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 連罰到拆除為止

2012/02/17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內政部部務會報昨(16)日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和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遏止新的違章建築,修法責成違建人自行拆除,而且加重處罰規定,由現行的一次罰款改為連續處罰,可以罰到拆除為止。

另外,基於政府查報和拆除人力不足,內政部修改辦法,得委託民間查報及拆除。

內政部官員強調,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修正都是為了遏止新的違章建築發生。對於新的違章建築,政府的現行作法是即報即拆,但政府人力有限,違章建築仍層出不窮。

所以,做了幾項改變。首先,在處理違建方面,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明定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政府可以委託民間來做,這大大地擴大拆除違章的能力。

其次,列出處理既存違建的優先順序,增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凡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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