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針對監察院就「勞委會實施勞動條件檢查,違規情事偏高;對於部分事業單位逕採『責任制』,未提出具體因應措施」案之糾正,將持續推動勞動條件檢查,杜絕「責任制」違法濫用。

2012/02/09

對於2月8日監察院就「勞委會實施勞動條件檢查,違規情事偏高;對於部分事業單位逕採『責任制』,未提出具體因應措施」,所提之糾正案,勞委會表示,將依糾正文之內容,賡續加強勞動檢查,並檢討相關勞動法規。 勞委會表示,為落實勞動基準法制,該會自97年起擴大實施各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即以去(100)年為例,即針對包括:「醫療院所」、「國道客運業」、「零售式量販業」、「保全服務業」、「電子製造業」在內之業別實施。此外,於去年下半年,特針對事業單位超時工作及未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之情事,勉力完成一萬家次的「掃A勞動條件檢查」。也因為該會及各級勞政機關對於勞動法令的加強宣導及落實,民眾更瞭解自身勞動權益,均可透過政府機關之多元申訴管道要求協處,再加上勞政機關對於申訴檢查案件的徹底執行,因此勞動條件之申訴案件及違規件數呈現逐年增加情事。未來,勞委會仍將加強勞動條件檢查,絕不容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

另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為維護該等工作者之健康福祉,勞委會已針對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人員進行檢討,除將分階段排除醫療保健服務業部分工作者、托兒所保育員及一般旅館業鋪床工繼續適用外,並針對從業人數較多之保全業保全人員、醫療保健服務業部分工作者、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以及托兒所保育員,訂定工時審核參考指引,提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時之參考。未來仍將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相關規範進行檢討。

對於仍有企業濫用「責任制」之情事,勞委會重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僅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且適用該規定人員之工作時間並非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或可不給予延時工資,且其約定應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否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企業逕以「責任制」為名,使非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勞工超時工作,不給付延時工資之情事,將列為檢查之重點,杜絕事業單位濫用「責任制」歪風 。

勞委會最後強調,維護勞工權益向為該會施政重點,未來仍將賡續檢討勞動相關法規,積極規劃相關措施,並持續辦理各項勞動檢查。事業單位如有任何違法之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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