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全國教保產業工會之訴求,教育部回應說明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正式人員,園方不得任意終止契約:
為符合支持家庭育兒需求,幼照法提供公立幼兒園得依勞動基準法進用契約人員之空間,並授權教育部訂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因此,公立幼托園所在改制為幼兒園後,園長及教師以外的職務出缺時,都必須依該辦法辦理契約人員之進用。
前開辦法依契約進用者,為公立幼兒園的正式人員,其未有勞動基準法得終止契約之情形者,幼兒園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因屬於不定期契約,非一年一聘,因此,有助於穩定公立幼兒園人事及保障教保工作者勞動權益。
基於契約進用人員為公立幼兒園之正式人員,其進用本應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教育部秉持該精神研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草案)」,相關過程均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出席並給予指教意見,不致於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之情形。
二、公立托兒所職務代理人員本來就有聘期的限制:
職務代理人聘期是人事的規定與幼托整合無涉。公立托兒所因凍結公務員職缺以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乙事,人事主管機關前因幼托整合法案遲未通過,本就已規劃重新啟動公務人員相關類科考試,並以公務員任各該職缺。因此,如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未順利完成立法及實施,公立托兒所職務代理人聘期,同樣有其截止日。
人事單位原本規定公立托兒所之前因凍結保育員職缺而進用的約僱職務代理人只能僱用到100年12月31日為止,但因該時間點公立托兒所尚未改制為幼兒園,為利業務銜接,因此經教育部主動協調後,始得放寬延長僱用至本(101)年改制為幼兒園為止。
現行公立托兒所各類工作人員進用管道多元,包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僱員管理規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勞動基準法、職務代理人注意事項等。各類工作人員,除職務代理人因為本來就有聘期的限制外,其他相關人員在幼托整合後仍依原有規定辦理。
三、幼托園所改制為幼兒園只要求二項文件:
依幼照法的規定,幼托園所自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應申請改制為幼兒園,改制時只需檢具立案文件(備查或許可設立證明)、建築物申報合格結果通知書等二項文件。教育部關心各幼托園所符合改制要件之情形,因此,自100年7月起每月邀集地方政府教育局副局(處)長共同處理改制各事項,至100年12月底督導完成約400個公立托兒所場地設立備查文件之補發作業,協助公立托兒所順利改制為幼兒園。
四、部分公立托兒所結束收托主因是使用的建築物不符合建築法規定:
幼托園所改制為幼兒園只要求二項文件,經查部分公立托兒所預計停止收托之主因與改制為幼兒園要件無關,其主因是使用的建築物不符合建築法規定,而追本溯源為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子法對其之規定。教育部為幼托整合後幼兒園之主管機關,因此,對於現行公立托兒所相關建物問題,教育部以不減少原公立教保服務供應量為辦理方向,協調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協助借用學校場地。以工會所指花蓮縣玉里鎮公立托兒所為例,即是因為建築物問題而預計停托,但為協助解決該地區幼兒收托問題,花蓮縣政府已向教育部申請經費,101學年度將於鄰近國小增設附設幼兒園以為因應,鄰近學校附設幼兒園,暑假期間都有提供收托服務,能符合雙薪家庭之需求。
五、公立托兒所因幼照法所增聘之員額,教育部將給予部分補助:
各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其中央主管機關即為教育部,因此教育部現行各類學前補助計畫,其補助對象必將包括公立托兒所改制後之公立幼兒園,對於公立托兒所因幼照法所增聘之員額,教育部將就所爭取到之經費,給予部分補助。
幼托整合歷經了14年的推動,終於制定幼照法,本年1月1日起,現行的幼稚園及托兒所將逐步整合改制為幼兒園,招收2歲到入國小前的幼兒,由教育部門統籌管理監督,讓學齡前幼兒接受適當教保服務權益事項的法源有一致性的規範,提供兼具教育及照顧的教保服務。
為了降低教學現場對於制度轉換時期所產生的不安,教育部已透過全國性的宣導講座,與幼教、幼保實務工作者及校(園)長們面對面溝通,瞭解現場的疑問,未來也將持續與各界對話,聽取建言。此外,教育部每個月定期召開列管會議,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及社政單位積極協助各幼托園所在101年底前順利完成改制作業,除保障現有合法合格者之權益外,也保障學齡前幼兒接受教保服務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