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新聞局 行政院院會今(27)日通過「護理人員法第1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為使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申請案之審核有所依據,參考醫療法第14條第2項關於醫院設立或擴充的許可相關授權規定,擬具「護理人員法」第16條修正草案。 本草案修正重點為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議標籤: 政府公告護理人員法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