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勞工排除訴訟障礙爭取其應有之權益,勞委會自民國90年即以編列年度預算方式,辦理勞工訴訟補助事宜,惟本項業務之推動因未有穩定財源,無法擴大辦理,每年受扶助案件僅100件左右。為落實馬總統成立勞工權益基金保障勞工權益之政見,勞委會自98年3月起即執行「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並於同年3月4日向行政院提報「勞工權益基金」設立計畫書,經行政院於98年4月21日同意於99年度設立勞工權益基金,並先於98年度於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項下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專戶」,當年度並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方式挹注經費5000萬元。勞委會復於99年1月1日正式設立勞工權益基金。本年5月1日施行之新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立勞工權益基金,明定勞工權益基金之來源,該基金設置之法制己屬完備。
勞委會表示,勞工權益基金成立以來,99年及100年國庫均編列5000萬元,挹注該基金,截至今年8月底止,國庫共撥入該基金之金額已達1億3千500萬元。該基金主要係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及提供勞工訴訟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98年迄今(8月底)共受理勞工訴訟扶助案件13548件,實際扶助6398件,其他案件為免費法律諮詢案件,訴訟扶助案件實際結案2891件,其中8成案件之結果對勞工有利,為勞工爭取各項債權總額為5億5千3百41萬3千元。另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截至今年8月底,共計補助138人次,補助金額1,416,601元。
勞委會強調,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98年7月1日經總統令公布,並於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第65條明定成立勞工權益基金以保障勞工權益,即是為落實馬總統政見。該法於立法院審查期間,並未做成勞工權益基金成立之第一年應編足20億基金之決議。有關立法院民進黨委員提出政府未依法一年編足20億基金一節,應屬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