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四月四日兒童節,本是溫馨愉快、家庭和樂度過的日子,然而,在台灣,卻有一些家庭過著「朝不保夕、膽顫心驚」的兒童節。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與尤美女立法委員辦公室於兒童節前夕召開記者會,為這些外籍父母請命。
南洋台灣姊妹會北部辦公室主任吳佳臻表示:「依目前法令規定,『未成年國人』的『外籍父母』無權依子女申請居留,使得這些外籍父母只能持停留簽證來台,幾個月就要被迫出境,連申請居留的權利都沒有,造成這些移民家庭擔心受怕:孩子害怕爸媽有一天會不見,爸媽則是擔心不能陪伴孩子長大。」吳佳臻無奈地說:「雖然這些『外籍父母』已有我國兒童監護權、或實際負擔撫養義務,卻在現有法令的限制下,無權申請居留,根本無法在台好好的照顧小孩!」
拆散骨肉,天理不容
骨肉親情、血濃於水,台灣政府卻不允准我國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居留台灣,南洋台灣姊妹會社工鄭詩穎透過以下三則真實案例,實際說明個案處境:
案例一 「不要趕走我爸爸!」 (美國籍男性阿B) 阿B於台工作時與台灣女性結識,2003年兩人結婚育有一子(目前五歲)。兩人於2008年協議離婚。當時阿B應聘於台,居留不成問題。阿B自離婚後,持續負擔小孩生活費,協助前妻償還房貸,定期探望小孩,與孩子培養深厚感情。2010年底,阿B失業,無繼續居留台灣的事由,當時他並不知道「入出國及移民法」三十一條之規範,未即時變更居留原因。居留證到期,阿B於2010年底離開台灣,為延續父子親情,2011年起就只能持「停留簽證」入台,來來回回,最多只能停留半年即須出境。
目前阿B與前妻共同監護兒子,並實際負擔生活費用,但卻無法因為他是本國未成年兒童的父親在台居留。目前阿B在台無法工作、每半年還須花費大筆金錢出入境台灣、重辦簽證,對其本人與孩子皆造成極大的痛苦。
案例二 「讓我媽媽留下來!」 (越南籍女性小雲)
小雲於1997年結婚來台,卻與夫家成員相處不睦,與丈夫於2005年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均歸前夫。小雲離婚後,結識台灣男子小賴,後即與小賴同居至今,兩人育有一女(目前5歲)。雖然小賴願意娶小雲,但國人與越南人結婚,須於境外通過結婚面談,越籍配偶才能申請簽證入台。小賴面臨中年失業,兩眼弱視,持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沒有能力承擔繁複的出境、面談、結婚、申請簽證等手續與經費。
小雲的居留證於2008年到期,在台沒有健保與合法身份,生病了也無法看醫生,平日不敢出門,怕被遣返,生活提心吊膽。小雲是家中的重要支柱,視障先生與年幼女兒更是不能一天沒有小雲的照顧,但是小雲也只能終生躲藏度日、不知將來如何是好。
案例三 「媽媽,我想每天看到妳!」 (越南籍女性小范)
小范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已有妻室、卻無後代的國人黃先生,黃先生為求延續香火,與小范生育有一子一女(目前分別是15歲、12歲)。小孩出生後由小范在越南照顧,黃先生每三個月到越南探望她們母子三人,並提供生活經費。2003年以後,每年黃先生都會安排母子三人到台灣旅行。
然而,黃先生於2008年9月往生,小范一家生活也遭遇變動。黃先生生前與小范約定,待兒子國小畢業後,要讓一雙子女回台灣入籍、就學。2009年8月,黃先生原配主動協助小范及其子女辦理簽證入境與相關手續,使子女能順利入學、並使小范能行使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但小范只能持停留簽證入台,每幾個月就必須離境一次,離台期間,小范商請同鄉友人照顧孩子,一雙子女只能自立自強、期盼媽媽早日回家。小范雖非黃先生法定配偶,卻是兩位台灣未成年子女的親生母親,並且實際負擔照顧責任,卻因沒有居留證被迫每六個月需離境。每次離境,小范都很擔心下次的簽證是否能順利核發,備受煎熬。
南洋台灣姊妹會社工鄭詩穎指出,「這三個案例,雖然狀況各有不一,卻有一個共通點:這些『外國人』都是『我國未成年國人』的『親生父母』,並且有實際扶養事實,部分甚至已有法定的兒童監護權。身為我國兒童照顧者的他們,卻無權申請在台居留!在兒童節前夕談這個問題,移盟感到非常弔詭與痛心,台灣政府是這樣保障兒童人權的?」
個案當事人之一阿B難過地說:「我的願望是能陪著小孩長大,陪他過每個生日,看著他過六歲、過七歲,而不是在國外賺錢、偶爾來台灣,平常只能用SKYPE和小孩說話,請台灣政府不要剝奪我身為父親的權益」,另一位越南籍個案小雲的同居人賴先生哽咽地表示:「我太太只幫我生了這一個小孩,我們都很寶貝,但因為我雙眼弱視,沒有辦法去越南辦理『結婚面談』,使得無法和我太太合法登記結婚,造成我太太成為黑戶,希望台灣政府能看在她已經幫我生了小孩的份上,法外開恩,給她居留證。」,小雲的女兒也說:「我愛爸爸、也愛媽媽,求求大家讓我媽媽留下來!」,令人為之動容,十分不捨。小范因停留簽證到期、必須出境,無法到達現場,因此以事先拍攝的影片內容表達心聲:「我每次出境都要花很多錢,請讓我好好留在台灣照顧小孩」。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專員張麗玲說明:「明明小范是台灣小孩的母親,努力負擔照顧與撫養工作,卻被外交部以『不符合簽證作業規定』、被移民署以『不符合移民法規定』,簡單幾個字就駁回,讓法律凌駕在孩子的權益之上,實在枉顧兒童人權!」
保障「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居留權,維護台籍兒童人權!
