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老娼館碰上大富翁遊戲:文萌樓的去留戰

2012/02/09

陳佳汝 — 週四, 2012-02-09 23:44 文/蘇盈如

長期以來租賃給日日春,用以作為妓權運動象徵的前公娼自救會會館「文萌樓」,使用者在去年初將其轉賣給房地產投資客(一些把房地產攏一攏經過收購、轉手獲利的人)。投資客要求古蹟管理者日日春搬遷,並在遭拒後狀告地方法院,而法院以單純的租賃糾紛處理,判定日日春一審敗訴,並要求騰空遷讓。日日春認為若放棄能夠呈現不同人生活樣貌的文萌樓作為運動基地,那它作為文化古蹟還有何意義。一面聽協會秘書吳若瑩談文萌樓古蹟容積移轉獲利三千萬,或持續購買周圍台銀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的七千萬獲利,腦海裡浮現小時候玩的大富翁遊戲:買賣房屋、買賣土地,蓋房子、蓋旅館,機會、命運,破產、抵押、進監獄。

歸綏街文萌樓(位於歸綏街139號)2006年底由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告為古蹟,除了日治時期巴洛克建築特色,歸綏街作為服務中下階層勞動者的風化區,文萌樓為有8個房間、16張許可證的公娼館,指定理由為「光復後,1941年始為公娼館所在,為都市發展史河港城市性產業歷史記憶地區,亦是反廢娼運動中心,尤具紀念意義。建築內部的室內隔間,反映出來當時性產業的空間要求,仍維持公娼館氣氛,相當完整,具見證價值」。然而文萌樓不只在文化局網站上,同時也出現在全國房展(bqhouse):房市錢景圖;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網(「歸綏街附近地區評估優先更新單元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以及台北市都市更新處(「ID 09908061寧夏路、寧夏路104巷、歸綏街,事業概要階段業經本府核准」)的網站上。文萌樓作為古蹟,在其法源「文化資產保護法」的保障下,它的一磚一瓦沒有人動的了。文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古蹟之保存及維護」,法條中除了輔導維護工程外,第九十四條對於古蹟毀損亦有相關罰則、第二十四條若因不當使用而減損價值政府可強制徵收。然而,文資法同時保障古蹟擁有者的產權,第三十五條因為是古蹟而建築容積受到限制的部分,獲益可轉移至其他地區。 

台北市市政規畫中,不僅希望郝市長不再因腳踏車速給摔的鼻青臉腫,也希望「臺北好好看」。把文萌樓規劃成古蹟的同一年內,台北市都更處委託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簡報發表裡面,將歸綏街附近地區描述為「現況環境問題多,影響都市整體發展」,原因包括「停車空間不足、建物窳陋、為早期發展區生活環境髒亂且品質低落」。而非記者感受到,在雙連捷運站附近,午後穿越房舍低矮的窄小巷弄,或是早晨叔伯阿姨在路邊吃早餐羹麵的悠哉舒服景象。都更處發展構想圖裡面,文萌樓坐落在「優質文教住宅區」及「商業物流區」間,身處超過90項、1800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的台北市大同區內,所要擔憂的不僅是被呆板的高樓大廈給環伺的文萌樓,使用權轉換後失去作為妓權運動基地的意義,更在於整個大稻埕、大龍峒區域因此形成的改觀,與對老台北人、社會邊緣老弱殘障的驅逐。

聽聞日日春敗訴新聞稿後記者第一個念頭是,除了將妓權保留在古蹟裡面,我們還能有什麼想像?從1997年扁市長廢公娼以後,公娼自救會上街頭抗議,1999 年成立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2001年公娼走入歷史,性交易地下化。日日春持續倡議底層流鶯的工作權。在多次娼嫖罰則政策轉向時,發聲反對,包括2011 年《社會秩序維護法》娼嫖皆罰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卻始終沒有性交易專區的設立。他們同時參與公開演講或以舉辦攝影展、文化活動等宣導妓權,對性工作者提供外展協調工作,透過人民老大性福團立委參選行動,爭取民主政治參政權。然而,為了生計出來賺吃的性工作者,仍得仰賴地方勢力與警政單位的鼻息生活,或由社福婦女團體協助打性剝削案件的官司。除了以旗幟鮮明的行動支持性自主的何春蕤、日日春爭取文萌樓持續作為底層妓權象徵,面對各種投入性產業的動機、不同的工作型態跟性工作者的背景及社經條件,性交易的複雜與豐沛,值得社會行動上、文化創作上,有更多、不同角度的呈現與討論。

日前獲知一審敗訴後,日日春預計持續上訴,守護文萌樓。日日春要求台銀不要變賣土地,任其淪為房地產的搖錢樹;鼓勵台北市文化局徵收古蹟、積極維護文化財,並且在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搬遷前,向社會大眾募集借款330萬元作「免為假執行擔保金」,證明日日春有應付訴訟及執行判決的能力,並將在整個法院三審判決結束以後,歸還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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