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陳述】
在2005年6月時,許多所大學在未經學生公平參與的情況下,任意地調漲了下一學年的學雜費。我所就讀的政治大學,在我們許多學生的反對之下,也同樣地強行通過調漲學費議案,每年每生至少加收了一千元左右。然而,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有行政命令要求,各大學調漲學費前,應先與學生充分溝通。如今各校卻隨意、未經溝通地調漲,所以我們聯繫了一些朋友,經過討論,想要向教育部表達調漲學費的不合理與不合法,以及反映長久以來台灣高等教育的諸多問題,希望教育部能正面回覆。
為了要能讓整個問題討論聚焦,我們草擬了五個問題,包括:一、台灣十年來,公私立大學學雜費的調漲幅度為何。二、大學生每個人分配到的教育資源(每人教育成本)增減狀況為何。三、學校學雜費收入佔整體教育經費比例的增減狀況為何。四、公、私立大學學生容量比例增減狀況為何。五、學校調漲學雜費過程學生代表佔會議席次的比例狀況。在6月29號時,我們召開了記者會也透過教育部電子信箱,將此五個問題寄發給教育部,表明將於7月5日時前往教育部,聽取其相關答覆。在7月2日時,我們也特別將相關資料交給與我們聯繫的教育部高教司專員倪周華先生,請其代為轉交相關人員。
在2005年7月5號的早上9點半,我和我的一群朋友,約三、四十人,一同到了教育部前的人行道上,向教育部官員表達當前日漸調漲的學費、以及為何台灣私立大學的比例逐年攀高,政府的平均每學生教育補助不斷減少….等問題。然而,當天負責提問的我看到,教育部高教司司長都還在和我們回應對話時,警方竟然就依活動超過半小時,舉起了「非法集會立即解散」的牌子,要求我們立刻離開。我立刻向警方和教育部官員溝通表達,我們今天來到這邊是希望能讓我們提出的五個問題獲得深入良好的討論,我們也提出了具體的書面資料,也有現場負責人,且沒有影響到交通或任何人,應該視為是一個合法的陳情活動或請願活動,至少可以進行到活動結束為止。然而,我們的問題講到了一半,司長也還沒有回應完問題,即表示:「這不是一個理性溝通的場域!我也把該說的都說了!」即悻悻然地離開了現場回到部內,而留下高教師專委與我們協商,請我們推派15位代表進入教育部繼續溝通。我們以來到此地目的在於達到反映效果,所以接受推派人選進入教育部。但就還在討論應該推派哪十五名人士進入教育部時,此時警方竟然第三次舉牌,正式表明我們因未合法申請集會,違反集會遊行法,應立即解散,否則除將罰款外,首謀者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警方的舉牌,倪周華專員當時也相當訝異,且向警方表達,他正和學生在溝通,希望不要舉牌。但警方仍認定,這是一個集會活動,沒有申請,就應該立即解散。
在警察三次舉牌後,我拿起麥克風再次向警方說:「我們今天來到這邊,並沒有阻礙交通,也沒有影響到其他人,只是想和教育部陳情、溝通,來解決問題。我們是合法、依照法令地向教育部陳情、請願。所以不該以集會遊行法,認定我們沒事前申請就要解散我們的活動。這也不符合集遊法中第八條:集會依法令舉行可不用申請許可的規定。」然而,現場警察並未給予我任何回應。隨後我們15位學生進入教育部和高教司進一步協商,其餘繼續在教育部外人行道等候,約12點出頭我們的活動正式結束。而後,教育部原本承諾我們將在兩週內舉辦公開辯論,事後並未舉行,儘管未與學生溝通,政大學費也確定調漲。
7月底時,台北中正一分局警方來電,要傳訊我們其中五位學生,理由是我們那天被三次舉牌,違反集會遊行法,而認定我們五位就是首謀。隨後繼續至地檢署接受偵訊,檢察官向我們表明,認定我們違反集遊法,要求我們認罪接受緩起訴,否則就將起訴我們。儘管,我們所從事的活動,並沒有侵犯、影響到他人或交通,並且我們是一個合法的陳情、請願活動,也符合法令的要件要求,甚至一週前就填妥請願書、填寫負責人、聯絡人交給教育部,當天是要與教育部進一步答覆、溝通,不應該要求我們還要事前申請才能舉行,否則過度限制了我們憲法上的請願權、集會自由和言論自由,也不合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的例外條款。所以,當下我選擇拒絕了緩起訴,也嘗試與檢察官在法律上說理。然而,檢察官並不接受我們的法律見解,堅持認為不申請被三次舉牌,就是違法。
【法律見解】
(一)我們於2005年7月5日至教育部前之活動,屬於法律上定義的陳情活動與請願活動,是依據行政程序法與請願法相關程序規定舉行,不需依照集會遊行法事前申請許可。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或請願法第二條:「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對陳情與請願的相關定義範圍,至教育部前請求官員答覆一週前提出的五項問題、與之討論,應包含在其中。
並且,按照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陳情或請願之活動,是依法令規定舉行,應不需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樣的論點,在國內學者的相關法學論著中也已有清楚的論述。
然而,在7月5日當天,警方三次對我們活動的舉牌,於現場所主張之理由皆為「未事前申請許可」,所以即被視為「非法集會」。且經我們至少兩次反映,皆未有所回應。我們認為,警方超出其裁量範圍進行解散命令,因其依據的事實狀況和賦予的法律意義,竟然只因為我們是一群群聚的人群,而不問我們的活動目的、依循法規,就認定沒有申請許可即為非法集會,和集會遊行法上之規定:給予依法令舉行之活動不需申請許可,有所不合。
