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因應數位化傳播環境變遷及多頻道經營趨勢,修法完備公視基金會組織架構,以此提高資源整合與經營綜效,協助強化公視競爭力。
新聞局指出,為協助健全公視發展體制,歷經數次公聽及研商,行政院去(100)年2月通過公視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於委員會中達成近40條共識,惟未及完成全案修法。今年2月立法院換屆,新聞局重新檢視並再綜合各方意見後提出新版草案,今日行政院會通過後即送請立法院審議。
新聞局表示,此次以去年修正草案版本為據,並納入審議時的各界意見和立法院共識,朝擴大公共服務範圍、整合資源方向,強化公視整體規模;並以更公開周延的董、監事選任方式及程序,確保公視營運獨立自主與專業,使民眾享有更高品質的公共電視服務。
新聞局指出,為確保關心公共媒體發展人士擔任無給職公視董、監事的熱忱,並延攬更多合適的專業人才,此次特別參考國內對於會議決議及同意權行使的相關規定,將公視董、監事的選任回歸合理門檻。同時,維持前次新增審查紀錄應予公開的規定,回應外界對於選任公開的期待,未來也會透過適當方式提高提名公信力,尋求關注公視發展且具高度熱忱的專業人士一同投入公視營運。
此外,新聞局表示,為了賦予我國公視發展更具前瞻性營運規劃的經費來源,除修正過往主管機關每年定額捐贈規定,調整為應依公視基金會逐年提具的經費需求編列,更明訂政府對於公視基金會的經費捐贈,應包含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華視),搭配新增的華視專章,確立華視屬公視集團之一的定位及兩者間的運作關係。
其他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公視取得無線電視頻率不受預算法限制之法源、增修區域平衡發展的依據、明訂公視各頻道於有線電視系統必載以落實數位電視普及的政策、整體修正完備董事會運作規範及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以及增訂公視基金會應提供資訊公開查閱等規範,落實公共媒體的公共問責制度與增進公眾參與。
新聞局說明,公視法自86年公布施行以來,雖曾歷經4次修正,但從未就整體營運內容與管理制度等,有過全面性檢討。為回應社會對於公視發展的期待,新聞局自96年起進行公視法全盤檢視,並經多次公聽、諮詢會議彙蒐意見,此次修正草案於長期努力下提出,反應了各界期望與公視營運實務需求,後續將持續積極推動、加強協調,期能獲得立法院支持。
「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全文共54條,近日內將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