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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2
時間:2012.04.03(二)下午2: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5室強拆至今已逾一週,無論是嚴厲喊出「文林苑案是居住不正義」的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或放下出國事務處理文林苑爭議的郝龍斌市長,至今只有道歉、坦稱法有疏失、文林苑案有問題,從中央到地方,沒有任何政府部門願意針對都市更新條例36條疑義,主動提起釋憲。各級政府僅以緩不濟急的修法搪塞、模糊焦點,道歉誠意何在? 王家兩戶被政府公權力強制拆除後,郝市長口口聲聲喊抱歉,而且聲稱建照合法,無法要求樂揚建設停工。但我們卻發現:台北市政府執行代拆的行政程序並不完備。強制拆恐有官商相護之疑慮,即使三十六條強制代拆規定不須屋主、地主同意,也不代表北市府可免除申請拆照之義務。 我們認為台北市政府涉嫌違反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五項。台北市政府不僅沒有釐清上述疑義,未申請拆照、甚至胡亂授權給勒羊建設代為拆除。 28日拆遷現場是由樂揚建設出動怪手進行拆除。然而樂揚建設所憑據的拆除執照,是樂揚建設民國98年申請的建照。此張「拆併建」的建照當中,只規範可拆除36戶,並無包括王家兩戶範圍。換句話說,縱使市府胡亂授權,樂揚仍無依據可強行拆除王家。目前屋舍全毀已成既成事實,士林王家將據此對台北市政府與樂揚建設提起毀損罪刑事告訴。 主辦單位: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林淑芬委員國會辦公室、尤美女委員國會辦公室
主題:
活動日期:
2012/04/03
回應
Re: 官商勾結弊案連環爆!北市府矇騙全民!
抱歉,記者會地點臨時更正為:立法院中興大樓106會議室
Re: 官商勾結弊案連環爆!北市府矇騙全民!
這下子真的要出現建管處罰都更處+建商了。
Re: 官商勾結弊案連環爆!北市府矇騙全民!
加油!
Re: 官商勾結弊案連環爆!北市府矇騙全民!
http://www.lawgov.org/law_law28.html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是公訴罪!?, 檢查官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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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毀損罪」?
毀損罪包含損壞物品、建築、文書、債權等。
刑法 第 352 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5 條 (間接毀損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6 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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