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樓乃潔
「依法,『重大建設』才有變更都市計畫的問題。不過,台北市卻為了『搶業績』,在沒有興建任何公共建設的情況下,逕行『台北好好看』系列開發計畫。」都更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在身後10多個身陷都更爭議的居民前,道出今日(12/26)來到監察院陳情的原因。他們要求,監察院針對台北市府推動的都市更新開發計畫,究竟有無濫發容積獎勵,對相關行政部門以及人員,進行糾正與彈劾。
台北市政府推動的都市更新開發計畫,包括「台北好好看系列」、「一坪換一坪」、「四、五層樓老舊公寓更新專案」,以及「老舊市場更新專案」等,聯盟批評,這些計畫都是「掛羊頭賣狗肉」的不當政策。聯盟理事長彭龍三表示,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上限是50%、實際上扣除公共設施,通常實施者或建商可以拿到35%;他指出,上述的計畫,都是台北市府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的方式,改變土地分區利用,衝高容積獎勵的發放,「以台北好好看系列為例,獎勵容積可達2倍之多。」彭龍三解釋,這是因為都市計畫不同土地分區使用的原則下,容積率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住宅區的容積率,就比商業區少很多,「住三通常是225%,但是商業區最多可以到880%之多,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改變土地分區使用,也同時增加了容積率。」然而,這樣的結果,卻破壞都市「計劃」初衷,「整個都市的容積率,變得亂七八糟的。」他說。
一般而言,變更都市計畫的時機有兩個,一是每3~5年一次的通盤檢討,或者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也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辦理計畫變更;其中第4款並指出,「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設施時」,可迅速變更都市計畫。但是,聯盟拿出日前今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內文指出,「台北好好看開發計畫,並未興建任何重大設施,顯已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更有悖都市計畫法之立法意旨...」
向台北高等法院申請行政訴訟的中正區仁愛路都更案居民表示,自己居住的房屋,屋齡僅12年,「不要說重建,是連「拉皮」表面整修都不用!」彭龍三認為,台北好好看的開發計畫,只蓋大樓,沒有公共建設,這個判決,「說明這系列都是違法。」
台大城鄉所所長黃麗玲表示,現行都市更新造成房價上漲,市民甚至買不起一塊安身立命之地。此外,在推動都更的過程中,建商與居民處於資訊、權利不對等的位置,但是政府卻「管不到」。她認為,政府應該透過修法,改善這些問題。
黃麗玲指出,荷蘭法律保障民眾可對一年以上的空屋進行「佔屋」,或是北歐國家以課稅等手段,限縮房地產市場,相對之下,台灣很大一部分的財產,集中在房地產,政府也不斷強化房地產市場,造成「台灣房價與所得比是14,韓國首爾是9;我們可能是全世界最高,這數字顯示房價已經脫離民眾收入所能負擔。」在全台空屋率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都更其實是為飽和的房地產解套。」她說。
各地「都更受害者」在一次又一次的陳情與行動中現身,今日監察院前,聚集15個都更爭議案的居民,其中不乏許多新面孔,彭龍三表示,這凸顯都更並非只是個案問題,「我們今天來,是要告訴監察院:是政府出了問題。」
今天行動的結果,監察委員洪德旋接下聯盟的陳情書後,表示「是否審議將再決定」,對於聯盟要求糾正市府的訴求,沒有明確的回覆。
延伸閱讀: 2010/05/26 苦勞報導:容積獎勵 學者批惡搞都市更新
回應
Re: 「台北好好看」濫衝容積率
監察院也要被都更了
Re: 「台北好好看」濫衝容積率
「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設施時」...都市計畫法第27條這裡會產生幾個問題.:
1)由於現所謂"重大建設",實際上不出娛樂.商場.地標機能的巨型開發計劃.然而,就法的設計而言,經濟發展在憲法中另有定義."公共利益"."經濟獲益"."公共建設"三者所屬概念層次不同,不應混淆.否則系屬不當聯結,應當禁止之.
2)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設施此一劃定指標在語意解釋上,僅說明行政主體與個人之間的從屬關係(特別權力關係),而這無關乎公共建設能產生的正負效力之評斷,將它列入評斷標準,本身即屬不當聯結.
3) 且行政行為基於法律保留和法律優位原則, 經濟獲益相對於住戶居住權,人身安全之保障,應有公法與私法層面及等級位階之別. 都市計畫法或都市更新條例,不能逾越其立意及法源之限制範圍.是之,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建設,無論行為依據為都市計劃法或都市更新條例,皆涉及行政處分,.更甚者如果侵害到住戶基本權利,政府應盡可能避免,在不能避免的狀況下,則應"主動"實施完全補償措施.
Re: 「台北好好看」濫衝容積率
真會包裝!以監督公共的容積獎勵浮濫問題,要求監察院介入市民內部的利益分配,請問一下這十多個都更受害的社區,有哪一個是覺得政府發放的容積獎勵太多?
Re: 「台北好好看」濫衝容積率
都發局完全欠缺都市計劃為都市更新&交通消防上位尚未)計畫之理念與概念
記得 ㄚ茂老師& 三加律師 老早在北市環境法委員會午間小品
討論過容積總量管制
讓〈都市更新條例〉回歸都市計畫體系
http://kelwinwang.pixnet.net/blog/post/89035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