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重申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受理代拆案仍會持續提供不同意拆遷戶及實施者溝通平台,以求謹慎和諧推動都市更新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0年10月27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謝明同 電 話:02-2321-5696 市府重申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受理代拆案仍會持續提供不同意拆遷戶及實施者溝通平台,以求謹慎和諧推動都市更新 有關民間團體28日召開記者會表達都更訴求,市府重申,目前本府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必須依法受理,但為求謹慎和諧,本府另訂有較中央規定更為嚴謹之補充規定,以完備法制程序。更新處28日召開永春社區都更案第2次協調會,仍將持續提供不同意拆遷戶及實施者間之溝通平台。

更新處表示,本市信義區永春社區都更案,本府業於97年9月9日核定在案。但都更範圍內仍有部分不同意拆遷戶未進行拆遷,實施者於99年11月間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本府代為拆除。本府依法必須受理,並依上開補充規定於28日召集實施者與不同意拆遷戶進行第2次協調,並提供一溝通平台。因此,期望不同意拆遷戶能出席協調會表達意見,尋求更新共識,俾順利推動更新。

更新處再次重申,都市更新的進行,必須依據社區多數的共同意願辦理。市府仍會在兼顧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兩者間權利平衡,協助更新案中絕大多數已經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之都市更新同意戶,早日進住新家,推動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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