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0
有關南台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南台灣公司)與郭志騰君勞資爭議案,勞方郭君於10月17日針對「撤銷大過、撤銷車輛保險費」提出調解申請,勞工局訂於11月1日召開調解會議。惟南台灣公司分別於10月24日、10月26日,對郭君以過站不停、有肇責違規為由,記大過2次、1次懲處,並於10月31日以郭君當年度獎懲累積滿3大過予以解僱。
郭君隨即於11月1日針對「恢復僱傭關係」申請爭議調解,勞工局於11月11日、11月23日召開2次調解會議,11月23日之調解會議中作成調解方案,請資方同意即日起恢復勞方工作權,並請資方於7日內簽署調解紀錄;會議中公司代表曾同意即日恢復郭君之工作權,但仍未於11月30日前簽署調解紀錄,因此調解不成立。
勞工局表示,南台灣公司於調解期間以連續處罰記過而解僱郭君,且所依據之工作規則中,有關獎懲之部分條文未臻明確,勞工局未予核備,不僅解僱依據有待商榷,也涉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勞工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請南台灣公司限期陳述意見(至12月15日止),如確實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