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核廢-達悟族人跨海控訴
輻射外洩、蘭嶼人渾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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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中央研究院地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扈治安今年偵測到蘭嶼核廢料貯存場外圍有人工核種鈷六十及銫一三七,雖然台電尚未同意詳細檢測內容對外公開,而原能會也表示數值還不算太高,但是已經證實了蘭嶼核廢料貯存場的確存在著輻射外洩的風險。為此,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綠黨召開記者會,並由台北醫學大學公衛系教授張武修和達悟同鄉會的希婻.瑪飛洑分別以公衛學者和在地居民的角度評論蘭嶼核廢料貯存場核種外洩事件。

長期以來,台電和原能會對於輻射相關資訊都無法作到透明公開,許多資料視為機密不願對外開放,以致於常常發生關係最密切的當地居民反而最後知道的荒謬狀況,更讓核電安全的公民審議、公民參與、公民監督都無從落實。

這次蘭嶼核廢料貯存場的事件發生之後,扈研究員說詳細檢測內容未經過台電同意不能對外說明,而台電公司只願意發新聞稿說「對於環境安全影響甚微」,卻不願意把偵測資料的細節完整公開。這種封閉的狀況必須改變,否則核能安全只是空口說白話。

恰好因名列綠黨不分區名單而來到台北處理手續的希婻.瑪飛洑表示,由於蘭嶼達悟人收到報紙比較晚,來到台北反而比族人更早看到新聞,她馬上打電話回去和族人討論,並持續追蹤後續發展。對於蘭嶼核廢貯存場核種外洩的消息,希婻.瑪飛洑只能用「渾然不知」來形容達悟人的狀態。對達悟人總是最後才知道核廢貯存場相關訊息的情況她極度憂慮與不滿,希望已經又騙又瞞達悟人三十多年的台電可以拿出誠意。

出席者: 台北醫學大學公衛系教授 張武修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 崔愫欣 達悟同鄉會 希婻.瑪飛洑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 蔡雅瀅 立法委員 田秋堇 綠黨發言人 潘翰聲、王鐘銘

新聞聯絡人: 潘翰聲 0935-295815 panhan3@gmail.com 王鐘銘 0915-321439 mingwangx@gmail.com

100.11.30記者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

一、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同條第2項:「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可知政府就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有「主動公開」之義務,建議原能會於網站上設置專頁,將所有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含:國營事業台電及其他政府機關[1]製作之研究報告),彙整公布。且不應以「保密條款」,限制公布研究內容。

二、原能會應規劃核電廠、核廢料儲存場半徑80公里之核災事故「緊急疏散」計畫及30公里「長期安置」計畫,並將相關核安資訊充分告知可能受影響範圍之居民:

從日本福島核災之經驗看來,核災一旦發生,影響範圍遠遠不只5公里,且影響期間十分長久,是原能會應規劃核電廠、核廢料儲存場半徑80公里之核災事故「緊急疏散」計畫及30公里「長期安置」計畫,並將相關核安資訊、避難路線、安置場所、避難期間飲食來源,充分告知可能受影響範圍之居民。

三、 蘭嶼地下水水位高、氣候高溫、潮濕、多鹽分、地震頻繁、具落石、坍方及山洪潛能,非核廢料安全之存放場所,台灣各地地震頻繁,亦無安全場址,應早日實現非核家園,停止製造核廢料:

(一)放射性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說明書附件編號B-2623第23、24頁指出:「…蘭嶼貯存場貯存壕溝底部之高程,距離最高地下水位面尚有約3公尺以上之距離…貯存場於88年7月安裝乙套入滲雨水廢液蒸發系統,處理入滲雨水;經蒸發處理後之蒸餾液含鈷-60、銫-137之濃度每公升均小於2貝克…蘭嶼地區天候高溫、潮濕、多鹽份,且貯存場已經啟用二十幾年,早期貯放的放射性廢棄物桶外表已有油漆剝落或鏽蝕,少數廢棄物桶並有固化不良的情形…廢棄物桶鏽蝕會影響第二道障壁之功能…」、蘭嶼貯存場災害防護總體檢初步報告第貳-10、12、13頁亦指出:蘭嶼貯存場:「…97年...4級地震1次…96年…3級地震5次…95年…3級地震6次…94年…3級地震9次、4級地震1次…93年…3級以上有感地震26次…92年…有感地震1次…本貯存場西側靠近山坡,具有發生落石、坍方及山洪之潛能…侵蝕溝處間有土石滑入排洪渠道也定時予以清理…」。可知:蘭嶼地下水水位高、氣候高溫、潮濕、多鹽分、地震頻繁、具落石、坍方及山洪潛能,非核廢料安全之存放場所。

(二) 而台灣本島環境高溫、多雨、多地震、人口稠密,亦缺乏安全的貯存環境。

(三)環境基本法已實施多年,應早日實現「非核家園」之法定目標,終止核能發電,源頭削減放射性廢棄物總量: 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該法於91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政府應早日終止核能發電,實現「非核家園」之法定目標,使人民免於核廢料污染與核災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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