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沒來,就先動筷子吧
聊聊那個缺了席的「公共」

2012/04/19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我的印象,苦勞網在與「迫遷」有關的議題上,「無產權者」的報導和訊息,比起「有產權者」的,要多出很多;從樂生院開始,溪州、三鶯都原部落,到華光、紹興社區、土城媽祖田、新店十四張溪邊寮、瑠公圳沿岸、石門水庫商店街、二重疏洪道拆遷戶,一直到最近的桃園東門市場拆遷戶,算也算不清了。從作為台灣社運平台的苦勞網反應出的這個現象,實在有一點讓人覺得有所謂「社運界對無產(權)者冷漠」這種批判,怎麼能夠成立?我不否認,個人對於前者的興趣要大於後者,有產權者的抗爭,很容易開始,但馬上就會到很多麻煩的事;無產權者,不容易動起來,又很容易被消滅,不過如果它沒有被消滅,將會產生更大的力量;這個判斷,與到底誰「弱勢」,是一點關係也沒有的。

而如果硬是要把有無產權的人,做個截然二分,認為在運動的性質上,有什麼大的差別,這一點我就不同意了。

該擋?不該擋?

許多論者提到,在文林苑事件中,對「私人產權」的捍衛,使運動轉為失去「階級」性格,成為純中產階級式的人權運動。這一點批判,必須要給予重視,主流對「所有權」的意識型態,正是構成土地炒作結構的重要基礎,強化這一個邏輯,對各種形式反對「流離失所」,並且試圖召喚社會「公共性」的運動來說,是「飲鴆止渴」的,這一點,後面再詳加說明。

但是,必須要指出,如果把「反對一切私人產權」的教條無限上綱,這種看似「左」的論述,其實產生了一個奇異的效果,那就是,當你在挾國家力量張揚的金融資本、建商財團,與小地主的私人產權不作區別的反對,就和對這些不作區別都贊成的古典自由主義是一樣的;古典自由主義以「人權」、「平等」為基礎的論述裡,任由各種權利自由的競爭,最後在資本主義所要求的自由市場裡,產生眾暴寡、強凌弱的現象,社會不公,反而造成「人權」與「平等」的淪喪。

沒能認清眼前資本主義體制掠奪式發展的本質,就會在現實世界的鬥爭裡,失去價值判斷的能力,也因而失去行動的方向。

我是這樣看的,這些針對國家圈地、驅趕居民所進行的反抗,在這個時期,成為台灣社運的「主流」,與台灣剛好走到戰後都市發展的歷史時間點有關;而影響更大的,是1980年代,隨著雷根/柴栔爾政權的推動,「新自由主義」的浪潮在全球擴散開來,它的一個重要的特色,是資本的形式超越了傳統產業鍊及貨品流動的格局,而發展出以金融、股權、文化包裝等控制手段,並透過國家利用各種政策工具,來主導它的運作。

這一台由炒作資本駕駛的國家暴力推土機,它開到哪裡,就應該擋到哪裡(相關評論)。

文林苑的高光,太亮

文林苑事件,是這一場運動的一個「戰役」,很意外地,在主流媒體的推波助瀾下,它被放大了,大到它的高光蓋過了其他抗爭的亮度,這或許與它真的觸痛了某些都市中產階級對於私人財產安定性的幻夢有關,但是,如果某些試圖對運動提出批評的朋友,也只看見文林苑的高光,而忽視了這場運動的對象與群眾,那恐怕是一件讓人遺憾的事情。

「公共利益」是一個關鍵詞,只有讓公共利益卡進去,才能把財團的利益擠出來;但是,特別在這個向來缺乏公共性論辯的社會,要實踐公共利益,很困難;這是運動要去處理的事情,我把它放在後面再談。

現在,我想先從「國家暴力」這個題目繼續;要先說,我對於《土地徵收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的興趣,並不在於我們會修出多麼進步的法律,甚至對於現階段該不該推動修法,我都是持相當保留的看法的;但是,這段時間,從對修法的討論裡,產生了一些有意義的想法,是往前走的;好比說,在《都更條例》裡的「多數決」和「政府代(強)拆」條款。

這麼說吧,有人在廚房裡放了把菜刀,然後有個大廚郝先生,不拿刀去切菜,卻拿去砍了人,我們是從此不在廚房裡放菜刀呢?或者要想辦法讓這位郝大廚別再拿刀砍人?請他離開廚房,坐到監牢裡面去之類的?

是菜刀有問題,還是廚子?

