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背後的法理和「市民不服從」!

2012/04/04
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台北市文林苑事件,透過媒體和網路社群的傳播和集結,從公權力強制拆屋逐民的人權醜聞、違法違憲爭議,發展成「市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抵抗行動。看到台北市府、內政部及某些輿論不斷強調「依法」和「修法」來回應爭議,但修法並非萬靈丹,如果政府主管機關一味把成文法當做工具,對法律和人民正義觀沒有基本認知和尊重,就算未來修訂《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強制價購及徵收)、第34條(建照准核及預售屋制度)及第36條(公權力代為拆遷)等規定,公權力違法濫權執行都更的事件恐怕還會繼續上演,因此有必要釐清都更條例及人民抵抗所牽涉的三個基本法理問題:人權保障、法律效力及「市民不服從」。

人民的財產權、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是國際人權公約和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憲法第10條、第15條),若非有正當程序、符合必要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的法律規定,任何人(包括國家)都不能侵犯和剝奪(憲法第23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3, 476, 488, 534, 542, 558, 672號等解釋)。主管機關不須等待中央修訂法律,於法與理都應該於都更執行過程依法充分保障人民權益,必要時提出釋憲聲請,同時停止爭議案件的執行。台北市政府過去也曾就抗繳健保費、里長延選及一綱多本的法律和權限爭議聲請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50, 553號解釋,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駁回決議),主管機關握有公權力,應知職權所在,公權力行使必須合法合憲。

台灣法治教育強調法律的公民知識,以及政府公權力必須「依法行政」,法律必須具備形式和實質條件才具有效力,而非指白紙黑字的法條。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只是法律形式條件,立法內容還須具備實質條件才是有效的法律:符合一定的規範目的(合目的性)、使人民可預知行為後果(法安定性),以及符合基本正義觀(法律正義)。由於二戰時期納粹不法的慘痛經驗,德國法哲學家羅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基於柔性法實證主義提出判斷法律效力的底限:當制訂法的不義超出「常人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就是不法!這個羅德布魯赫公式影響深遠,類似主張還包括美國法理學家富勒(Lon Fuller)提出的「法律的內在道德」以及英國法理學家哈特(H. L. A. Hart)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都更條例引發眾怒,有關多數決和強制拆遷等規定實在跟一般人民的正義感嚴重衝突,這樣條文不可能靠簡單重修帶過就能證成效力,必須通盤檢討制度設計。

都更條例處理不同利益之間的調和,法律是動態的,制訂法經過解釋和修改未必能達到理想,在法理上,即使一項法律大體上被承認為有效,並不影響人民在個案中因基本權利被嚴重侵犯剝奪,依然保有在憲政體制內和平抵抗法律的權利,「市民不服從」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來伸張、維護切身基本權利的一種抵抗權,也是現今國際人權學說及公約普遍肯認的自然權利。都更事件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包括同意和參與都更計畫的原住戶、預購戶及建商等的合法權利,依法尚有請求權利救濟、補償或賠償的可能,但自始不同意被劃入都更、住家被強拆迫遷的人民也有權「不服從」,抵抗公權力假都更法律之名所行的不義。都更的一連串事件發展充分告訴我們,政府對人權和法理如果無知和違反,人民絕對不可能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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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陳林雲法學基金會何在!?...

自從有人的人道生育條例 獲得修法響應外,再轉貼一篇:

