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年4月2日(星期二)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主持人:立法委員尤美女 出席來賓:當事人 邱小姐(將公佈影帶)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 王幼玲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施逸翔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林三加律師 教育部代表、衛生署代表、警政署代表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
案例:
2011年10月,發生一起台東專校邱姓女學生為抗議學校漠視她所遭遇的性騷擾和霸凌申訴案而在校慶活動中靜坐抗議,雖從當天影帶中,完全看不出邱生有任何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且之前也無精神疾病之病史,但卻遭到校方以邱生有精神疾病之虞通知警消到場處理,邱生遂在警消人員及衛生所護士強制下,被架離並送至台東榮民總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當天台東榮民醫院醫師,即依據校方說法稱邱生「要跳樓」,而認定邱生為《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且有「自傷」、「傷人」之虞而有全日住院治療的必要,其後該案雖因邱生及母親表明並無「自傷」、「傷人」之虞而拒絕接受住院治療,才送至衛生署審查會審查,但因衛生署審查會採書面審理原則,邱生遂在無法當場為自己辯護之情況下,最終仍逃不過被強制住院(剝奪人身自由)51天,實有違反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之人身自由。
從邱生在校慶靜坐抗議,到被警消強制送醫,再到被醫生及衛生署審查會認定為嚴重病人而全日住院制療51天,短短一天的整個過程中,我們看到了教育單位不實通報警消人員;警政單位不當擴大解釋精神衛生法第32條「自傷、傷人之虞」之內涵;以及臨床精神科醫生一旦做出「嚴重病人」的決定後,縱使當事人一再質疑精神科醫生恣意認定,但此刻因已被貼上「嚴重病人」的標籤,以致爭取任何權利者容易被認為是「病癥」的表現,而衛生署審查會僅為書面審理,因此當事人事實上完全得不到任何平反的機會,院方也拒絕提供或轉介相關法律扶助…等各環節的問題。
因此我們訴求:
一、教育單位應明文規定或建立《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2項之通報系統發動程序,以防恣意。 二、警政單位行使《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之強制護送就醫時,應從嚴認定「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要件,不得任意行使強制力。 三、儘速修訂《精神衛生法》相關條文,諸如:強制鑑定應明文規定由不同醫院之醫師予以診斷、衛生署審查會應予當事人現場陳述之機會、強化當事人於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時之救濟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