很多人擔心,把「徵收」、「多數決」、「代(強)拆」這些給拿掉,公共建設要怎麼搞?都市更新還玩得下去嗎?這一點都沒有錯,其實,不管是農村陣線,或者都更受害者聯盟,在運動推動的過程裡,說的重點一直都是「大廚砍了人了」,而不是「廚房裡不應該放刀」。大廚是在切菜還是在砍人,這很容易判斷,但是,制度裏面的刀,該不該動,這就不是一眼可以看得出來的了;我一直認為,在這些事情上,如果我們把焦點一直鎖定在「人權(被砍了的人)」上,那是失了焦的,重點不是人權,而是「公共利益(該不該砍人)」,「人權」是被動態的,在「公共利益」無法被證明的時候,它是一個社會的防衛機制。

好,也許你注意到了,我丟了一個可能有一點不一樣的「人權觀」,它是「社會的」、「被動的」、「防衛機制」。

「人權」的觀念必須受到限制,尤其是「財產權」,德國威瑪時代,就已經在憲法裡標舉了「財產權負有義務」;我進一步說,財產權應該由社會依據「公共利益」來賦予、剝奪、限制、分配,以及調和。

財產權是需要經過批判的,我想談談它的「現實性」。

外人!你是外人!

在臧汝興的「挺士林王家真的那麼「正義」嗎? ──都更計畫中利益關係與社會公共性的權衡」一文中,對王家是不是「以退逼價」提出了非常多的挑戰,針對已經過去的事情,提出類似這種「動機論」的質疑,其實也無法檢證;王家是不是「戰略失敗」,才走到今天這個樣子,這個說實在,我不知道;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他的推理。我們不去針對先前「動機」的臆測,那已經過去了,現在,特別是市政府已經有意識地要排除外力與媒體,要跟王家和樂揚來「喬」事情(相關報導),接下來,是王家仍然沒能拿到什麼東西,被迫參與了都更,或者透過議價,而換到更多的東西、甚至得以劃出都更案,這個好像跟共同參與抗爭的人,關係已經不太大了。可能會有人覺得,明明是大家一起參與的運動創造出來的成果,卻是由甚至一部份連抗爭都沒參與的「王家人」來做決定,這樣好像不對;不過,這就是「私人產權」的邏輯,在這個邏輯下,「外人」可以參與抗爭,但是對於財產的處分,沒有參與的權利。

這是「交換價值」的現實性,但是,在「反強拆」的過程,曾經被浪漫化了的「使用價值」又是如何呢?

我一點不質疑感情(家,不賣不拆)的真實性,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這種「使用價值」的感情,與「交換價值(新台票)」是分不開的。

別再給王家那麼多壓力好了,我用農地作例子。

一個農民,他有5分地,要被徵收,他說務農的價值不能放棄,這是我選擇的生活方式,然後,農村陣線的人來了,他們說,政府圈地滅農,台灣的糧食自給率該怎麼辦;OK,對,那麼我徵你5分地,另外找5甲地還你,保你種到你老得種不動為止。5分地種田,你養不活,5甲地一定可以,而且整併農地、擴大單位生產面積,也正是解決台灣糧食生產不足的正辦;不過,這5甲地你只能種地,不能繼承,傳給你的兒子,也不能賣掉,你不種了,要還給我。

這樣的話,說不定啦,農陣會覺得還不錯,但是這個要被徵地的農民呢?

真麻煩,「只有家永遠拆不掉」

也說不定,我會聽到這樣的話,「這是我祖先傳給我的地,我不要放棄(我這裡有一個簡單的提醒,台灣從日本時代的「大小租改革」,再經過國民黨的「耕者有其田」,不過百來年,就算有「祖傳農地」這回事,它也不會是一直以「所有權」的形式存在的)」。

尷尬。

在這裡,我們碰到了私人產權最封建、也最堅硬的內核,財產的代間移轉,也就是「繼承」。

「祖產」的意義是什麼?「安定的營生與居住」,這是使用價值,但是不只這個,「保值的資產(有土斯有財)」也很重要,不一定真的想到要賣,但是它的「交換價值/格」以及「可交換性」絕對不會不是重點;一個八旬老農堅守土地,不願意賣,這也許是真的,但是他的兒女呢?孫輩呢?