"Edward Wang (未註冊) 週四, 2012-04-05 09:46
依法強暴,有錯嗎?
這是一個古代封建荒誕的虛構故事,絕對不會發生在現代自由民主的台灣,但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以前,有一位馬皇帝,受到人民的擁戴而登位。他深具法學素養,形象清廉,治國講求「依法行政」,希望大有作為,能在歷史留名。
馬皇帝即位後,要犒賞有功人士,就問身邊人員有什麼想要的。有一位樂老闆,他曾出錢出力,算是有功人士之一。但是,說到這位樂老板,是馬京都城的地痞財主,品性不好,人又長得很可以,重點是他非常好色,到處染指良家婦女,風評甚差,沒有小姐願意嫁給他。這時,他就趁機建議馬皇帝可否立一個,「獎勵獨身漢結婚」的辦法,可以促進生育,以提昇國力。因為,國家建立前連年爭戰,百姓死亡許多,馬皇帝想想這意見不錯,就指示眾臣去研議執行。樂老闆與眾臣都是哥們,他是哥們的金主,所以法律條款都是照樂老闆意思辦理。從此,有了法律保障後,樂老闆更是有恃無恐,可以到處巧取豪搶美女。
這一天,樂老闆在逛街時,看到一家王姓小戶人家,家中坐著兩位正在織布的年輕女子,長得姿色非凡,這兩位不為誰,正是京城出名的兩位美女王大喬與王小喬。樂老闆見獵心喜又想染指,就直接叩門進屋,表示要取這兩位女子為妻,並開出誘人條件。說起王姓這家人,家長是一位八十幾歲的奶奶當家,家庭小康無財無勢,但是日子過得安康非常知足。所以,自然就直接拒絕樂老闆,只想兩位孫女能找個平常人家過活就可以。樂老闆雖然碰了釘子,但是他並不氣餒,因為他心知,只要他想要,只是多走一趟「圈婚」的法律程序,美女早晚還是能到手。
於是,樂老闆馬上回去找他好兄弟商量,就是京城都府郝大人,他出身大將軍之門,表面上做事有魄力有擔當,但實際上是剛愎自用,做事主觀,可能從小在家被軍事訓練出來的。找好兄弟的原因是,京都是他管轄,圈婚的程序要他來執行,未來若是王小戶不同意,更需要郝大人際出公權力強力執行。
王姓人家原以為當面拒絕樂老闆就沒事,沒想到有一天收到京都府公文,表示王家大小喬已判為樂老闆妻妾。這時,王家著急了,找人向公府陳情。沒想到得到的回覆是,公府從來沒有聽到王家的反對聲音,所以認定王家沒有異議,因此就判定兩女應歸嫁樂老闆。而且表示王家現在已經沒有說「不」的權力,惟一能做的,就是開出聘金價碼是多少。
王家不知如何是好,後來想到乾脆來個將計就計,既然還有開價的權利,就開個兩百萬兩黃金,再不行再開五百萬兩黃金,看可不可以讓對方知難而退。同時,更向中央官府提出訴訟,希望爭取獲得婚約無效的判決,因為王家仍然信賴馬皇帝,相信他會替他們伸張正義。結果,中央官府的訴訟也敗訴了,理由是中央官府認定王家是刁民,京都府三次通知都置之不理,而且還藉機勒索,違反馬國的善良風俗、國家政策與法令。什麼?怎麼會這樣?這是個什麼國家?世界上到底還有沒有公理正義?王家傻眼了,他們一開始就拒絕樂老闆不算是意思表達,而且也沒收到官府協調通知,開的聘金價碼也是依官府程序的要求,真的不知道事情怎麼演變成如此?原來一切都被設圈套,被耍著玩。一切是這麼的無辜、無奈與無力,整天也只能在家以淚洗臉。
很多知識分子和社會正義之士知道這件事,大家都義憤填膺,也擔心此例一開,大家的女兒可能都會被強圈婚去,因此都跑去王小戶家去聲援。大家決定與官府對抗,如果官府強壓要人,他們就以鏈子與大小喬挷在一起,勢死保衛社會公理正義。
但這些微弱的抗爭的行動,對於樂老闆與郝大人不過是笑話一樁,因為郝大人已手握金牌,已取得朝庭的指示「一切依法行政」,這些抗爭行動都屬於違法行為。
不過,也不是每個朝中大臣都是沒良心,當事件開始發酵時,朝中有人深入瞭解後,發現事情不簡純,並建議京都府郝大人可否放王家一馬。
樂老闆與郝大人獲悉此事後,感覺會日久生變,到嘴的鴨子會飛了,決定快刀斬亂麻,在金牌還有效之前,來個生米煮成熟飯之計。
於是,郝樂兩人快速擇了良辰吉時的好天氣,由郝大人調集上千名捕快,交由樂老闆現場指揮「依法搶人」。果然,現場雖然有零星抵抗,不過都是些手無撫雞之力的文弱書生,也不禁嚇兩下,就由惡名召張的捕快們,把鏈子斬斷,把抗議百姓與王家其他人帶走或驅離,由樂老闆直接將大小喬兩人就地強暴了。依法搶人與強暴的行動,一切猶如軍事行動的「快、狠、準」,兩三下就清潔溜溜。郝大人果然是將門之后,當日心情特別高興舒暢,相偕到友人連家「綠豆食堂」,舉行了慶功宴。
隔日,「依法強暴」消息震驚全國,全國百姓漸漸開始瞭解到真相後,對於京都府郝大人的撻伐之聲,鋪天蓋地而來。郝大人因應情勢,改採柔情戰術,流下不輕彈的男兒淚,公開表示這是他的痛苦決定,一切都是依法辦理,為了維護大多數想結婚人的公共利益,所以才會不得不處理少數不想結婚的刁民。同時表示,一個人做事一個人當,雖然我依法強暴別人的家人,但你們千萬不要來騷擾我的家人。遠字號徐老闆也公開表示,非常同情郝大人,並對社會同情弱者,認為不太妥當,因為法早已擺在那裡,依法強暴是沒有錯的。
