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要這樣的城市

2012/04/07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理事,淡江大學建築系助理教授

都市發展自七、八○年代以來傾向公私合夥的新自由主義模式,台灣在這個新治理模型潮流中也急起直追,期待能把城市治理引導到更有「效率」路途上。然真實的狀況是,這個新治理模型已然成為治理者躲在政策執行背後、不願為政策扛責的最佳工具。再加上長期以來國家都市土地與住宅政策失衡,任由建商大量興建商品房替代,時日久遠,致令一般市民不再希冀國家有能力處理社會勞動力再生產重要環節的都市住居政策,甚至以為所有和居住有關的事,就只有向建商購買或與建商合建一途。

諷刺的是,執政者藉由這種普遍的市民認知,竟然拿來卸責,認為都市開發中最主要的推動者,就是建商。這種將房產開發的建商捧在手掌心,視其為唯一有效的都市開發代理者的心態,搭配上國家長期歪斜的政商結構,導致公私合夥模式在都市更新法令訂定時變成了私人(開發商)主導的更新模式。當前都市更新存在的嚴重問題,全都源於這個朝向私人建商一面倒的立法架構。

這種立法心態與立法架構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政府處處害怕建商沒有意願幫政府推動都更。一方面,各地方政府想盡辦法找理由訂定各種寬鬆的容積率規定,試圖拉高更新後的建築價值以促使建商「願意」投入協助更新,建商也如願地拚命灌爆單筆更新單元上的建築容積,往往用各種獎勵名目要求到原法定容積的二倍,但國家卻完全沒有相應的都市整體容許容積總量的配套考慮,這不僅是對都市計劃理性的阻卻和霸凌,現實中也為這個城市帶來無法預知的公共設施缺失壓力,並且成為協助建商到處買地圈地的萬惡淵藪。

再者,現有《都更條例》為積極鼓勵建商投入都市更新事業,增加第十一條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也可由建商以地主之姿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這條大門一開,誘使這類「建商式都更」不再受限制,任何有利於建商取得委託實施同意書的區域都成為圈地標地,以至於目前大多數都更案多集中在未徵收巷道(可協助開闢以換取容積)與公有土地(所有權人不太會有意見)以及土地持分單純的獨幢透天街廓內,真正被地方政府畫定有待更新的區域,卻因為不見得有利於建商取得同意書而仍大量晾在那裡,其結果是目前都市更新方案散落於市區各處,缺乏整體都市更新/再發展的執行策略,造就了目前這種孤島式都更(漢寶德語)的悲劇。

此外,都更法令以多數決的形式民主賦予建商合法化其實施更新的正當性,卻無法言明多數決基礎的「公共利益」究竟為何。而簡略的法令規定也任由建商自辦的說明會虛晃形式,讓讀不懂更新事業計畫書的市民,拱手將知的權力連同同意書一併讓渡給看似全知全能又擁有正當性的建商。這樣的《都更條例》怎不是惡法?又怎麼平息民眾眼看建商把自己土地拿去獲取十數億的暴利,自己卻無法自由處置財產的不滿?

假公私合營下的《都市更新條例》不僅是城市治理者自廢武功的明證,更再次坐實這個城市在國家/建商上下交相賊的修辭與制度暴力中展現貪婪。「我們不要這樣的城市」,這張寫在王家抗爭牆便利貼紙的話,道盡市民期待。我們不要這樣國家躲在暗處,卻任由建商用房地產交換價值妖魔化人心的城市。

二十年前無殼蝸牛運動中無住屋者指控台灣「金權城市」本質的歷歷在目,今天再度以警棍下王家與學生們的肉身,逼使僅僅擁有棲身房產的小市民們也不得不挺身護衛個人微少而脆弱的居住/財產權。這和建商們以迫遷為威脅卻動輒獲取十數億房產暴利之間的巨大對比,難道還不足以說服有良知的學者們站出來,共同和市民們要求郝龍斌還我們一個公平正義的城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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