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何時一個政府做事要鬼鬼祟祟,硬是選在人類意志最不清楚的深夜清晨,拂曉出擊,執行公權力?答案就是在拆除人民的家和土地的時候。3年前的苗栗大埔,怪手於清晨開進田地;3年後,優勢警力在深夜中包圍士林王家,驅趕和強制抗議都市更新條例不合法的學生,啟動怪手進行拆除。
手無寸鐵的抗議都更惡法有志之士,自各地集結,堅持強拆違憲與和平守護家園的理念,靜坐環繞著王家。台北市警察卻猶如有牌流氓一樣,凌晨三點多左右,一大群警察騎著機車,呼嘯繞過王家旁邊道路,頻頻製造緊張,試想當抗議者在那短短的幾個鐘頭不斷被籠罩在警察與怪手的壓力中,已經感受到非常的緊張,那麼這麼多個月來的王家人,又是如何地生活?
鎮暴警察開始一個一個地抬離反抗惡法的人民,手段非常暴力,甚至有男警想要直接抬離女性的情形出現,充分感受到這個政府對於人權的名目操弄。屋內王家人的焦慮,他們無助的背影,對照站在警察後方的高層,所謂的依法行政就是這樣嗎?
法律不是單純制定在紙上的規範,一個法條的背後往往充滿許多的意識型態與利益,特別是這些利益與意識型態只服務於特定階級與群體,而非為大眾造福,就更需要審慎思考這個法律是好的嗎?如果不好,人民能夠如何行動?當行政機關看似中立地宣稱依法行政的時候,只不過想遮掩住背後赤裸裸的利益。1998年都市更新條例制定的時候,主要目的是為了節省許多繁雜的行政程序,達到都市更新的效率。可是當時就有立委指陳,這部都市更新條例有侵害財產權的條文,有違憲之疑慮。
然而,都市更新的利益似乎大於財產權保障,之後添加更多便宜的方式,再搭配過去行政程序忽視人民的積習,都更條例雖為法,但如果用人權保障的標準和道德原則來檢視,卻是不折不扣的惡法,像是該法第16條的審議會,所有權人不一定要在場參與開會,且其意見不具拘束力,只能眼睜睜看著外人對他的房子處分;另外,資訊不夠公開與透明,人民是否能夠確實理解計畫的內容與效果,所有權人的權利受到忽視;以及為人所詬病的多數決處分,不顧少數所有權人的權利,罔顧財產權與居住權,製造為多數人與少數人之間的對抗,卻任由國家暴力在巧立名目中張牙舞爪地囂張。
因此當政府宣稱依法行政之時,請說服人民是否也符合憲法要求的人權保障?是否符合兩公約?如果政府的法律,只是要人民對流氓政府卑躬屈膝,那麼人民要讓政府看到市民不服從的吶喊!
都市是為人民所存在,因為有人的足跡,都市因而美麗;因為有歷史的記憶感,都市所以好看。當警察的柵欄與斧頭,可以在未經住戶的同意下,將門窗劈開,任意踐踏充滿家族記憶的家,這個都市的歷史記憶已經稀薄;當國家暴力可以肆無忌憚地強加在人身與財產之上,迫人民無家可歸,這個都市滿足的是特定階級與建商的利益。這樣的台北,好看嗎?
回應
Re: 台北,好看嗎?
1.撞車找立委關說傷者
2.欠債找黑道恐嚇債主
3.法院判決違法後在強制執行時找人來鬧
這三種行為的相同之處在於
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腳
但是總認為有吵有糖吃
那些幫兇有的為沽名有的為財
而真正受傷的卻是國家跟奉公守法的大多數
如果我犯法
我得承認我找不到三百個人來鬧
也更沒有差的動立委的面子
或是吸引的起黑道的財力
但是我還有一點羞恥心
對就對錯就錯
做錯至少會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