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因素本是企業經營所需負擔的風險。但是從最近再度引發議論的無薪假風潮中,我們發現企業經營的心態變得越來越不負責任,只是預期未來景氣可能低迷,都還沒有出現業務緊縮、虧損,就急著利用無薪假把經營風險都轉嫁給員工承擔。
在官方的定義裡,無薪假是一種「為即時因應景氣影響,雇主與在職勞工透過勞資協議縮減正常工作時間」的暫時性措施,避免立即「大量裁員」導致失業率急速上升。但是對於勞工而言,等於是殘酷的立即減薪,收入驟減形同部分失業!
全產總認為,若因企業經營之風險而有停工、休假之需,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企業片面更改勞動條件,即屬違法。企業若想要利用「暫時性縮減正常工時」的手段,則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確實有虧損或業務緊縮等情事,否則亦屬違法。
無薪假本來就於法無據,本質上變成是勞資雙方經由協商暫時性的變更勞動契約,這就會面臨協商地位不對等的問題,勞工居於協商弱勢的一方,常常僅是被片面告知配合休假,在這種情形下,所謂「徵得勞工同意」已沒有任何意義。所以引入集體協商的機制,刻不容緩,例如在勞基法第四章中有關工時的變更以及延長工時(加班)等,均特別規定必須「經工會同意」。可見涉及變更工時是勞動條件的重大事項,必須更加慎重。
在程序方面,如企業確有需要暫時採行縮減工時,必須經過勞資協議,有工會時需與工會協商,無工會時需經過勞資會議或引用就業服務法第23條及參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組成協商委員會。協商時應同時設定期限及終止條件,例如:企業有擴廠、訂單或業績增加、引進外勞…等事實發生時,立即終止縮減工時措施。
從上一波無薪假風暴中,可以發現對於這些陷入「部分失業」的勞工,我們的就業安全體系並沒有一套制度性的協助措施,都是由就業安定基金的錢支應,辦理一些臨時性、短期性的訓練計畫或方案,勞工需要依附在企業之下才能獲得政府的各種協助與補助。由於勞工不是就業(救失業)政策補助的主體,往往造成企業在拿了國家各種的優惠或補助之後,卻沒有真正為勞工帶來好處,甚至發生詐領補助款的弊端。
政府的職訓津貼、輔導方案等等,應直接針對勞工,發展以勞工為中心的就業政策,不可透過企業轉一手請領,以免真正有需要的人領不到,詐領的人卻可容易地請領到。外勞政策也應檢討並緊縮,逐步降低整體外勞人數;如已經實施無薪休假之企業則不可進用外勞。
無論如何,失業是我們最不樂見,政府應盡力確保解僱為最後手段。就算要實施無薪假,企業也要有長期實質虧損的事實,並透過資訊透明、勞資對等協商的程序訂定相關措施,而非由資方恣意妄為。一旦勞工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時,應協助勞工儘速進入就業安全體系中。
發稿單位:全國產業總工會 新聞聯絡人:祕書長謝創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