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當解僱 勞委會裁決無效

2012/01/12

16:33:23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2日電)上海商業銀行工會陳姓常務理事日前以銀行調職及解僱為不當勞動行為,向勞委會申請裁決。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定,資方調職及解僱確與其工會身分有關,解僱無效須付復職前薪資。

上海商業銀行工會陳姓常務理事日前指控,民國99年1月銀行成立工會後,他在同年5月因罹癌住院,接獲銀行通知6月1日要調到華江分行,他便申請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1年期滿,銀行就以他生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予以解僱。

因陳姓常務理事遭銀行調職及解僱時間,與其成立工會及運作工會時間接近,加上銀行曾在其成立工會時約談工會成員。因此他認為,銀行藉此打壓工會,他除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就業歧視,也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為,資方約談工會成員導致工會理監事會議流會,少數出席者事後也都被調職,顯示與資方事先約談有關。資方對陳姓常務理事的調職及解僱行為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均屬無效,資方應給付陳姓常務理事從民國100年7月留職停薪期滿後,至復職日為止的薪資及相關補助獎金。

勞委會說明,有關復職及薪資給付私權部分,公司若在30日內沒有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裁決委員會會將裁決書送交法院核定,一經核定即具民法確定判決相同效力。1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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