土地產權與「家」密不可分,80年代,隨著「新自由主義」的興起,另一股(或者稱為另一個面向)「新保守主義」的力量也在擴展,強調傳統與家庭價值,在西方,結合基督宗教的力量,在身體╱性別上,則作用在反同性戀、反毒品、反墮胎…等等這些事情,這個地球,正在清理60、70年代的垃圾,得利的,無疑就是金融資本跟他們的合伙人,地產商。

「只有家永遠拆不掉」;這是樂揚建設文林苑廣告的文案,在這裡,連60、70年代的垃圾都沒有。

其實我不知道,幾百個年輕人守護在這個「家」的符號下,他們跟他們自己的「家」的關係,究竟是緊張的、還是合諧的,究竟他們在守護的,是不是他們信念裡面的價值?在這裡,我看到一種意識型態,就如同許多論者提出來的,「家」的價值的持守與「階級」的關係,那麼「性別」呢?有另一個論辯持續著,關於《伴侶法》與《同性婚姻》,同性戀者如何面對由異性戀、父母子女關係所形構的這個「家」的意識型態,或者可以超越「家」的機制以及既有的價值與組成方式,發展出多元的伴侶關係,我不知道這樣的討論可以走得多遠,但是對於「家」的意識型態的批判,一定是關鍵,而作為「家」的場所,「地產」是隱身在背後的「物質基礎」。

有什麼好感動的?

在這一套意識型態下,國家機器最厲害的武器,不是警察,而是父母子女之間最溫柔、也最沈重的財產權傳遞,長輩是「為子女、後代留下這塊田地房產」,而晚輩,可能沒有這麼浪漫了,他們會錙銖計算著「該得」的持分;私人產權一碰上「家」,那是生了根了,現實得不得了;實在對不起,在這種事情上,我一點也看不出「祖產」或者「家」,到底溫暖在哪裡、又有什麼好讓人感動的?

對「家」的看法,與「私有產權」的看法,密切相關,對「家」的解構,則是公共性的起點,當然也跟「私有產權」的解構相關。

所以,我們要面對本文的主角了,「公共」;「公」對於「私」的穿透。

台灣的這個社會,並沒有定義「公共利益」的能力,因此,我們便把「公共利益」的定義權委由我們在政治上的代理人,這個國家機器來決定;而現在,是它的決定在內容和程序上出了問題,它把我們所信託給它的權力,未經授權(也或許經過授權,「選舉」就是了)地讓渡給了營建資本;但是,我得很悲觀地說,在我們持續沒有辦法定義「公共利益」的條件下,法怎麼修都沒有用。

你根本就不知道菜刀是拿來切菜的,就說不出這個拿它來砍人的大廚,到底做錯了什麼。

什麼是「公共」?修橋鋪路,這個夠公共了吧?那麼,前高雄縣政府蓋的這一條通往義大世界的高52線,是不是公共呢?中科四期,國家重大建設,蓋到沒有廠商進駐,這是不是「公共」?小碧潭捷運站,偉大的台北捷運,徵收14.3公頃,12公頃拿來蓋「美河市」河景豪宅,這又是不是公共?都市更新,是「私有產權」問題,不公共?一個40歲買了一棟4樓公寓、住了40年,今年80歲的老人,行動不便,連樓梯都走不下去,要活活餓死在樓上,這難道不公共嗎?經過戰後60年發展的城市,老街區的房子岌岌可危,一個地震下去,不知道發生什麼事,誰可以說「公共」的力量不應該介入,讓它可以更新、恢復生活機能呢?

關於「信託」的提案

公共本來不是從持守「公」與「私」的界線被定義出來的,「私」也會「公」;當然「公」也會「私」,當國家以「公共」為名,背後隱藏著「大私」,這就不是「公」,而當它以這個「不公」來發動國家的強制力,就叫作暴力,反對這種暴力的,就是「公共」(所以,對於文林苑抗爭,哪有什麼好疑惑、好裹足不前的?)。

再進一步說,「公共」不是一個靜態的概念,它是一個不斷評價、不斷衝撞的過程,回到王家的例子來看,反對市政府為建商利益的代(強)拆,是「公共」的,但是,這種「公共」的抗爭,結果如果只是讓王家多了談判的籌碼,道理又在哪裡呢?抗爭之後,郝龍斌排除「外力」和「媒體」,與王家的談判,「公共」又在哪裡?問題來了,「公共」,很遠,也很近,328王家前4百個群眾,是對抗國家暴力與躲在背後建商的「公共」力量,現在我要問的是,除了對抗之外,它可以創造什麼?它可以用什麼與社會對話?

328之後,曾經有一個提問:強調「不賣」的王家,可以給群眾什麼承諾?當大家提出「要把王家蓋回來」,它的正當性在哪裡?而「信託」這樣的構想,設定一段時間,移轉王家土地的所有權到某個具公信力的單位,讓他們起碼在這段時間之內,不能把土地賣掉,這種「信託」,不是目前法律上的「公益信託」,但是,它絕對是「公益性」的,是一種對群眾透過公共的力量守護王家的承諾,是我們在私法上形成的一種公眾的契約關係,用運動的力量來調整私人產權,有了這個,大家籌錢,把房子蓋回來,並且讓王家住回去,那麼「守護王家」的這一場戰役,則或許可以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突破私有財產的限制,與群眾對話,透過運動的力量去形成新的「公共」關係。