依照現有法令,外國人要取得「居留權」有兩種管道:
一、於台灣境外駐外館處取得「居留簽證」入台。 二、持外館核發的「有效簽證」(包括停留簽證)入台後,移民署依移民法二十三條,核發居留證。
然而,「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竟都無法適用: 一、依照外交部現行作業內規「中華民國居留簽證須知」,外國人申請「依親居留」只有兩種類別,其一是「我國國人之配偶」,其二是「我國國人之未成年子女」。因此,「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無法因「依親目的」申請「居留簽證」。 二、依照「移民法」二十三條,移民署可依有效簽證,核發居留證的規範對象,並不含「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因此,「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即使持有效簽證,移民署亦不會核發其居留證。
於是,「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若欲來台居留,即陷入既無法因「依親目的」申請「居留簽證」、亦無法持停留簽證來台後轉換居留的困境之中。政府這種僅能讓「外籍子女依父母」卻不能讓「外籍父母依子女」來台的規定,枉顧兒童應享有「父母保護權」、「受撫育權」及「家庭成長權」等權利,更顯露台灣政府從未將兒童視為有權利、有意識的主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林實芳秘書長表示:「外國籍父母無法居留台灣,以致台籍兒童無法得到妥善照顧的處境,是政府漠視兒童人權的證據,在兒童節前夕,活生生拆散骨肉,更是一大諷刺。移盟在此提出訴求:一、要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國人有撫養與國人所生親生子女之事實或有監護權者,應該可以在台居留。二、要求外交部,為了保障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居留權,外交部應直接核發居留簽證!三、要求立法院,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增列:外國人有『現在在台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或實際有撫養事實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希望政府各機關儘速研擬。」
立法委員尤美女律師也說明:「不論是兩國際公約、CEDAW公約,都已明文保障兒童與家庭權利,希望政府不只是嘴巴說人權,更要在實際的法令與制度設計上表現對人權的重視!法律是為人民訂定的,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應被死板的法律限制。」尤美女委員詢問現場出席的移民署與外交部代表,是否能儘速研擬相關規範、並在修法之前專案解決這些陳情人的問題。移民署移民事務組林振智科長承諾,「將研擬移民法二十三條之修法」;外交部領務局簽證組周中興組長則表示,「為尊重人權,已給予申請的外國人停留簽證,使其最多可以在台停留180天」。此言一出,引來現場團體代表的不滿,紛紛質疑「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在台無法工作,需要定期出境,小孩在台沒人管,這是怎樣的人權保障?難道台灣政府要負責這些沒人照顧的小孩嗎?」
最後,團體代表重申訴求:「一、外國人有撫養與國人所生親生子女之事實或有監護權,即可在台居留。二、保障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居留權,外交部應直接核發居留簽證!三、修改移民法二十三條,增列:外國人有『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監護權、或實際有撫養事實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嚴正呼籲政府應正視『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的居留問題,莫讓跨國版的『不能沒有你』在台血淋淋地上演。」
主辦單位: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尤美女立委辦公室 移盟參與團體(依筆劃排序):大武山文教基金會、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外勞行動、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兩岸家庭關懷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屏東縣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夏潮聯合會、高雄市基督教家庭協談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勞動人權協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Migrante International- Taiwan Chapter 移盟顧問(依筆劃排序):王增勇副教授(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夏曉鹃教授兼任所長(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陳宜倩副教授兼任所長(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曾嬿芬教授(台大社會系)、廖元豪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賴芳玉律師、藍佩嘉教授(台大社會系)
新聞聯絡人:吳佳臻 0916-969-020(南洋台灣姊妹會北部辦公室主任) 李丹鳳 0911-757-125(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北部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