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3
報載馬政府計畫修法採取美國牛肉強制標示措施,為含瘦肉精美國牛肉進口解套,並藉此消除社會大眾對牛肉消費之焦慮。然而,此一看似雙贏之措施,若在立法上稍有不慎,卻有可能讓政府當局陷入另一場的國際貿易訴訟紛爭。
眾所周知,台灣已於二○○二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必須承擔遵守WTO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當然也包含會員國間提交仲裁的訴訟判決結果。
在WTO的過往訴訟案例中,關於會員國採取強制標示措施的爭議並非無先例。韓國政府在二○○一年立法要求國內賣場中,必須將美國進口牛肉與韓國本土牛肉標示分開販賣,美國政府隨即到WTO提交爭端解決,結果判決韓國政府的分隔販賣措施敗訴。
另一案為美國政府以保護海豚為由,立法規範唯有符合美國所認可捕撈方法所捕獲製成的鮪魚罐頭,在美國境內販售時才可獲得保護海豚(Dolphin-Safe)的食品認證標章,以供消費者辨識;墨西哥政府隨即至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告美國的鮪魚罐頭強制標示措施,WTO也在二○一一年判決美國政府的強制標示措施敗訴。
雖然WTO訴訟之判決效力僅及於當事國雙方,然而其內容所楬櫫的立法原則解釋,仍具有法官造法之果效。若是美國牛肉因為台灣的強制標示措施導致銷售不佳,或者鄰近各國也接續效法,難保美國政府不會在國內壓力下,將台灣的美牛強制標示立法認定是一種非必要性的歧視措施,進而訴諸WTO的爭端解決機構。一旦台灣不幸敗訴,一則取消強制標示措施,二則接受美國經由WTO審核認可的合法貿易報復制裁,不管接受哪一方案,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美牛強制標示入法,已經不只是食品安全或是外交籌碼議題,相對也考驗著台灣國際法人才的應變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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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參考WTO判例 強制標示非萬靈丹
終於看到有良知的學者發聲了,這篇文章再一次戳破馬政府敷衍人民的作為。
Re: 參考WTO判例 強制標示非萬靈丹
如果美國真的採取報復行動,到時候倒楣的ㄧ定又是我們電子業。立委諸公不要再亂立法了。
Re: 參考WTO判例 強制標示非萬靈丹
美國曾因為『強制標示』被 WTO 裁定違反規定,見下文:
【馬英九不敢說的:『強制標示』違反 WTO 規定】
http://blackrain.skycity.cc/2012/03/17/12427.html
美國決定不理WTO的裁定。沒想到竟然還去告別的國家『強制標示』,還告贏,實在是蠻無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