滾動的公共性

會有這樣的提問/建議,是試著在運動上提出公共性實踐的可能性,我們不可能等待國家來給付它對「公共」的承諾的時候,社會怎麼從實踐中創造「公共」,就成為重要的議題,在這其中,對於所有權、公共利益,都需要重新定義、並且透過運動的力量來完成;沒有這些,所謂由「非營利組織」來推動都更,或者居民自己來「自力都更」,不讓建商主導的可能性都很難存在。貧弱的國家源於貧弱的社會,因此新自由主義便開始遂行佔領。

當然,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在文林苑案被接受,不是重點,它只是試著要去撞一撞那個私有產權最堅硬的內核,而且,可以想像,一定撞得鼻青臉腫;以對「公眾」的承諾、以自力創造出的「公共性」對抗「私人」的國家,這種任務,硬要在這麼倉促、如此高壓的環境下,交給王家,也不盡然公平;不過類似的嘗試,必須在運動中開始,「公共」不是放在那邊的天啟,它是在一連串衝突的過程裡滾動出來的東西,公共性得要在歷史裡創造。

而現在,我們像是擺了一桌盛宴,邀請的主客叫作「公共」,不過時間早就過了,菜都涼了,客人卻沒有出現,然後,大家吵得不可開交,我要說的是,那就動筷子吧,說不定吃著吃著就發現了,這一桌菜,其實是給我們自己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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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小弟的想法是這樣的,
1. 建商表先表列出更新成本
2. 確認上述公式的各項數值
3. 開始動工前至完成建案前,地主們能夠用(更新後價值/應分回價值)*土地價值去貸款(要跟建商等息才公平)
4. 地主所獲得的貸款可以投入更新成本中且建商不得拒絕!
5. 依據(地主投入更新成本/建商表列的更新成本)的比例,地主可以持分建商所獲得的房屋,並於建商銷售後取回價金,並償還貸款!"

整個廢掉比較快. 因為一般人民,連用憲法 刑法 民法 都討不到公道了,再多弄這一個,要花多久才能懂呢?進一步說, 憲法完成的是一個架構.法律則保證我們有依憲法來促使人民能判斷其利害的能力.如果這玩意兒可以在憲法架構下生存,是不是等於說 我們並非有天賦人權 而是生來必須是建商或是具備建商的能力呢?
好啦! 假如真為了復仇,以後中學教育 就開始念都更法,這樣還不如現在就來把這個仇了結, 不要或延子孫比較快!

來自高雄 D小哥
今早幫王家小妹
貼 424重建布告
說看到圖會想家
王家小妹才明瞭
小哥來自南臺灣
非親非故純幫忙

整個廢掉比較快. 因為一般人民,連用憲法 刑法 民法 都討不到公道了,再多弄這一個,要花多久才能懂呢?進一步說, 憲法完成的是一個架構.法律則保證我們有依憲法來促使人民能判斷其利害的能力.如果這玩意兒可以在憲法架構下生存,是不是等於說 我們並非有天賦人權 而是生來必須是建商或是具備建商的能力呢?
好啦! 假如真為了復仇,以後中學教育 就開始念都更法,這樣還不如現在就來把這個仇了結, 不要或延子孫比較快!

認同!
所以現在要做的還是暫停都更,改合建比較實際!

問: 所以說....有些人把K黨戰敗 的原因,就歸咎於戰爭.這是錯誤的.看起來 K黨戰敗,最主要的原因是誤讀了憲法. 而我們更怕的是,有一套假憲法,被特別法+國富論這實質憲法騎在腳下,永遠變成猴子經,變不回來.這就恐佈了

很不幸的,大家現在都是猴子,在那跳上跳下演戲給人看.
問題是,是誰在看戲? 在哪裡看戲?
理髮院已經不理髮,早改成理容院了!

[議論這件事本身]就有極大的代議政治公共性!
論事的角度是"對事不對人"--> 公共性就會彰顯出來!
如果是用"對人不對事"的角度 --> 那公共性就會轉成街頭巷議!

再怎麼恐怖,也比不上理髮院變理容院來得恐怖!

針對您之前的回覆,
[會違反的。因為社會住宅的興建所需預算,涉及公有地的使用。其決定性的條件在於立法院是否通過預算,而不在於是否須透過行政權以集合住宅的興建來達到自償或是使建造商獲利。再者更重要的是,政府帶頭炒熱買氣或炒房,是與社會住宅的興建目標有所違背的。]

您好,
請問您的意思是指, 都更容積回饋補助社會住宅這政策不是單靠都更法就能處理的?
是需要行政機關/立法院...互相配合,修法及配套措施...才能推行?

1756万Done