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樓乃潔
協調會議中。居民拒絕參與第一次協調會後,這次乾脆把「假人」代表送進去。不過,都更處官員表示,因為假人不是自然人,不能成為委託人,而拒絕讓假人入場。(攝影:陳韋綸)
都更處人員與尷尬地望著假人。(攝影:陳韋綸);更多照片
28日上午,北市都更處就永春社區案召開第二次拆遷協商會(永春虎都更案相關報導1、2、3);依北市規定,兩次協調會後,市府便得依法執行地上物拆除。不過,由於目前的都更條例缺乏「退場」機制,協調會無法讓拒絕參與的居民退出都更,因此,8月第一次協調會前,居民直接「拒絕參與」以示抗議。28日的協商會,居民更乾脆送「假人」代表進入都更處,表達「把居民當活死人」的不滿。
依照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取得75%以上地主同意便可進行,而不願自行拆除的住戶如在15戶以下,實施者便可依照第36條申請代為拆除。而台北市都更第 36條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後,北市府應召集實施者與代拆戶進行協商,並以兩次為原則。在永春社區的案例中,實施者森業營造在去年11月申請代拆後,對於不願參與都市更新、又拒絕領取補償金的居民而言,協調會如果無法將她們劃出都更範圍,如同都更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表示,這樣的協調會是「走完行政程序,居民實際上無法拒絕,而市府仍可依照實施者的申請代為拆除。」
都更受害者聯盟成員陳虹穎表示,早在協商會召開的前一天,北市都更處的新聞稿(見此)就已放在網站上,她批評這是「罐頭文」,凸顯北市都更處並未正視居民訴求。陳虹穎指出,目前永春社區案都更案的送件與拆照一再展延,卻不過問逾期原因,甚至撤銷此案,她批評北市府淪為「橡皮圖章」。永春社區陳小姐則呼籲,北市都更處停止拆遷程序,並且檢討協調會「形式化」的民眾參與,正視他們居住的意願與權利。
北市都更處副總工程司方定安坦承,依照現行都更條例,不同意都更的居民,「確實沒有退場機制。」他認為這部份應該回歸中央修法的程序;方定安表示,如果依法,「目前確實可以執行拆除;不過北市都更處仍會召開下次的協調會,聆聽居民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