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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的樣貌: 1. 能起訴就好,真相不重要!? 2. 沒關鍵物證也可以起訴!? 3. 竟連被告是誰都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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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本會已正式成立「追緝惡檢」小組,共邀集超過50位以上的律師,成員涵蓋老、中、青三代。任務無他,我們要具體指出個別司法個案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是否與起訴檢察官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相關?
大家知道,法官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是消極被動的。檢察官才是真正握有司法大門鑰匙的人,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換言之,若起訴證據不足、未及時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或法律見解錯誤,都會讓不該進入司法審判甚或本就無辜的被告,墜入纏訟的痛苦深淵。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還可以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仍可不認輸地上訴最高法院。只要檢察官不放棄,早該結束的案子就會在法院「依法」進行,但那些求告無門的被告只能沒有選擇地「依法」應訊,不出庭還會有被拘提的可能,漏接傳票還有被通緝的風險,司法糾纏得至訴訟終結、判決無罪確定為止。
本會已將最高法院2009及2010兩年間的無罪確定判決—超過800個案件地毯式搜尋一遍,從公開的判決書內容中,過濾出極可能與承辦檢察官的不法不當起訴與上訴相關者,分批逐案向社會公布。另有一部份亦決定公佈之案例,是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之案件,從中亦可發現檢察官明顯怠忽職守之缺失。
今日所公佈之案件有三,請參照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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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程度 |
案由與案號 |
判決結果 |
摘要 |
誰該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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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起訴就好,真相不重要!? |
★★★★★ |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最高法院98台上532、台中高分院97上訴2288、台中地院97訴807、台中地檢署96偵字21512號 |
一路無罪 |
警察「以案換案、縱放人犯」,但檢察官刻意忽略有利被告的證據,無異成為濫權警察之幫凶 |
台中地檢署?

承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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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檢?

承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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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鍵物證也可以起訴!? |
★★★★★ |
《偽造文書等》高雄地院94訴2245、高雄地檢署94偵字8377號 |
起訴,遭法院駁回 |
檢察官連物證「文書」都沒有就起訴偽造文書,明顯證據不足;遭駁回後不服欲抗告、又逾期,明顯草率與濫用權力 |
高雄地檢署?

承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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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連被告是誰都搞錯? |
★★☆☆☆ |
《銀行法等》台北地院99金訴字45、台北地檢署99偵字2186號 |
起訴,遭法院駁回 |
雖裁定書所能獲得之資訊不多致無法判斷全情,但,強烈懷疑本件根本就是誤列被告 |
台北地檢署?

承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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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訴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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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務部逐案清查以上案件,調查檢察官起訴或上訴時是否確實已盡注意之能事,並於一個月內對外公佈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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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如認個別檢察官實有應付懲戒之必要,請具體公佈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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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的追緝惡檢小組將持續關注檢察官的不法不當行為,不定期繼續召開本系列之記者會,監督檢察官的不法不當行為,盡力扮演檢察官改革外部監督者的角色。
【出席】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追緝惡檢」專案小組主持律師 林永頌律師
【新聞連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02-25231178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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