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擴大保障外籍配偶工作權,放寬婚姻關係消滅後經准予繼續居留之外籍配偶得免許可在臺工作

2011/08/17

基於保障外籍配偶在臺居留期間之工作需求,勞委會表示,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外籍配偶得免申請許可在臺工作外,自100年8月20日起,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原因致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亦不須申請許可,即得合法在臺工作。

勞委會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經獲准居留,不須申請許可,即得合法在臺工作;又考量外籍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居留期限尚未屆滿且居留事由尚未變更前,仍有在臺工作之需要,故該會已於97年6月3日放寬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在原依親居留許可未失效前仍得繼續在臺工作;另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經獲准與其在臺之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血親共同生活,並獲准居留,亦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核發工作許可在臺工作。

勞委會並表示,考量外籍配偶離婚,並有子女或配偶死亡等原因致婚姻關係消滅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其他事由准予繼續居留者,在臺居留期間應仍有工作之需求,卻因現行法規限制,而衍生必須申請工作許可始得在臺工作或甚至無法工作之問題,故勞委會進一步擴大保障外籍配偶之工作權,已於100年8月18日修正發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及第11條規定,增訂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准予繼續居留者,亦得免經許可合法在臺工作:

一、依親對象死亡。 二、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勞委會呼籲,為避免有心人士假藉外籍配偶名義持偽造居留證件應徵工作,雇主對前來應徵工作之外籍配偶,除應注意其是否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外,並應仔細比對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且請應徵者出示相關證件(例如:依親之戶口名簿等)核對後再予聘僱,以免因誤聘持偽造居留證件之行蹤不明外勞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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