在王小戶這一邊,雖然大小喬被強暴了,不過聊以心慰的是,社會輿論還有站在自已這一邊,表示社會還是有一點公理正義。同時,王小戶也公開表示,大小喬雖然已無法恢復處女身,只要能解除不合理的婚約,不要剝奪她們一輩子的幸福,這就是他們惟一卑微的要求。針對他們的
訴求,他們皆利用各種媒體喊話,希望京都府或朝庭能聽到,能有補救措施,同意他們解除婚約。
隔幾天,王小接到御用媒體大亨,李大叔與李大嬸的通知,希望瞭解一下事件的過程。王小戶很高興,終於感覺官府好像願意聽聽小民的心聲,便推代表王小德前往表達意見。說起李氏夫妻,雖然是開夜總會的,但是他們的豐功偉業,那可不是蓋的。當初馬皇帝推翻前朝政權,他們可是功不可沒,不畏強權,為民喉舌,追求社會公義,是輿論革命的衝鋒隊。當王小德進媒體大亨門廳時,發現那塊追求公平正義的匾額怎麼拆掉了,心裡很是納悶,感覺怪怪的。等到幾天的詢問,才發現李大叔與李大嬸已非從前,架式比以前更囂焰,哪是為民喉舌,哪是要為他們申冤,簡直是重開輿情法庭,從整個流程不斷對王小戶提出質疑,把王小德狠狠修理一下。意思就是就是說,有沒有被強暴不是重點,是王小戶在法的立場是不是有問題,而且這個「獎勵獨身漢結婚的辦法」是沒有問題的,並且攻擊其他媒體,因為他們在這事件上,搶去他們的風采。
對於王小戶處境感覺真是可憐,但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可惡之處是他們家沒事有兩位美女,可惡之處在他們太單純,太相信別人都是好人。
最後結果是什麼,那就要請各位看官告訴我。為什麼呢?
因為你們可以改變這個故事的結果。那怎麼做呢?
請將這個故事傳給您的十位好朋友看!功德一件。
筆者 加拿大Edward Wang
筆者聲明:
本故事開放所有權,因為敝人文筆很差,常常辭不達意,因此開放可以任意轉貼、修改及傳播,甚至當劇本。"

[轉]
人道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體空間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人口,改善就業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人道生育: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人道計畫生育範圍內,實施生產、促育或養護措施。
二、人道生育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生育計劃地區內實施生產、整建或養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生育計畫地區內可單獨實施人道生育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人道生育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係指計劃單元內人道生育事業之機體持有人、配偶、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產道、生育空間、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人道生育事業,於人道生育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產後之應有之權利金。
第四條 人道生育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生產:係指將原有家庭關係進行轉換,重新匹配,安置未來國民,增加區域人口,並得擴張人體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促育: 係指透過獎勵原家庭提供充足之計劃人口.
三、養護:係指透過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育嬰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by 千山鳥飛絕

Edward Wang 的這篇很讚,要放到臉書上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