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工會幹部 上海商銀敗訴

2012/01/12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2.01.12 03:04 pm

勞委會又有新裁決案出爐。上海商業銀行工會陳姓常務理事以公司調動及資遣為不當勞動行為,申請裁決。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定資方調職及資遣,確與其工會身分有關,判定資方敗訴,其調職及解僱行為均屬無效,要求資方應給付其自去年7月起至復職日薪資,以及中秋節獎金、每月5%養老儲蓄金、旅遊補助款等款項。

據了解,陳姓常務理事也為此案向台北市勞工局提就業歧視認定案,經勞工局判定就業歧視案成立,裁罰上海商業銀行30萬元,並要求銀行恢復其職務,但上海銀行未恢復原職,因此又罰70萬元,總計罰款100萬元。

勞委會表示,此案申請人指控99年1月在銀行成立工會後,在當年5月罹癌住院時,銀行通知6月1日調到華江分行,他即申請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一年期滿,銀行即以他生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予以解僱。由於銀行調職及解僱時間,與其成立工會及運作工會時間接近,加上銀行曾在其成立工會時,約談工會成員,致工會理監事會議流會,因此他認為銀行藉此打壓工會,同時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請就業歧視,並向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為,儘管銀行強調陳姓常務理事調職係屬一般調動,並提出過去曾有多起類似調動,但因調動時間與其成立工會時間接近,且公司曾在工會成立後,約談工會成員,致3月26日工會理監事會議流會,少數出席的2人事後都被調職,顯示與資方事先約談有關,因此認定資方對陳姓常務理事的調職及解僱行為已構成不當動行為,均屬無效。

另外該銀行總經理曾發函全體員工,強調成立工會,恐影響公司長期和諧的勞資關係,也被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款第5項,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及活動。

由於裁決委員會判定調職及解僱行為無效,因此銀行應給付陳姓常務理事自100年7月留職停薪期滿後,至復職日為止薪資,每月5萬2800元、膳費3000元,並須給付去年中秋節1萬元獎金、旅遊補助款1萬6000元,以及每月提撥之5%養老儲蓄金。此外,其優惠存款利率也應自該月起恢復計算。

勞委會強調,有關復職及薪資給付私權部分,若公司在30日內未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裁決委員會會將裁決書送法院核定,一經核定,即具有民法確定判決相同效力。

上海銀行:與身分考量無關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針對勞委會裁決委員會對於陳姓常務理事做出調職與解僱行為無效的裁定,上海銀行發言人林志宏表示,因尚未收到主管機關的正式裁示,所以還無法回應是否會讓陳姓常務理事復職以及薪資給付等問題,但強調會慎重考量勞委會的裁示內容。

林志宏指出,已向勞委會解釋陳姓常務理事之調職為正常輪調,與身分考量等因素無關,而是以員工資歷和經歷為考量重點。他說,銀行員工在一個職位待2至3年或3至5年,就會進行內部職位的調動,主要是希望培養員工多元的專長,而且對金融業而言,輪調有助於提升個人經歷,對其職場生涯具加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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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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