夏日晚會」,集結更多愛海洋、土地與文化的朋友,於杉原海灘一同吼出反美麗灣飯店的聲音,表達底層民眾和藝文界沉痛的訴求。7月8日上午,聯盟於台北舉辦行動宣告記者會,知名音樂人胡德夫、馬修.連恩、陳明章、達卡鬧、導演馬志翔、社運人士鄭村棋、文化評論人張鐵志等皆出席聲援行動,響應反美麗灣行動訴求、號召全民一同反對BOT將東海岸全面財團化。
(記者會十點鐘準時開始,進行時間約半小時,胡德夫老師、陳明章老師會各有一首歌演出,6-7位來賓發言。結束後歡迎媒體朋友自由提問。)
海邊自由踏浪、在沙灘上彈吉他唱歌,
7月8日上午,聯盟於台北舉辦行動宣告記者會,
太平洋孕育了東海岸無數生命,更是文化的根,
台東縣政府於杉原海灣BOT開發之「美麗灣渡假村」
6月10日起,
【反反反美麗灣行動聯盟的主張】
- 還給我們的大地與海洋應有的尊重與潔淨
- 尊重法院判決,臺東縣政府須命美麗灣停止開發
- 尊重原住民族自然主權,美麗灣BOT不該定案
- 暫停東海岸不當的開發案,儘快建立土地環境法制
- 拒當觀光殺手,堅決不住美麗灣大違建!
【反反反美麗灣 背景說明】
◎反對違法的BOT案
自民國93年至今,臺東縣政府蓄意採分割土地方式,
經環保團體義務律師提告,台東縣政府幾度敗訴,99年高等
◎反對不當開發
來自台東、全國各地、以及國際人士,
花東海岸沿線的不當開發案可謂層出不窮,開發業者到了〝
台灣東部海域的發展,值得更細心、進步、高價值的發展,
◎反對不尊重土地自然主權
阿美族部落佔東海岸村落比例九成以上,
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也明文規定,政府BOT開發案須
而美麗灣BOT案在未告知居民下,
附錄:美麗灣大違建法院訴訟大事記_林淑玲整理
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渡假村公司於「
被告:台東縣政府/參加人: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美麗灣飯店總開發面積為6公頃,依照環評法需做環評。
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條開宗明義:「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 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又第14條規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或審查或評估書未經綛 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之後始得開發,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才能核發建照,讓開發單位實行開發行為。 -
未經環評,台東縣府原核發給美麗灣渡假村的建築執即屬無效,
法院判決應停止一切施工行為。
歷任縣長 | 日期 |
高等/最高行政
法 院 |
法院判決要理由 | |
第一次 | 鄺麗貞 |
2008年(97年)
1月23日 |
一審判決
建照無效之訴 |
93年 簽約
94年2月 分割土地346-4地號(面積不到1公頃、 94年10月 取得建築執造,隨即興建第一期工程(主體建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7號判決主文:「 |
第二次 | 鄺麗貞 |
2009年(98年)
8月 |
環境影響評估法 |
97年7月環保局公告美麗灣環評審查「有條件通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環評無效」 |
鄺麗貞 | 20日上訴期 | 提起上訴 |
台東縣政府及美麗灣渡假村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 |
|
第三次 | 黃健庭 |
2010年(99年)
4月 |
原判決廢棄
發回更審 |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403號
判決主文如下: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原判決係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7號判決 |
第四次 | 黃健庭 |
2010年
9月7日 |
更一審判決 |
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判決主文如下:
1.判令被告(臺東縣政府)應令參加人(所有參與開發美麗灣渡假
2.被告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 3.被告應給付原告律師費用。 |
第五次 | 黃健庭 |
2010年
9月21日 |
提起上訴 |
台東縣政府及美麗灣渡假村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
第六次 | 黃健庭 |
2010年
12月10 |
停止執行 |
台東縣政府核發美麗灣渡假村建照及使用執照,
聲請人之停止執行聲請駁回, |
※建照無效之訴第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7
-
該判決理由中具體指述「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土地面積,
以土地分割方式,分割成每筆小於1公頃,各別開發, 或以分期施工之方式,以每次施工面積小於1公頃之方式開發, 因其申請開發之整體面積不變,故不論係以上開何種方式開發, 對該開發案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均不生影響。否則開發單位若得以 土地分割或以分期施工之方式,規避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 -
「則本件開發案既未經環境影響評估,
被告自不得核發上開建造執照給參加人,故被告所核發之建造執照, 依上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屬無效。 而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自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環評無效之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
-
審查委員均為環工背景,欠缺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故審查委
員不合法。另環評審查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行迴避而未迴避,故 其審查結論,其程序即屬違法。 -
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
應記載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黃金海開 發計劃, 為可能範圍之內且提出環境現況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環保署審查 在案,卻未納入說明書,己屬違法。 -
海洋生態調查項目及權數應詳明記載,與實際狀況不符,
被告未命參加人補正,即逕為審查,自有違誤。
※建照無效之訴更一審/【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土地面積,以土地分割方式,
1.判令被告(臺東縣政府)應令參加人(所有參與開發美麗灣渡假
作工程行為。
2.被告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
3.被告應給付原告律師費用。
回應
Re: 千人牽手吼海洋,不要告別東海岸 各界聲援
『千人牽手吼海洋~不要告別東海岸夏日晚會』
01怪手和水泥佔據的海灘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NPgDWAI1kg&feature=share&fmt=22
台東"縣"政府版的大巨蛋變形金剛BOT弊案!!!...醜陋的官商勾結侵吞原住民生活空間...
朕即國家
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率土之濱
莫非王臣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0ZrP92l6OU&feature=player_embedded#at=16...
賣個一兩塊
又不會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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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龍台北土皇帝
不也是出賣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