(二)就是在法律見解上不同意陳情或請願活動,即可不需申請許可,從當天我們活動的實際狀況來審查,裁量我們的活動違反集會遊行法,恐怕也有違比例原則的要求。
實際上,我們當天活動的人數約30到40人,約只為一個學校班級的人數,聚集於人行道上,其實與校外教學、或一般街道上商業宣傳活動之影響無多大的差別。雖然我們有使用麥克風發言,但前後的時間並不超過一個小時。其後一個多小時的時間為等待代表進入教育部內協商,才使活動時間延至中午十二點解散。集會遊行法中所為的限制,在目的上應是用以規範將實際影響到他人權益之集會遊行活動,而非如我們所舉行的陳情活動。事前申請許可的要求,也不應反過來視若無申請就絕對裁量違法,而應審查實際影響的狀況,平衡對集會自由的保障,做出審慎的裁量。然而,當日警方的三次舉牌過程不但缺乏對我們的質疑回應,也沒有考量到我們活動的目的只在於請求教育部答覆,並非任何暴力要脅,即以集會遊行法主張我們違法,甚至可對其中人士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們完全無法接受之處分。
並且,且我們所主張的「依法令舉行」作為不需申請許可的規範,也並非無限上綱。在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一項第三款中即有規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然而,當日我們所從事的活動並無其他違反法令的行為,甚至連實質阻礙到行人、車輛都沒有。是故,應該可以認定,陳情、請願之活動,如無違反其他法令,應可不需申請許可。若有所違反法令,再對其警告、制止、甚至命令解散亦可。
【真實期望】
對我而言,選擇要求法院審理這個案件的理由在於,我不認為我有任何罪責,而且,我們的活動也沒有任何違法,在憲政精神下類似的陳情請願活動不該受到不合理的限縮。然而,從各種社會運動的陳情、請願、或公共論壇,三不五時地就會看到,任何公開街頭活動進行如果超出了一定的時間(如警方約定俗成地要求大約在三十分鐘內要結束),警方就將會開始舉牌要求解散,許多的活動也因此被迫結束,不論它有沒有影響到交通、他人,也不論它活動的目的究竟是否達成,一律被迫結束。否則恐怕就會吃上官司。
不論法律究竟如何規定,很明顯的是,在我們相關社會運動的現實執法過程中,集會遊行法成為了警方的上方寶劍,得以不問理由、不問法律適用合理合法性地,任意地要求活動解散。而且,我們的這些活動也受到了一定的「寒蟬效應」,開始被迫要學習如何在警方要求的「三十分鐘」內將活動結束,往往只好依賴媒體讓訴求曝光,而放棄了直接宣傳理念、向官員吐露困苦、與其辯論的空間。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認為這就是一種「實際上的違憲情況」,憲法賦予我們的集會自由、言論自由、請願權…,通通在現實中被架空、被弱化、被奪去了。捍衛憲政的法律和法院,怎麼可以容忍這樣情況的發生呢?怎麼可以沒有方法救濟,保護我們的權利?
我們都知道,再怎麼樣民主、尊重自由的國家,都還是有所謂「弱勢群體」的存在,我們也都知道,所謂的集會遊行,也就是「上街頭」,往往是一個社會中弱勢群體唯一、或是最後表達意見的管道。剝奪了這些人在不侵犯她人的情況下自由集會的權利,其實也就是剝奪了他們的政治權利、甚至他們的生存權利,有多少的官員,因此不用正視他們的聲音,協助他們解決問題?反正,也沒有什麼國會議員,是真的代表他們的利益、為他們發聲。在這樣的情況下,過度的集會遊行管制,正是缺乏合理性、也更打壓了弱勢人民?
也許有不少人會認為,有這麼嚴重嗎?現在是民主時代,去申請許可不就好了嗎?我得說,這樣的說法是一來沒有看到,此種對街頭活動要求許可才可舉辦,是一種對街頭活動的「歧視」,也沒有看到這種要求實際上壓抑了多少人民表達意見的空間,而且實際上對於社會秩序維護也並沒有真正的幫助。請問,為什麼只有社運、政治活動在街頭要申請許可才可舉辦,否則依集遊法可判刑?而街頭上的演藝簽唱、商業叫賣、臨時攤販、…一樣聚眾、一樣造成影響,為何不會違反集會遊行法?為何獨獨管制政治、社運活動?即使它們往往沒有影響交通、也未造成多大的混亂?如果我們憲法都明確保障,發表言論、集會、請願是人的「基本權利」,在沒有影響到他人的情況下,又為何要先申請許可才可舉行?而且,為了如此強行管制這些集會遊行活動,我們花了多少警力成本?許多活動警察原本只需要排除暴力發生,結果變成了指揮官、一舉一動都要監督、介入、舉牌。這對警民關係又有何幫助?
所以,我和許多關心公民社會發展的前輩、朋友們都認為,對當前台灣而言,集會遊行法制、執法、和審判上的進步改革,是刻不容緩的。我們成立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正是為了打開台灣人民民主的空間。台灣社運在1990年代後漸漸消沈,當前的藍綠對決壟斷了政治空間,平民百姓的真實問題卻無人關心。此時任何對於任何基層人民社會運動的不合理、過度管制,都將造成莫大的負面效應,更剝奪了弱勢人民發聲和參與政治決策的權利,甚或逼其放棄公共領域的對話、參與,而只好尋求短暫的媒體曝光,來片斷地發言,冒著被誤解、被扭曲的風險。如果我們真的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我們不該再縱容這樣惡法的規定,這樣警方執法太度的存在,這樣弱勢人民受壓迫的處境。我們要在各層面上改革,來換回他們應有的空間。就從這次的審判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