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張心華
菲律賓來台工作的小蘇,由於雇主不當對待,成為逃跑外勞並逾期停留。在這段期間,小蘇結識中華民國籍的妻子,並產下一男一女。在菲律賓與台灣都完成結婚登記的她,雖然已繳付逾期停留的1萬3千元罰款,移民署也取消 對於小蘇的入境限制,再次入境台灣,卻被外館於簽證上註記「不得改辦居留」。「拿停留簽證使他無法在台灣工作,這根本拆散移民家庭!」小蘇的妻子在22日外交部外頭,難過地說到。
「停留不得轉居留」、「停留不得延期」、「觀察期間不得轉居留」,這些外館於簽證上的註記,使得某些外籍配偶每六個月就得出境一次,停留台灣期間又無法合法工作,對家庭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其中並有無法支付龐大開銷的家庭,被迫選擇逾期停留,淪為黑戶。22日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與南洋台灣姐妹會等團體,陪同面臨上述問題的外配與家屬,赴外交部前,要求外館停止任意註記簽證,保障外配家庭團聚與居留的權利。
外交部註記,基於「國家安全」?
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龔尤倩表示,外館註記使得合法結婚的外配無法取得居留權,已經違反家庭團聚的基本權利。詢問外交部註記的原因?外交部領務局組長周中興僅表示,針對逾期停留、非法打工與冒用身分等「不良紀錄」者做註記,是為了「國家安全與法治」。
不過案例中,除遭遇雇主的不當對待,成為逃跑外勞後,確有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外,也有從未來過台灣,完成結婚登記的外配,再次入境卻發現自己的簽證上,多了「不得轉居留」字樣。由於個案泰半來自東南亞各國,外交部是不是認為,這些外配,會對台灣的「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無居留權=無工作權,外配家庭淪黑戶
南洋台灣姐妹北部辦公室主任吳佳臻指出,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9條,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打工者,若與本國籍國民完成結婚登記並共同育有在台灣地區設籍之子女,「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她認為違規者若已繳納罰款,移民署並管制入境,便算接受處罰,「外交部在簽證上註記,將對外配家庭造成重大影響。」
如今外館於簽證上註記「不得轉居留」,因為無法申請外僑居留證(ARC),連帶導致不能在台合法工作,經濟重擔落在一個人的肩頭上;此外,停留簽證最多六個月就得出境一次的規定,機票費用和生活開支,讓某些家庭被迫分隔兩地,或是選擇「逾期停留」,成為沒身分、無合法工作權、也沒有健保的「黑戶」。
與家庭團聚是基本權利
前來聲援的韓國女性移民人權中心(Korea Women Migrant Human Rights Center)主席韓國援引聯合國的《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強調「與家庭團聚」是移工的基本權利。她表示,1998年修法後,移工在韓國若逾期停留,繳交罰金後,仍有基本的法律權利。另外,在外配的權利保障上,「如果結婚並有小孩,便無須回國,在韓國辦理居留就可以了。」
該公約第44條指出: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移工的家庭完整,包括採取適當措施,保障他們與配偶及子女團聚的權利。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表示,外交部的註記行為,僅以展示國家主權為由,缺乏法律基礎,又不給任何解釋,她要求外國人士居留權核發與否,應該回歸至移民署處理。「外交部註記型為是不當的行政作為,應回歸正常程序,問題個案才能行使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