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拿國內法 藐視國際法

2011/11/14

【聯合報╱趙國材/政大外交系國際法教授(台北市)】

2011.11.14 02:11 am

我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案,近日美方將再次開庭審理。這個案件,事實上並非大眾理解的觸犯美國國內法或外交官豁免問題。劉姍姍與菲傭之勞工契約是在菲律賓簽訂,依雇主與勞工契約之「簽定地」及「自願選法地」皆為菲律賓,故劉姍姍與菲傭間的契約準據法是菲律賓法,但契約履行地是美國。這起案件實屬涉外民事案件;美方以國內刑事案件處理,有欠妥當。

在菲傭這一方,兩年契約未滿,雇主劉姍姍卻調返台,菲女是否有不願隨行來台履約的想法,而以脫逃並舉發劉姍姍違反契約條款,達其繼續留居美國的意圖?若此,菲女也明顯違反勞工契約;這一點有待美方調查。

而在劉姍姍這一方,她有未依契約履行勞雇義務之失;並且在美國大力倡導反人口販運的聲浪中,違反不得對移工扣留護照、剝削工資、勞力等情事。故此案之法律爭點為雙方皆未履行勞動契約的事件。

依「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台美雙方對彼此列入名冊之外館官員的人身及行動自由,不得侵犯。但特權豁免存在的理由為職務需要,執行公務行為享有豁免權,私行為不予豁免。劉姍姍是否享有特權與豁免?有賴外交部強力交涉。

勞資糾紛本非費解的難題,需動用聯邦調查局來抓我方外交官嗎?這起涉外民事案件會凸顯出來,主要是美國聯邦政府檢察官不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顯示美司法人員對「台灣關係法」的無知。台灣雖與美國無邦交,但「台灣關係法」賦予台灣在實質方面與外交關係相似。

對於劉姍姍案,我國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及國際習慣法與條約所賦予的特權、豁免、禮遇等正當權益,唯有由外交部出面向美方周旋到底。美國不得以國內法之理由規避應負的國際法義務,也不得以三權分立為理由,認為行政當局不得干預司法獨立來推搪,否則我國就應採取必要的相應措施,「以美方之道還治美方之身」,對美方駐台人員及其家屬在台灣所涉刑事案件,一一追究責任。

過去,美國駐台官員及家屬在台犯案的實例不少,如:前美國在台協會高雄辦事處官員家屬駕車撞死人被釋放;FBI科長在陽明山華語學校當學員,其子就讀美國學校,在台偷車飆車被逮事件,我國警方也在這位科長出面請求後立即放人;另一位美國在台官員的兒子拿漆噴灑國人汽車;我方皆比照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而網開一面,未追究刑責。

美國國務卿希拉蕊一再強調,美國要發揮「軟實力、巧實力」,並說美國要尊重國際法。而今美國司法人員竟然藐視國際法,使出魯莽的硬暴力,未經外交途徑先行通知就抓人,與希拉蕊的主張大相逕庭,有損美國自由民主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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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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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國內法倒是在保護國際人權 何其諷刺
所以意思是說 美國跟台灣司法方面
都沒權利懲罰這位外交官嗎?
本國外交系統人員 受國家禮遇 生活優渥
已經接連出事 官僚氣息濃厚陳腐
看來需要大大整頓
只有在出事時
大腦才會開始運作
發揮外交專才 激發潛能 開始玩法自斃
那就每天都讓他們出事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