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7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
2011.08.17 02:42 pm
以往勞資爭議只有調解、仲裁等機制,但因為勞資難以取得協商,且不具行政效力,最後勞資爭議大都只能循訴訟法律途徑,對勞方較為不利。
今年5月1日上路的新勞動三法,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雇主若有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等情事,勞工可直接申請裁決,由勞委會組成的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裁決等同法院判決效力,裁決確定後,可直接要求恢復原狀態或原職、原薪,免去循法院訴訟曠日廢時。
工會法第35條事由,主要包括雇主阻撓勞工加入工會、勞工成為工會幹部;對工會幹部有減薪、降職、調職、解僱等不利處分;不當影響、妨礙及限制工會成立、活動及組織。
團體協約法第6條事由,為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提出的團體協約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011/08/1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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